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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0
「18刀只1刀致命」 凶手逃過死刑 你還相信司法嗎?

引用:
「18刀只1刀致命」 凶手逃過死刑
【聯合報╱記者魯永明/嘉義市報導】

2012.03.04 02:35 am


男子靳竹生與周宗輝蒙面闖入嘉義市楊宗翰開設的機車行,當著楊妻女面前把楊亂刀刺死,逃亡九年後,因靳在現場牆上留下一滴血破案,嘉義地院昨判處靳無期徒刑,周因潛逃大陸被通緝。

楊宗翰遇害時新婚不到三個月,案發後,妻子帶著三月大的女兒,搬離傷心地。警方前年查出靳竹生涉案時,她曾說「丈夫終於可以瞑目了,希望法官判歹徒死刑。」昨天靳被判無期,記者連絡不上她,無法得知她的意見。

不過法官在判決書,花了相當篇幅說明,未將靳竹生判處死的原因。法官指出,六十歲的靳竹生雖砍刺被害人十八刀,但僅一刀傷在致命部位,顯見最初並無致被害人於死的想法。

靳強盜殺人固然惡性重大,但現在刑罰的目的,不只滿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報應觀念,尤重教育功能,立法者未將強盜殺人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而是死刑與無期徒刑,目的就在賦予審判者就個案情狀審酌。

靳竹生剝奪被害人生命,對家屬造成巨大精神創傷,危害重大,但他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未達泯滅天良,須剝奪生命權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靳竹生與周宗輝十七年前,在台南監獄服刑認識,周宗輝與楊宗翰有糾紛。十一年前的婦幼節,周找靳到住處商討教訓楊,隔天凌晨,靳蒙面持刀侵入楊的機車行,連刺楊十八刀致死,再逼楊妻交出財物。

靳竹生行凶過程中被抓傷,警方在命案現場牆上,採集到他留下的一滴血,前年靳竹生在北市搶劫銀樓,逃跑時發生車禍被收押,警方將他血液送刑事局比對DNA資料庫,確認與楊宗翰命案凶手符合,命案偵

全文網址: 「18刀只1刀致命」 凶手逃過死刑 | 重案追緝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69...l#ixzz1o6Mg2G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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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你還相信台灣司法嗎
     
      
舊 2012-03-04, 07:57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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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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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495
我比較不相信你會遵守版規...
 
__________________
只看得見別人在過爽日子嗎?

什麼時候努力讓自己過得爽一點呢?
舊 2012-03-04, 08:00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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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oc離線中  
anigi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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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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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onoc
我比較不相信你會遵守版規...



舊 2012-03-04, 08:03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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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gi21離線中  
Lav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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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4
砍刺18刀還沒有置人於死意圖就是了啦, 那要砍刺幾刀才算數?

要智障冷血到什麼程度才會認為砍成這樣人都死了還沒有置人於死意圖?

此文章於 2012-03-04 08:41 AM 被 Lavion 編輯.
舊 2012-03-04, 08:40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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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vion離線中  
42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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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死的人已經死了

判一個死刑也救不回已經死去的人,而且多死了一個人。

在這個邏輯上,死刑就漸漸減少了。

被害者應該多爭取民事上的賠償。

有拿不到錢的機率,但是加害人一輩子就背負著債務。

如果被害人家屬真真不爽,那就去殺加害人或親屬來報仇,反正也不會被判死刑。一報還一報。

請求司法正義是搞錯司法的用意。
舊 2012-03-04, 08:44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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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wood離線中  
他娘的大龍王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6
法官在判決書,花了相當篇幅說明,未將靳竹生判處死的原因。法官指出,六十歲的靳竹生雖砍刺被害人十八刀,但僅一刀傷在致命部位,顯見最初並無致被害人於死的想法。

靳強盜殺人固然惡性重大,但現在刑罰的目的,不只滿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報應觀念,尤重教育功能,立法者未將強盜殺人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而是死刑與無期徒刑,目的就在賦予審判者就個案情狀審酌。

靳竹生剝奪被害人生命,對家屬造成巨大精神創傷,危害重大,但他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未達泯滅天良,須剝奪生命權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學法的,不意外
舊 2012-03-04, 09:45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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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娘的大龍王離線中  
lu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那如果有人跑去砍法官,第一刀砍斷頸動脈
其他17刀隨便輕劃手腳......不知道會怎樣判?


殺人後逃亡九年,後來因為搶劫銀樓被捕
這樣叫"深知悔悟"喔?法官腦袋有洞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此文章於 2012-03-04 09:54 AM 被 lu2 編輯.
舊 2012-03-04, 09:48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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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離線中  
andyff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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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2
「十八刀,但僅一刀傷在致命部位,顯見最初並無致被害人於死的想法。」
被殺的人是木頭不會閃躲嗎?
十七刀沒砍到致命部位應該是被害者自己閃躲的結果吧?
除非現場有清晰的錄影可以佐證,
法官這個自由心證也未免太不合人情了。
舊 2012-03-04, 09:54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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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ff離線中  
goodromhome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72
引用:
作者我會遵守版規
請問大家你還相信台灣司法嗎

現在判死刑跟判無期是一樣的,
何況法務部有指示過了,
觀察一下近期死刑判決無限趨近於0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2-03-04, 09:56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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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romhome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這案例告訴我們,
要殺人.. 絕對不可以只刺一刀...
一刀就是100%意圖致死了...
當然啦,
用刀還是不如酒駕開車撞的刑期低。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2-03-04 10:43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2-03-04, 10:39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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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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