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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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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罰不到昱伸賓漢
黑心可囚5年 罰千萬 新法 罰不到昱伸賓漢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10603 2011年 06月03日 【徐珮君、林益民╱台北報導】塑化劑污染食品,嚴重影響民眾健康,行政院會昨火速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對製造、加工、販賣有毒及有害食品的黑心廠商加重罰則,從現在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20倍,最高可以罰60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撤銷公司或工廠登記。 至於因此導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更提高刑度到5年以下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1罪1罰最高30年 該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但這項修法不適用塑化劑製造廠商昱伸與賓漢公司。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說,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只能依舊法處理。 行政院副院長陳冲強調,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最高只有3年以下刑責,但《刑法》採一罪一罰,最高合併刑責可達30年,且《行政罰法》規定,若按個別法規處罰後仍有不足,可根據廠商所得不法利益處更重罰鍰。 法務部長曾勇夫也說,可考慮適用《刑法》191之1條俗稱「千面人條款」的公共危險罪偵辦,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刑)。 未用千面人條款 但士林、板橋地檢署偵辦黑心起雲劑專案小組卻與曾勇夫唱反調,認為賓漢陳哲雄等人可能無法適用,千面人條款是用於產品製造後遭人下毒,與食品製造過程加黑心起雲劑不同,目前並未用千面人條款偵辦。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重點 ◎第31條:製造、加工、販賣、輸入、輸出、調配有毒及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說明:目前對違法者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才廢止證照,難以遏止重大犯行,修法加重處罰。 ◎第34條:製造、加工、販賣、輸入、輸出、調配有毒及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上述罪行,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00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故意於食品中添加有毒或有害健康物質的行為,屬嚴重犯罪行為,目前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90萬元罰金,修法提高刑度及罰金,遏阻不肖廠商。 資料來源:衛生署 昱伸東莞分公司 搜出毒塑化劑產品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20110602/page/1 中國廣東省食品安全辦公室獲報「東莞市昱延食品有限公司」,與鬧出毒塑化劑風波的台灣昱伸香料公司有關。當局前天抽檢了該公司生產的30批次複合添加劑成品和20批次用於生產食品添加劑的原料。結果昨天出爐,發現在其中4批原料和4批複合添加劑成品中,檢出含有有毒的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DEHP)。 --------------------------------------------------------------------- 台灣無法重罰就麻煩送過去~ ![]() 此文章於 2011-06-03 09:52 AM 被 castej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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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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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不能適用嗎?
多少人吃過就合併執行多少次? 這樣不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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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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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高合併刑責可達30年 法官很nice的,可能判不到30 若考量犯者年紀大,會在少一點 了不起15年就出來了 此文章於 2011-06-03 09:56 AM 被 castej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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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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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起訴時"法條引用錯誤",被告會被判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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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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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黨的金主.怎麼可能重判.
3審可能就判.罰10萬了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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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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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知道新法罰不到了.....不溯及既往
我想這場官司有的打了! 一般民眾應該是求償無望吧! 就不知道那些大廠會不會加入這場混戰? 此文章於 2011-06-03 10:12 A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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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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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用選票抗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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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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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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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
國際特赦組織會支援這種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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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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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原則就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溯及既往以前犯的法都得重新判決,只有特殊案例能溯及既往,例如對人民有利的陳長文條款與遺產繼承條款,如果你犯過罪關完,今天法條溯及既往要槍斃,請問你服氣嗎?
樓主不要用標題殺人法,這是立法修法的常態,別說的好像是政府刻意放過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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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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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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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啊~蘋果真是太過份了,怎麼用這種標題幫我們出氣(雖然殺不了人) 因為無法溯及既往,又罰不重,剛好他們又毒到對岸,那就送過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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