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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o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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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兩則新聞-法官心,海底針!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4/1/1ublc.html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中廣 更新日期:"2009/11/04 18:35"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觸摸15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經過多年纏訟,二審法官連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性騷擾行為不符,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都認定無罪。

(劉怡伶報導)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這名男子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多次趁機伸入少女胸部;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但沒有摸到乳房。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改判被告無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4/17/1u9oq.html

性騷擾認定變嚴 北市社會局:看看也不行!
NOWnews 更新日期:"2009/11/04 00:54"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有女藝人遭警方酒測要求「吹一下」的騷擾案件爆發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3日表示,態度不莊重、言語太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有時候連看一看也不行。他們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針對「吹一下」事件,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當事人對女性不莊重,並用輕佻的言語表達,這樣當然構成性騷擾。因性騷擾案件情節不容易認定,而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也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

社會局對性騷擾的認定,已經由「摸摸也不行」,發展到連「看看也不行」。舉例說明,之前有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子長期一路上「觀看」她走到茶水間或廁所,讓女子十分困擾,最後申訴性騷擾成立,男子也已挨罰。

社會局提醒男性,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來愈嚴格,示愛若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會變成性騷擾。
--------------------------------------------------------------------------
當然有人會說要看判決文,不過我找不到,有站友可以支援一下嗎?
尤其是第一項新聞裡的判決文!

以死老百姓的我來說,我是越來越搞不懂其中判決的拿捏是在哪了......
而且這類奇妙的判例還真是越來越常出現!
性侵累犯的判刑竟然還可以打折(法院週年慶!?)....
     
      
舊 2009-11-06, 09:26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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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owl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性騷擾防治法是在三年前發佈實施,而文章中的案件是發生在四年前
另外強制猥褻罪在法律上比性騷擾的認定標準要嚴格......
 
舊 2009-11-06, 10:17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離線中  
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我昨天看了一下性騷擾防治法,
發現裡面罰則有兩部份
一部分是罰鍰: 這部份是由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另外第二十五條則有徒刑拘役或罰金: 這部份需經訴訟由法官判定

那兩則新聞, 第一則是法官認定刑事訴訟上無罪.
第二則是行政機關出來講.

總之看起來有三項可以罰:
刑法的猥褻罪(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刑罰(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的罰鍰(行政處罰)

法院只能管到前兩項, 第三項不歸法院管.
第二則新聞看起來不是法官判的,是行政機關.
舊 2009-11-06, 10:38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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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離線中  
Axel_K
Elite Member
 
Axel_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這是""只容你手,不容你口"新解嗎??
舊 2009-11-06, 03:18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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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離線中  
厝漢
Major Member
 
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要是覺的法官,太爛,可以告法官嗎!?~~~~~
舊 2009-11-06, 04:43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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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虛偽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77
引用:
作者Rainwen
性騷擾防治法是在三年前發佈實施,而文章中的案件是發生在四年前
另外強制猥褻罪在法律上比性騷擾的認定標準要嚴格......


引用: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


那麼二審法官用錯法條?
舊 2009-11-06, 05:22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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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離線中  
ID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29
引用:
作者虛偽
那麼二審法官用錯法條?


應該要問到底是收了被告多少錢才對

忘記了嗎?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這可從來都不是一句笑話喔...
舊 2009-11-06, 05:34 P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DF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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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IDF
應該要問到底是收了被告多少錢才對
忘記了嗎?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這可從來都不是一句笑話喔...

我爸就經歷過,還只是一件小型民事官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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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06, 05:36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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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sifone12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舊 2009-11-06, 05:36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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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one1203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虛偽
那麼二審法官用錯法條?

這是法官用來凸顯他的判決沒錯的說法
"連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都算不上了,當然更別提強制猥褻罪".....他就是這個意思

另外如同bxxl兄所說的,在法庭上法官能判決的法源依據是
"強制猥褻罪"跟"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所能引用的法條又不一樣: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上面這個範圍就廣多了.....不過違反者僅有行政處罰,就像是交通違規繳罰金一樣,
處罰則是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文章於 2009-11-06 06:11 PM 被 Rainwen 編輯.
舊 2009-11-06, 06:10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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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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