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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則新聞-法官心,海底針!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4/1/1ublc.html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中廣 更新日期:"2009/11/04 18:35"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觸摸15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經過多年纏訟,二審法官連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性騷擾行為不符,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都認定無罪。 (劉怡伶報導)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這名男子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多次趁機伸入少女胸部;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但沒有摸到乳房。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改判被告無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4/17/1u9oq.html 性騷擾認定變嚴 北市社會局:看看也不行! NOWnews 更新日期:"2009/11/04 00:54"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有女藝人遭警方酒測要求「吹一下」的騷擾案件爆發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3日表示,態度不莊重、言語太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有時候連看一看也不行。他們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針對「吹一下」事件,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當事人對女性不莊重,並用輕佻的言語表達,這樣當然構成性騷擾。因性騷擾案件情節不容易認定,而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也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 社會局對性騷擾的認定,已經由「摸摸也不行」,發展到連「看看也不行」。舉例說明,之前有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子長期一路上「觀看」她走到茶水間或廁所,讓女子十分困擾,最後申訴性騷擾成立,男子也已挨罰。 社會局提醒男性,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來愈嚴格,示愛若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會變成性騷擾。 -------------------------------------------------------------------------- 當然有人會說要看判決文,不過我找不到,有站友可以支援一下嗎? 尤其是第一項新聞裡的判決文! 以死老百姓的我來說,我是越來越搞不懂其中判決的拿捏是在哪了...... :stupefy: 而且這類奇妙的判例還真是越來越常出現! 性侵累犯的判刑竟然還可以打折(法院週年慶!?).... :stupefy: |
性騷擾防治法是在三年前發佈實施,而文章中的案件是發生在四年前
另外強制猥褻罪在法律上比性騷擾的認定標準要嚴格...... |
我昨天看了一下性騷擾防治法,
發現裡面罰則有兩部份 一部分是罰鍰: 這部份是由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另外第二十五條則有徒刑拘役或罰金: 這部份需經訴訟由法官判定 那兩則新聞, 第一則是法官認定刑事訴訟上無罪. 第二則是行政機關出來講. 總之看起來有三項可以罰: 刑法的猥褻罪(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刑罰(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的罰鍰(行政處罰) 法院只能管到前兩項, 第三項不歸法院管. 第二則新聞看起來不是法官判的,是行政機關. |
這是""只容你手,不容你口"新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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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覺的法官,太爛,可以告法官嗎!?~~~~~ :confused: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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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二審法官用錯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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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問到底是收了被告多少錢才對 忘記了嗎?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這可從來都不是一句笑話喔... :laugh: |
引用:
我爸就經歷過,還只是一件小型民事官司而已...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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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法官用來凸顯他的判決沒錯的說法 "連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都算不上了,當然更別提強制猥褻罪".....他就是這個意思 另外如同bxxl兄所說的,在法庭上法官能判決的法源依據是 "強制猥褻罪"跟"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所能引用的法條又不一樣: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上面這個範圍就廣多了.....不過違反者僅有行政處罰,就像是交通違規繳罰金一樣, 處罰則是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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