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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
Golden Member
 
滄桑悠無愁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 1800受刑人受影響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解釋,宣告數罪併罰不得易科罰金違憲,同時規定立即失效,法務部隨
即在傍晚開會因應。法務部表示,對於符合條件且已經入監的受刑人,如果想易科罰金,將
尊重個人意願,至於還沒有入監的被告,也將暫緩執行。

有關大法官會議第662號解釋,宣告數罪併罰罪刑超過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的規定違憲,
而且立即失效,讓法務部火速召開會議應變。

根據統計,受到影響的個案,也就是已經入監服刑者有一千八百多人,法務部表示,將針對
這批受刑人做調查,尊重他們要易科罰金出獄的意願。還沒有入監執行的被告,也先暫緩執
行。不過,由於作業實在措手不及,法務部次長黃世銘也對大法官的宣告,頗有微詞。

另外,法務部除了通知法院制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對於受刑人想改採易科罰金的方式,也
將給予六個月的繳納緩衝時間。

http://n.yam.com/bcc/society/200906/20090619347843.html
--
現在是怎樣,連沒有電子腳環的都要一起放出來了嗎..
     
      
__________________
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09-06-21, 11:37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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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離線中  
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監獄已經爆滿了,這樣可以放出一些罪犯來,
把空間拿來容納那些被判了死刑卻不執行,
或是原本該判死刑,卻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

上頭這些人難道不擔心放出來的罪犯,會不會又繼續犯罪害人嗎?
『根據X權團體與人士的說法,罪犯都很nice的,這中間一定有什麼誤會』





 
 
舊 2009-06-21, 12:13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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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監獄滿了,這沒辦法,所以當務之急是增設監獄。
不過監獄這種玩意就像垃圾場一樣,人人都需要,但人人都不願與它為伍

放出來當然危險,但就跟垃圾場滿了一樣,放不下就是放不下

此文章於 2009-06-21 01:09 PM 被 Rainwen 編輯.
舊 2009-06-21, 01:08 P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離線中  
E.A.G.Y.O.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20
引用:
作者Rainwen
不過監獄這種玩意就像垃圾場一樣,人人都需要,但人人都不願與它為伍


跟大陸勞改場簽約吧.............
舊 2009-06-21, 02:17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G.Y.O.O.離線中  
dolphus..
*停權中*
 
dolphu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93
引用:
作者E.A.G.Y.O.O.
跟大陸勞改場簽約吧.............


某政營跟人權團體不會抗議?
舊 2009-06-21, 03:06 P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olphus..離線中  
色即是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立法之前有沒問過大法官的意見

此文章於 2009-06-21 04:59 PM 被 色即是空 編輯.
舊 2009-06-21, 04:57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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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即是空離線中  
kctsai082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才 1800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昨經立法院院會完成三讀,今年7月16日施行。在國民黨主導下,經表決以一百零八票對九十五票,將減刑適用刑期提高為一年六個月。

依據法務部的主張,適用減刑之刑期為一年以下,可立即獲釋放者為一萬零二百八十七人;而國民黨將適用刑期提高為一年半,立即釋放人數增加為一萬四千七百九十五人。

此文章於 2009-06-21 05:55 PM 被 kctsai0821 編輯.
舊 2009-06-21, 05:54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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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tsai0821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釋字第 662 號>違憲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662

陳新民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及合憲解釋.doc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B0%E6%B0%91.doc

不同意見書之內文大致是:
1.
本席歉難認同
2.
逾六個月者,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乃立法者立法形成權.應予尊重.
意思是說,這個與立法者在制訂刑期範圍是一樣的.
有些就是三年以下,有些就是五年以上.
數罪併罰罪刑超過六個月,立法者就是要他服自由刑!不行嗎?


~~~~~
一個月,開車撞三次人,不是故意的
但卻是 一過失,再過失,三過失
其實是蠻可怕的.

但違憲解釋,也有它的道理在....
就是交給法官自己定奪.
不再硬性規定禁止易科罰金.

此文章於 2009-06-21 06:25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舊 2009-06-21, 06:23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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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  
X-MAN168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桃園市
文章: 38
現在連罪犯也是M型化了,有錢的富人即使是面對幾千萬或是上億的交保金
也是一下子就湊出來交保了,沒錢的就算給你易科罰金也生不出那些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20/1/1lmgp.html
__________________
~老灰阿郎~
舊 2009-06-21, 06:32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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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AN168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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