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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時光漩渦
文章: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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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個無言∼∼是誰的問題
中午吃飯時看到一則午間新聞
看完之後很傻眼 彰化警局在抓煙毒犯的過程,在煙毒犯家中附近的雞寮搜出改造手槍一把 經警局函送地院,結果法官竟然判決無罪 理由是警察機關不按照法定程序申請搜索票,侵犯到人身自由 這是什麼鳥理由 那煙毒犯應該帶槍去法官家感謝嗎? 彰化地檢準備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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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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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鑽法律漏洞而已
類似的事屢見不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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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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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你可以參考O.J.辛普森案,本來確定有罪的案子,被辯方律師找到檢方有個關鍵證據是非法取得,因此該證據在法庭上無效,所以就算他老兄在證據面與道德面確實有罪,但是在法律面上因為證據取得方式的關係,所以實在是必須判無罪,假設硬判有罪那法官才是在知法玩法,相信碰到這種事情不得已得判無罪的時候,真正清廉的法官也是很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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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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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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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可能是這一句惹的禍
引用:
如果是今天你不小心出了車禍, 剛好在附近的雞寮 發現了一把手槍, 警方應該有合理的懷疑這把手槍是你的, 但是要警方拿出是你的證據才對!! 如果上面有指紋,那就百口莫變了! 而不是一口咬定這就是你的手槍而函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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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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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這上述內容描述,法官判的並無錯誤 就電影CSI系列都很強調這點 必須依法行事。 法官應該不是判無罪,應該是證據取得方法有瑕疵,不得作為證據。 不過台灣配套措施,及警察做事方法跟觀念沒有達到水準的話 實際情況就會變成糟糕透頂 不過台灣很多雞寮根本不是私人用地,如果不是私人地方而是公共場所的話, 除了個人身上的物品外,似乎是不用搜索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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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 因為我是和人類不同的生物啊。雖然降低身份當了卑下的軍人,但其實我是閃亮星星中的高等生命,到了二十九歲就會自動倒退越來越年輕。然後等到了十八歲又會自動停止返老還童,逐漸增加歲數,等再到二十九歲為止。一直這樣重複著。 ——by奧利比·波布蘭《銀河英雄傳說》 ![]() 偉大的人將火種傳給後人...大尾的人將他據為己有 (從M01偷來的簽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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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時光漩渦
文章: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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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把槍是嫌犯的
但是法官因為無搜索票而判定無罪 槍枝是有違害社會秩序的物品 那意思只要不承認,應該都沒問題了嗎? 按照程序來判定是沒錯,但是法理之情也要考量到更多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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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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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是名主時代.不是蓋世太保~~ 非法取得的證據於法律無效原本就是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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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嘉義市全家便利商店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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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理由我認為很合理 雖然結果讓人失望 真正合理的法律執行的確應該是這樣的 真正的法律重點不是那一條一條的法 而是你怎麼執行才合乎程序正義? 我們的法律和歐美國家觀念比較類似 如果你沒有提出有利的證據證明某人有罪 那麼某人就無罪 也就是說寧可錯放一人也不願錯殺百人(對岸就不同了 如果你不能證明一個人沒有罪 那法官就認定你有罪 可以想想看哪一種方式司法比較容易迫害人民??) 同樣的如果你提出的證據不是用正當手段取得 這樣的證據就有可能被法官認定非法 為什麼會這樣 你自己想想看 如果任何人都能夠用非法的手段取得證據 那我們只要把對方綁起來嚴行拷打要有什麼口供自然有什麼口供 這樣跟警察國家有什麼差異? 因此在歐美國家與我們國家比較容易錯放犯人 這是必要之惡 畢竟這是一個國家有沒有人權的重要指標 此文章於 2007-10-23 02:27 PM 被 李麥客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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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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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整個無言∼∼是誰的問題 國家機關用侵權行為,取得你的物品(非槍枝) 判你有罪。 你做何感想 ![]() 此文章於 2007-10-23 02:33 PM 被 拈花微笑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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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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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的法律素養實在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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