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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天使島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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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免繳 政府裝傻估賺21億
http://apple.1-apple.com.tw/index.c...&Art_ID=3341671
【黃任膺╱台中報導】逾期未繳的交通罰單超過三年未執行可免繳,但僅限於二○○一年前的案件。台中市議員楊正中昨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條未修正前,明文規定交通罰單逾三年未執行即免執行,統計這類案件共七十二萬件,卻有民眾不知悉去繳費,他痛批政府「知法玩法,把民眾當提款機」。 監理單位則表示,該法六年前已修正,取消逾期未執行即取消的規定,也不再對修法前、未繳費的違規案件做裁決。 監理所辯為個案 楊正中說,一名鄭姓民眾在二○○○年五月被開罰單,一直未去繳納,後來在二○○五年才收到監理所寄來的裁決書,鄭姓民眾因怕被強制執行而去繳款,但鄭姓民眾違規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條未修正,鄭姓民眾在超過三年後才收到裁決書,依規定可不用繳費。 楊正中說:「政府應將時效消滅的紅單全數註銷,而非不主動告知。」依每件罰單平均三千元估算,政府可能因此賺進二十一億的「黑心錢」。 監理所台中站自用車裁罰課長張萬得解釋:「該法修正後,已不受執行期效三年的限制,我們也決議,不再對二○○一年以前的案子做裁決。」他認為,鄭先生情況應只是個案,監理站會再詳細瞭解當時裁決的情況,「但繳費後即表示案件確定恐怕難以退費」。律師王乃民建議:「民眾可依《民法》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政府返還其所繳費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0條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90年6月1日以前)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 ˙前項案件自確定之日起逾3年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修正後(現制)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第二款已被刪除) 資料來源:台中區監理所 --------------------- 大家要注意自己的權益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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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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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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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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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桃花影落飛神劍,碧海潮生按玉簫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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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 那以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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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品質,以卵擊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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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強笙旁邊
文章: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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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後要乖乖守法,才不會被開罰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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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男人不說話,女人會更聽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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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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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我五萬五去繳時 他說...........還是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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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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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收的,一定要收到,不然就罰個幾倍
可以不用收的,只要你不知道,他也一定要收啦 不然他要怎麼愛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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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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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的罰單,被騙去3千多元,要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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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天使島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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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大概沒有看清楚這一段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0條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90年6月1日以前)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 ˙前項案件自確定之日起逾3年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修正後(現制)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第二款已被刪除) 資料來源:台中區監理所 此文章於 2007-03-25 11:58 AM 被 大嘴鳥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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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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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有人搞錯意思了
它的意思應該是 1. 今天是3/25, 去年12/25前的違規事件若還沒舉發就不能舉發了. 2. 今天是3/25, 93年3/25前舉發的案件若沒有寄罰單給你, 也不能補寄了. 不是說罰單拖過三年就不用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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