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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漏辦拋棄繼承 4歲童背債700萬

漏辦拋棄繼承 4歲童背債700萬

【聯合新聞網 記者潘柏麟/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鹽埔鄉蔡姓男童才四歲,小小年紀就欠了銀行七百多萬元。原因是他的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家人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內外子孫輩共廿四人,獨漏當時年僅一歲的他,使得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分隔線>-----------------

我以前總覺得我國這法律很奇怪
沒有通知本人、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就強制繼承
那天我在家裡突然告訴我欠了上億
因為某個沒有往來過的長輩過世,結果他欠的錢全部變成我的
就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我的人生就毀了!!!
這個國家真是恐怖!!
     
      

此文章於 2006-03-08 12:42 PM 被 nomad 編輯.
舊 2006-03-08, 12:38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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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silly_rabbit
Junior Member
 
silly_rabbi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森林裡
文章: 805
法律?那是保護有錢人的玩意兒...(有時候也是保護"看起來"弱勢者的東西啦...闖紅燈的行人被車撞看看判得時候是誰賠誰 orz)
 
舊 2006-03-08, 01:0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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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ly_rabbit離線中  
masao.tw
Major Member
 
masao.t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春日山城
文章: 288
看清楚

引用:
作者nomad
我以前總覺得我國這法律很奇怪
沒有通知本人、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就強制繼承
那天我在家裡突然告訴我欠了上億
因為某個沒有往來過的長輩過世,結果他欠的錢全部變成我的
就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我的人生就毀了!!!
這個國家真是恐怖!!


看清楚:繼承之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知悉」開始起算,所以你舉的例子,是不存在的
舊 2006-03-11, 09:01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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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ao.tw離線中  
mugen1101
Regular Member
 
mugen11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M-TEC
文章: 76
報紙上不是寫
當初代書跟他母親說
男童年紀這麼小 所以不用辦理拋棄繼承
其餘家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了
導致男童現在負債7百多萬

現在他母親要告代書

此文章於 2006-03-11 10:04 PM 被 mugen1101 編輯.
舊 2006-03-11, 09:12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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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gen1101離線中  
passerx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4
引用:
作者masao.tw
看清楚:繼承之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知悉」開始起算,所以你舉的例子,是不存在的


問題是不是所有人都知道這條法律.
所以現在要修法變成限定繼承,只是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過就是了.
舊 2006-03-11, 10:0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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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erx離線中  
mypcdv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
還有更可怕的
如果近親都拋棄
沒見過面的遠親也可享受此福利

幸好立院有通過921孤兒條款
不然又要產生一些 遺債奴
舊 2006-03-11, 10:25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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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pcdvd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masao.tw
看清楚:繼承之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知悉」開始起算,所以你舉的例子,是不存在的

原來如此
不過,如果是像上述的案例的小孩子
那不就慘了
舊 2006-03-11, 10:30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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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加藤鷹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引用:
作者masao.tw
看清楚:繼承之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知悉」開始起算,所以你舉的例子,是不存在的


並不像您說的這樣吧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是指在有順位繼承人得繼承時
其有拋棄繼承而換成自身有繼承權時2個月內
例:
甲夫,乙妻,丙子,丁孫
甲亡由乙和丙平均繼承,此時丁無繼承權
此時丙拋棄,丁才有繼承權
故甲亡丙於剛好2個月拋棄
而丁在丙拋棄後,要在2個月內拋棄
若丁未在丙拋棄後2個月內為拋棄,丁就不能拋棄了

此文章於 2006-03-11 11:02 PM 被 加藤鷹 編輯.
舊 2006-03-11, 10:57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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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鷹離線中  
John Wel
*停權中*
 
John W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樹林家樂福對面
文章: 1,652
這種條文真的不合理,應該改為限定繼承才對
舊 2006-03-12, 03:19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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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Wel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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