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漏辦拋棄繼承 4歲童背債700萬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99441)
|
|---|
漏辦拋棄繼承 4歲童背債700萬
漏辦拋棄繼承 4歲童背債700萬
【聯合新聞網 記者潘柏麟/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鹽埔鄉蔡姓男童才四歲,小小年紀就欠了銀行七百多萬元。原因是他的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家人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內外子孫輩共廿四人,獨漏當時年僅一歲的他,使得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分隔線>----------------- 我以前總覺得我國這法律很奇怪 沒有通知本人、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就強制繼承 那天我在家裡突然告訴我欠了上億 因為某個沒有往來過的長輩過世,結果他欠的錢全部變成我的 就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我的人生就毀了!!! 這個國家真是恐怖!! :fear: :fear: :fear: |
法律?那是保護有錢人的玩意兒...(有時候也是保護"看起來"弱勢者的東西啦...闖紅燈的行人被車撞看看判得時候是誰賠誰 orz)
|
看清楚
引用:
看清楚:繼承之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知悉」開始起算,所以你舉的例子,是不存在的 |
報紙上不是寫
當初代書跟他母親說 男童年紀這麼小 所以不用辦理拋棄繼承 其餘家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了 導致男童現在負債7百多萬 現在他母親要告代書 |
引用:
問題是不是所有人都知道這條法律. 所以現在要修法變成限定繼承,只是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過就是了. |
還有更可怕的
如果近親都拋棄 沒見過面的遠親也可享受此福利 幸好立院有通過921孤兒條款 不然又要產生一些 遺債奴 |
引用:
原來如此 不過,如果是像上述的案例的小孩子 那不就慘了 |
引用:
並不像您說的這樣吧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是指在有順位繼承人得繼承時 其有拋棄繼承而換成自身有繼承權時2個月內 例: 甲夫,乙妻,丙子,丁孫 甲亡由乙和丙平均繼承,此時丁無繼承權 此時丙拋棄,丁才有繼承權 故甲亡丙於剛好2個月拋棄 而丁在丙拋棄後,要在2個月內拋棄 若丁未在丙拋棄後2個月內為拋棄,丁就不能拋棄了 |
:think: 這種條文真的不合理,應該改為限定繼承才對 :unbelief: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37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