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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ec2200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8
Post 吃過聯強"禍(害無窮)"的虧和被欺負的看過來吧!!

站長~~~
抱歉了!!我一直重複PO文因為我一直無法聯絡到您~~所以出此下策!!
幫忙廣為宣傳~~~~~
拜託各位大大曾經(過去)和現在都被聯強國際公司給欺負的(但是可以的提供維修單單據或是去消基會申訴或是當地的消保會之回函[名字可先打馬賽克]麻煩一下拍下來給我!!)本人要學"永不妥協"的電影來爭取我們消費者(學生.弱勢人士.不懂民法吉消保法之人)該應有的公道!!
我要的資料是發生在當年(90.91.92.93.94年)且在保固期期間內凡是聯強國際所有代理之產品都要連自己生產也要~~~89年以前也可以~~~~~
抵制聯強代理商品是沒有用滴~~~~我們要一起合作把這些的資料一併給消基會和行政院消保會才能表達出來啊!!
拜託各位大大們不要再讓這種公司繼續欺負我們這些人了!!我們要一起合作拼出一條路來還要給後面的人一條路~~~~~~~
幫幫忙廣為宣傳吧~~~~~
這種事情不能一直扥~~~扥的越久月對我們不利~~~~~
我的e-Mail:[email protected]



下面敘述有三個人分別不同的時間但是情況頗雷同~~~
所以大概做了一個假設模型!!看看有沒有人相似呢!?
假設模型如下~~~~
假設你有大量零組件不管是好是壞只要有就好這是第1要件~~
假設你此零組件的完整產品不管是好是壞只要有就好這是第2要件~~
假設你有資金有1,000萬以上且有大牌律師這是第3要件~~
假設做一個以保固而非保修的****這是第4要件~~
假設駐台的原廠肯(或是在台原廠)與你合作這是第5要件~~~
假設發生維修問題想盡辦法將"消費者"的購買憑證(指的是發票或是收據)給收掉這是第6要件~~~~
這6項條件假設成立後的代理商公司就可以藉維修之名目或是名義或是此產品停產(或是待料和物品折價再補差額)就可以囉~~說好聽點叫做賺錢說難聽點藉此斂財了!!
舉例1.保固期間內如這個產品(Ex:手機)修了很久最後代理商的客服主管跟你說你要說出你對此品牌或是此產品不具任何信心就可以更換別款手機~~
因為手機是個過渡時產品所以不能以當時價格衡量若是要同價格(或是以上)要再補差價~~~
舉例2.保固期間內如這個產品(Ex:LCD螢幕)修了很久最後代理商的客服主管說此LCD螢幕因為是個過渡時產品所以不能以當時價格衡量若是要同價格(或是以上)要折價再補差價~~~
舉例3.保固期間內如這個產品(Ex:CPU)因為待料(或是無庫存)代理商的客服主管說是個過渡時產品所以不能以當時價格衡量若是要同價格(或是以上)要折價再補差價~~~
Set1.如果一天開店7小時裡面連續5個小時內有10個人補差價平均每個人都付錢(算5000元)那你算算看喔~~~>>一個月假設有25天好了(不含假日)那麼就是25天乘以10個人乘以5000元~~~~>>算算看一個月的收入(最多)就是超高利潤!!
Set2.如果一天開店7小時裡面連續5個小時內有10個人補差價平均每個人都付錢(算1000元)那你算算看喔~~~>>一個月假設有25天好了(不含假日)那麼就是25天乘以10個人乘以1000元~~~~>>算算看一個月的收入(最少)就是高額利潤!!
Set3.如果一天開店7小時裡面連續5個小時內有10個人補差價平均每個人都付錢(算500元)那你算算看喔~~~>>一個月假設有25天好了(不含假日)那麼就是25天乘以10個人乘以500元~~~~>>算算看一個月的收入(微少)的利潤!!
但是此公司在台灣有20家直營分店~~~~~剩下的總金額慢慢算~~~~~~
這是哪一家代理商我不方便說出確實有種公司因為這是我自己觀察紀錄的(問過很多人因為這些進進出出的人都不願留姓名電話導致做一個統計能用目測算人頭)~~~
以目前的現在台灣所訂下之民法,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商事法都還沒有約束~~~
反正有法官問起就說這是保固又不是保修更何況又不是不修理!?然後再找一個頗有名氣的律師叫他用"反詰問"法去問消費者保證消費者和法官都必須摸摸鼻子啦~~
這時候套那家公司說的"民法不算什麼!!只是用來參考的依據!!"
發生是在保固期間內~~~
某縣市的律師公會裡面所謂大牌律師或頗有名氣的律師也都無法破題~~~
所以我不是提到"民法.刑法.消保法....等眾多法律"幾乎根本沒有用~~~XD ~"~
此代理商打算就是引你上法院~~~
此賠償金額最多才1萬元(甚至還不到或是還敗訴),但是你自己本身也不知道付出了多少時間金錢與體力;向消保官二次申訴後再申請調解,結果也是一樣,到頭來這叫做"賠了夫人又折兵"~~
此代理商依然可以隻手遮天!!再聲明強調一下我沒有毀謗以及律師們!!我的感覺"律師"只是一種工具!!只要有錢的人請出來的律師幾乎都是大牌律師或是名氣很高的律師而他們只要有錢都可以願意去做,畢竟律師就是用來保護有身份有勢力有地位有權力有錢人....等人們!!區區一個學生或是一般平民算什麼呢有誰會在乎呢!?
如果叫父母親出面更是中了下懷!!大部份做父母親幾乎都會跟小孩們說:"滴滴,大不了這支手機就不要了!媽媽給你錢去買喔!一想這種場面就會小孩有種屈辱(我又沒有錯手機又不是我弄壞的甚至這是我自己打工賺錢賺來的而且我可是認真滴腳踏實地滴在學校打工在量販店打工賺來滴)為何要我想說這是繳交學費呢!?
反而倒是做父母親還有做老師們該反省為什麼要教導學生要"腳踏實地"呢!?
訴求是如何拿回該物的金額(比如LCD$.手機$.CPU$)和賠償金!?
如果哪位高手中的絕世無雙之無敵高高手中的超凡聖人的非常無敵且天下無雙的法律高手們~~~~~來向您的智商一起挑戰吧!!
如有能破者將方法告知我並且要有效喔!?我還是個學生上面6項是我看了很多跟我雷同的案例所歸納做出的結論~~~
     
      
舊 2005-04-30, 12:27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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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ec2200離線中  
honglun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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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GuShan,Kaohsiung,Taiwan
文章: 1,031
路過插花!

聯強貨那個小偷演員不久前出車禍掛了..
 
舊 2005-04-30, 11:21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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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lun離線中  
Phenix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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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2
要發文先學會如何段落你的文章吧 ~ :say:

這樣子發文沒有太多人要看的 ~
舊 2005-04-30, 02:00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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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nix離線中  
korec2200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8
聯強國際代理的產品問題超多的~~~

今天發表文章就是要大家凡是用聯強國際的都要小心嚕~~~
不要以說自己不會那麼倒楣~~~
當心下個就是你~~~~
目前已累計可以分層2個部份~~~
1.90年以後共有16人~~>這些人都已經過濾及刪除剩下的!!
2.89年以前共有2186人~~>這些人都已經過濾及刪除剩下的!!
90年到今天為止16人裡面都是曾經有向當地的消保費或是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有申訴的!!89年以前的2186人可以的只要寄信一次即可!!信箱會塞抱滴~~~~
凡是寄信給我的人我都會保密~~凡是有申訴過煩煩一下把資料寄給我!!因為人數還未達到一定數量使得消保會無從著手~~~所以大家一起來幫幫忙也是為了您自己!!
雖說有些人沒有維修單沒有關係!!把當時聯強代理的商產品和保卡一併拍下來寄給我即可!!

此文章於 2005-05-01 11:40 AM 被 korec2200 編輯.
舊 2005-05-01, 11:12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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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ec2200離線中  
korec2200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8
聯強國際的CEO:苗豐強如此不重視消費者的權益話~~~~

雖然現在說出來有點晚但是我知道如何防癌之招!!
倘若真的有一天哪為大大不幸買到聯強國際代理的產品的話!?切記準備下述動作~~~~
1.送修前聯強國際的維修單(紅色)給拿去影印~~~3張==>>6元
2.送修當時用數位相機把當時與您的客服給拍下來存證==>>可省略不做看您自己
3.送修後當場取件時當場測試(避免帶回家仍有問題保險點)且聯強國際的維修單(紅色)簽完名後給拿去影印~~~3張==>>6元
4.上述之後去郵局寫存正信函(大概會花200元)且把這些影印本<送修單前後影印本和購買憑證影印本(可加入也可省的相片)>這是為了自身權益確保安全日後仍有問題時到消保會做退款的動作!!
如果覺得麻煩可以不用這樣子!!畢竟看您本身會不會感到害怕而必須這麼做~~~~
聯強國際的地址:103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3段75號4樓<負責人:苗豐強>


下述是法律請參考甲乙部份~~~
甲部分:
根據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三百五十七條:「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乙部份:
1.重點在於「保固」與「物之瑕疵擔保」,兩者概念不同,既然你主要訴求是拿回該物之金額和賠償,那就要先分別論述:
A物之瑕疵擔保:你所指的物品故障,若是在交付你之同時就已經存在,那麼就是有民法35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只要買受人收受物品後盡到檢查通知之義務(民356),就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退貨還錢(民359),若是缺少物品所保證之品質,則可以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360),當然物之瑕疵必須重要,例如手機無法通話,就可以退貨還錢,若只是輕微之表面褪色,則只能請求減少價金,若是廠商保證全台暢通,但在你家陽台卻收不到訊號,則可以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三選一)。
B保固:保固是物品交付後,在一段期間內,若產品發生故障(非買賣當時存在之故障),廠商特約同意給予免費維修。因為保固是廠商與消費者間之特約,所以保固期可以有一年、三年、甚至終身保固,免費維修次數也有一次至無限次數,當然也會規定是自然使用狀態下產生的故障,此時民法確實是供參考,依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保固規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就是有效。

2.答覆:
A你說要拿回該物之金額或請求賠償,參考上述1-A,若故障是交付時就存在,或欠缺廠商所保證之品質,就可以主張。
B若是保固期內發生的故障,你只能請求廠商履行保固之義務,若廠商仍拒不維修,則可以請履行維修之義務,或者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不論他有無零件也不論他有無你說的六大要件,只要在保固期內以及免費維修次數內,並且不是人為損壞,廠商都有幫你維修的義務。
舊 2005-05-01, 05:45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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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ec2200離線中  
hayate43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3
我用聯強貨維修都還挺正常啊....
舊 2005-05-21, 05:09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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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ate43離線中  
icehaze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5
你從頭到尾在寫什麼
根本沒人看的懂
沒頭沒尾也沒分段
而且你這篇要表達的是什麼意思阿??
從一開始就在假設假設
能不能把整個事情用簡單明瞭的方式寫阿

我也送修過聯強
也沒遇到過什麼問題阿
__________________
『就在這個夏天...終於得到妳這個天使!』
舊 2005-05-21, 09:57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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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haze離線中  
wd321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21
實在是看不懂..你寫的跟聯強有什麼關係
你可以說說你吃過什麼虧嗎?
不然我覺得你好像只是寫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東西..這不管哪一家都可以用
我隨便把標題改成別家公司也是一樣啊...
你是不是離職員工啊???
舊 2005-05-21, 10:58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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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321離線中  
trebla
Junior Member
 
trebl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760
孩子....別傻了....早點睡身體好

別搞些有的沒的....連看大家都不想看
__________________
不再超頻...回歸原始
舊 2005-05-21, 11:29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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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bla離線中  
dday
Junior Member
 
dda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特林巴斯星
文章: 768
我投降了...
這文章真的看了好多次...
每隔一段時間就重複PO...
不過還算有心有編輯過...
但是一直看也會覺得累...

說說我的經驗吧...
聯強貨我常常指定購買...
因為送修到現在只有一次被拒絕...
那一次是因為記憶體插反...直接燒掉...
這是人為疏失...所以送修也只是碰碰運氣罷了...
其他次的送修經驗來說...
都蠻讓我滿意的...
速度快效率高送修後使用正常...
除了直營中心的親切度不是很夠之外...
沒啥好挑...

他是蠻成功的通路商...
這是我的觀點...
我想應該也有蠻多的網友大大跟我想的一樣吧...
__________________
Around here, however, we don't look backwards for very long.

We keep moving forward, opening up new doors and doing new things, because we're curious...
and curiosity keeps leading us down new paths.

---------------------
舊 2005-05-21, 11:32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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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a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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