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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無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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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工作不能找相關性質的合理嗎?
找工作時在單子上簽了名,不能在離職二年內換相關性質的工作,這東西有法律效力嗎?想換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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れホゾ自分ソ正義メ信ェ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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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無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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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是做測試的,不是研發,沒有任何機密可言,感覺只是老闆怕員工被其它公司挖角的手段,這樣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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れホゾ自分ソ正義メ信ェ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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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桃園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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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完整的條約, 應該是若要到類似公司前要通知原公司, 如果它覺得你此去會對原公司造成傷害- 不一定是帶著機密前往, 有可能是你的潛力, 讓它覺得不能讓你投效敵營, 那它應該付你這一段期間的薪水, 否則不能單方面的要求 "不能在離職二年從事相關性質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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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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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法院近年的判例,競業條款的合理範圍與條件,大致如下:
(1)原雇主的know-how確有保護之必要。 (2)員工依其職務和職位,能知悉或接觸到這些know-how,才在受限之列。 (3)限制離職員工再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活動範圍)必須合理。 (4)競業禁止期間,必須對離職員工提供合理的、相對的補償金。 (5)即使確認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尚應調查離職員工的行為,有無「顯著背信性」或違反誠信原則。 http://career11.mac.nthu.edu.tw/job...694727-2732.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19/today-e1.htm http://www.wtuc.edu.tw/students/pla...%E6%A6U%B7~.htm ================= 競業條款很容易被無限上綱, 要爭取自己的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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