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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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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中華電信用戶看過來 你們恐都被A近萬元
個人滿少貼新聞的,但這件事情一定要貼上來
中華電信用戶看過來 你們恐都被A近萬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60505/853499/ 「應回饋每戶9千8」 中華電信遭點名未提列公積金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3824 中華電信已民營 暴利應回饋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8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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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何必多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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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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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需要給這筆錢
那其他業者搞屁阿 ![]() 除非中華電信因為要給這筆錢導致費率需要比其他業者高很多 但是我想應該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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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以為從三島由紀夫以後,日本再也沒有天才,但這個叫YOSHIKI的男人和他的音樂打破了我原本所抱持的觀念。」 By XJAPAN YOSHIKI 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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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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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業者的收費標準大多以中華電信為基準
這會沒有關係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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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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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腦記者危言聳聽的標題
恐XXX也很濫用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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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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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十二條 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 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 備減少收費之用。 前項所稱純益,係指全年營業總收入,除去一切經常維持費用、捐稅、 折舊、借款利息之盈餘而言,所有股息,乃各種公積金,皆不應除去。 ============== 條文是說資本額25%, 然後你用每股10元來算中華的資本額, 有沒有搞錯???? 再者 第二條 左列各款之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 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 二、電車。 三、市內電話。 四、自來水。 五、煤氣。 六、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 七、船舶運輸。 八、航空運輸。 九、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要算, 也只能算市話部分的啊, 不然遠傳,台哥大也要算進來啊! ![]() 此文章於 2016-05-05 12:55 PM 被 preisn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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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文章: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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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真的無縫接軌,連中國的"公基金"都用在條款裡面了....是我以前都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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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金瓜石爬煙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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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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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以前高職快畢業的時候,學校還每個人發50元,
福利社的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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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我們歡迎各位對本版內主題有興趣的朋友參予發表言論,並不設限尺度,但是我們嚴禁下列的行為: 1.發表對本站及本討論區刻意抹黑/挑釁/影射的言論 2.文章及圖片內容含有任何***穢及辱罵字眼者 3.不適當的****及宣傳活動(尺度由管理者拿捏) 4.刻意扭曲事實或意圖挑起爭端之不當言論 5.文章標題及內容不符合討論區之討論主題 6.任何盜用/模仿他人帳號發言的行為 7.任何對本站或本討論區非善意的攻擊行為 8.發表任何政治性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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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靜香家
文章: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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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只針對中華電信?台哥大 遠傳不是電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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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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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reisne大突破盲腸了…以前修訂的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適用對象只有市內電話而已,現在的電信事業,由廣義來說,除了電信服務業以外,還有衍生的上下游相關產業,依其服務性質,已經不太可能全數歸類為「民營公用事業」的監督範圍了。 「市內電話、長途電話、國際電話、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行動數據、衛星通信、國際海纜電路出租」這些還只是主要業務,二類電信尚有語音單純轉售服務、非E.164網路電話服務、E.164網路電話服務、批發轉售服務、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頻寬轉售服務、語音會議服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視訊會議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付費語音資訊服務、行動轉售服務、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等,除了市話以外,這些符合公用事業的定義嗎? ![]() 此文章於 2016-05-05 04:18 PM 被 gossiping64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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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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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很老的法條了....民國18年立的法,中間也沒怎麼修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PCode=J0030008 裡頭還有提到航空運輸.....那華航、長榮不就 ![]() 另外還有所謂的30年營業期限,期滿得備價收歸公營 ![]() 然後罰則 第 21 條 民營公用事業,有違背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之規定者,地方監督機關得按其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鍰,或令股東 會或董事會撤換其負責人員;有違背本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者,得停止其 營業權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處分,應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此文章於 2016-05-05 04:37 PM 被 rainwen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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