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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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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相信嗎?在網路公眾論壇上談論消費不愉快事件可能吃上公然毀謗罪!
不可思議!某學生在網站上大談在自家附近消費的不愉快經驗,居然被商家提起公然毀謗罪的告訴!現正打官司中!剛剛律師也說如果真的氣不過,也千萬不要在公開論壇上說,可用e-mail,但千萬不要加上『請轉寄』、『大家傳』或用影射方式透露商家名號,例如『得X公司』,只要推論可以判定的話,都可能構成公然毀謗罪!完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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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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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能加了太多情緒性的發言才會如此 !!
若只是事實的陳述 , 應該不至於如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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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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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您相信嗎?在網路公眾論壇上談論消費不愉快事件可能吃上公然毀謗罪!
引用:
只要說的是事實 就不構成誨謗罪 刑法裡頭 毀謗罪有提到 法律規定的很嚴格 你去翻翻看會嚇一跳 打架是不是小事 弄到法院去 傷害 重傷害 要關好幾年說 有空多翻法律刑法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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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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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您相信嗎?在網路公眾論壇上談論消費不愉快事件可能吃上公然毀謗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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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休伯利安艦橋
文章: 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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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陳述的是事實,又何懼店家告你公然毀謗呢?
不過看過那麼多EMAIL轉寄的類似信件,感覺大部分都有點誇大其詞,若真的有那些消費糾紛發生,本就應當尋求正當管道去解決糾紛,訴諸公共論壇或以電子郵件方式散播事件,無助於糾紛的解決,反令人有惡意攻擊之聯想;若商家真有所述之惡劣行為,不訴諸正當管道及法令去解決,徒讓此等惡質商家繼續訛騙其他消費大眾. 故看到此類新聞或消息,實不必太過驚慌,惟當自身遇上此類消費糾紛時,應據理力爭自身權益,勿讓惡劣商家逍遙法外,橫行無阻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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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十年來尋刀劍,幾回落葉又抽枝,自從一見桃花後.直至如今更不疑~ 燦坤卡號:34951536 My Blog:http://blog.xuite.net/eric15820/deviler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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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陶瓷小鎮
文章: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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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以後買東西都得錄影存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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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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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還沒判決確定之前,又不一定會輸,告就告嘛,怕什麼
由此告訴我們一個道理 生活在現代社會裡,是要靠大腦的,又要有智慧的 只不過對任何事情都要充滿戒心,滿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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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其心,待天下人。 寬其心,容天下物。 虛其心,受天下善。 平其心,論天下事。 潛其心,觀天下理。 定其心,應天下變。 全其心,徹天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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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銀河天使基地
文章: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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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個人非常樂於見到這類控告消息,
因為實在太多人因為網路的匿名特性而喜歡亂批評或者散佈謠言, 而這麼一來也讓那些人知道就算匿名也可以逮到你的! 此外也如同樓上所說的如果真的有問題事實發生的話, 就可以光明正大的與對方訴諸正當管道及法令去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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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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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這並不是告不告或是輸不輸的問題. 今天就算是消費者有理, 陳述的也是事實, 但是一旦被商家告上法院, 一個消費者要花多少時間以及精神去處理這個問題? 要花時間去了解相關條文, 要準備如何應對, 期間所花的心力不是像到區公所洽公那麼簡單. "告就告嘛,怕什麼" 說起來很簡單, 畢竟遇到的不是自己而是別人, 一旦是自己遇到這種事情, 真的會那麼輕鬆嗎? 我想遇到這種事情還是尋求正當管道去解決糾紛比較正確, 到網路散佈自己的經驗實在是太容易出事, 如果真的告上法院, 中間的成本真的是難以估計....整天懸著一個大石頭,對自己也難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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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星銀島
文章: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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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說話發言可要小心一點了 不然可是要吃上官司的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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