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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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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性侵72次 國三女包尿布
父性侵72次 國三女包尿布
每次遭蹂躪都「假裝靈魂出竅」 2012年12月21日 【黃哲民╱新北報導】新北市曾姓獸父涉從前年六月起,性侵當時才十一歲的女兒,且女兒只要不從就拳打腳踢、皮帶鞭打,致已讀國三的女兒還會尿床須包尿布,可憐少女兩年遭性侵七十二次,哭訴遭父性侵時,都「假裝靈魂出竅,這樣時間過比較快」,獸父還對兒子小六女同學及女兒學妹伸魔爪,昨被板橋地檢署依七十四個加重強制****罪起訴,合併求刑三十年。 在押的曾男(四十五歲)任職清潔公司,被派駐在大學從事清掃工作。起訴指出,曾男離婚後,帶一女一子與再娶的越南籍妻子同住,但曾男涉從前年六月起,趁妻子工作晚歸,等兒子熟睡或藉故支開兒子,性侵國小剛畢業的女兒,之後便每月性侵約三次。 不****就等被抓 女兒企圖反抗,便遭曾男毆打或用椅子、皮帶狠抽,恐嚇女兒若不配合,就不給生活費,如敢聲張「就死定了」。女兒去年打電話給生母哭訴求救,曾男卻嗆前妻:「莫名其妙!沒這回事!」 今年五月,曾男兒子讀小六的女同學來找曾家姊弟玩耍,曾男竟說「給我摸一下,不然以後不准來」,女童怕沒玩伴,乖乖讓他摸身、手指性侵。 今年六月十日,女兒學妹懷疑學姊來家裡過夜偷走一千元,要曾男代女賠償。曾男報警處理後,涉在派出所外嚇唬少女沒證據討債是恐嚇取財,還說「不跟我****,就等著被警察抓起來」,少女因被嚇住,不敢跟警員明說,因此雖警員要少女等父母來接她,仍搭上曾男機車,被載往曾男在大學的辦公室內,逼少女口交並性侵,蹂躪達兩小時,才丟三百元叫少女搭車回家。 三女互不知同遭曾男性侵,直到女兒今年七月離家投靠女同學,被師長找到追問,才說出遭父蹂躪,還說每次被性侵時,都故意把眼神飄向遠方,「假裝自己靈魂出竅,這樣時間過比較快」。 竟稱遭串通陷害 另兩女也因事後情緒不穩,分被家人與師長問出實情,報警處理。 但曾男否認性侵,辯稱「都是女兒不服管教,串通同學陷害我。」並宣稱跟兒子女同學玩搔癢遊戲,可能誤碰胸部與下體,至於女兒學妹和他碰面商談,發現只是誤會,就騎車送少女去搭捷運。 惡狼被求刑30年 因三女驗傷都非完璧,且指證歷歷,女兒更出現幻談性人格,已國三仍會尿床、須包尿布,經精神鑑定有解離症狀,檢方故對曾求刑三十年。對曾男女兒出現須包尿布情形,新店耕莘醫院精神科醫師楊聰財說,亂倫被害人常為減輕痛苦,出現解離或失憶症狀應付痛苦。 遭狼父性侵 後遺症案例 2011/10 台中一名父親以「性交是疼愛的表現」,性侵9歲女兒,女兒19歲後拒絕,竟打罵致出現幻聽幻覺,還蠱惑女兒體內有髒東西,他陰莖有痣可驅魔再性侵,遭判刑10年,須賠160萬元。 2011/09 彰化一名蔡姓狼父6度性侵16歲女兒,還拿輕便雨衣當保險套,致女兒罹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時說:「不要強暴我」、「我要幫爸爸生小孩」,獸行才遭揭穿,台中高分院判刑9年。 2011/06 桃園徐姓男子以小女兒卡到陰,須畫符水化解,性侵長達10年,造成小女兒半夜聽見開門聲就會畏懼,男遭起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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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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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水不落外人田.......可憐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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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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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肥水不落外人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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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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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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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東西不死刑請問要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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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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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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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把他列入壞人清單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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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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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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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想一腳踢爆那個東西的鳥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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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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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一輩子, 然後一輩子在監獄裡當0號給其他犯人月工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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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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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不構成該被處死刑。 應該要去勢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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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1 您的住址: 溫柔鄉(?)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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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許久之前曾經碰過類似的案例, 詳情就不多說了, 太令人難過... 最後受害者的精神壓力太大, 衍生出"解離性人格認知異常"(DID) (與解離症類似但不相同,之前曾經為了幫助該友而研究過,可惜為時已晚... )其他親人在未查證之下還痛斥受害者, 聲稱受害者因為成績問題,金錢問題及自身不軌行為而意圖汙衊加害者, 後來以悲劇收場, 實在令人心酸... 引用:
這種令人痛恨的罪刑居然只合併求刑30年?! 這種時候不知道人權團體(聲稱其協助弱勢,難道年幼的受害者不算弱勢嗎?!)在哪裡? 真正需要幫助的弱勢卻刻意的選擇忽略, 只會譁眾取寵!!! 受害者的人權到底在哪裡... ![]() 此文章於 2012-12-21 01:33 PM 被 猫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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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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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剪小鳥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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