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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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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開錯刀、給錯藥…才有刑責
引用:
對錯誰來定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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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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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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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其它醫科或醫療從業人員判定吧~要看有沒有過失也要有專業會判定不是嗎 不過到時 自認是被害人的人 覺得結果不滿意~還是會出來吵就是了 然後就會看到部份腦殘鄉民可能就會喊醫醫相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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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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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故意外
因此控方要有醫生故意的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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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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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由名嘴+鄉民投票定義, 如此可得到最高品質的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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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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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明訂
急診室所有醫療行為無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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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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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違反專業慣例或道德倫理的事件算少數的時候,可以立法、立約來規範,可是當數量已經多到劣幣逐良幣的時候,反而沒有人知道怎麼去規範了,規範下去反而讓多數劣幣反彈,而且也害到少數良幣,這就是現在的社會,不只是在醫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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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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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下標題要下正確 引用:
你少了一個故意,你那樣下標題,會讓別人以為只有這兩種情況才會有刑責 然後甚麼叫故意、開錯刀,給錯藥,誰來定義,就是其他專家與法官認定 此文章於 2012-12-14 09:33 AM 被 limaik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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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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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課以更多的刑罰、賠償,風險最後還是要轉嫁到病患身上。 醫學系在入學的時候已經篩選過一遍,是屬於較不會粗心犯錯的一群人。 當然我們也可以再提高標準,只錄取前0.5%的學生,訓練15年才可以出師,然後掛號費收10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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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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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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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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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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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你這篇文章的標題 引用:
不過不好意思,我想這不是你的錯,這是那篇新聞的錯 ....... 他標題就這麼寫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565618.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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