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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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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是新聞] 最高法院新聞稿(這次顏清標確定要關了嗎?)
剛剛收到訊息,最高法院今天下午駁回了顏清標等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的第三審上訴。
這已經是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因貪污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四次更審了。 4點鐘左右的消息,所以媒體晚一點可能會有報導(也可能沒有)。有興趣的可以看最高法院的 新聞稿,網址: http://tps.judicial.gov.tw/ms_news/...il&SEQNO=105255 注意:網頁的新聞稿連結是WORD檔案格式。全文如下: 最高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1年 11 月 28 日 編號:101-刑013 本院審理顏清標等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因貪污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四次更審,論以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牽連犯刑法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顏清標、張清堂各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蔡文雄犯二個貪污罪,分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及有期徒刑五年(此部分尚牽連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褫奪公權四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三人與檢察官皆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於今(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駁回確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號)。 顏清標、張清堂及蔡文雄分別係前台中縣議會之議長、副議長與主任秘書,於任職期間之八十八年四月五日起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先後在台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前)台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有女陪侍之店家飲酒、宴客、唱歌、跳舞,甚至帶小姐出場尋樂,明知付給小姐之坐檯費、出場費及打賞小姐、服務人員之費用,均屬私人娛樂之花費,無關議會之議事,竟取具上揭店家提供、記載「便餐」名目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交由不知內情之議會行政人員,以誤餐費名義,在議事業務費項下報銷,詐領公款共五百餘筆,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十四萬餘元。 蔡文雄另外單獨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明知該縣議會之程序委員會委員等一行人,前往高雄市議會考察,所有開銷皆由高雄地方人士宴請,竟利用不實內容之發票、收據,佯稱係台中縣議會之消費憑證,予以報銷,詐得公款十二萬餘元。 顏清標等三人就共犯貪污等罪,在偵查中均自白,且於台中高分院第三次更審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減輕其刑;復因檢察官所起訴之共同被告人數與相關證人甚夥,致案情繁雜,卷證盈櫃,必須一一傳證、仔細勾稽、逐項核對,歷經十餘年纏訟始釐清各疑點,對於其等三人經濟負擔及心理壓力非輕,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遞減其刑;但認無再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必要。至蔡文雄單獨所犯第二罪,既未在偵查中自白,且未自動繳還犯罪所得,不能依貪污治罪條例減刑;但因檢察官將之與第一案合併起訴,致影響結案,故仍有上揭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之適用;然同認毋庸再給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之寬典。 檢察官第三審上訴意旨,主要係指摘關於上揭酒店花費之酒菜錢部分,台中高分院予以剔除,不認定為詐領公款範圍之內,且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並非允當云云。惟酒菜消費部分不認列為貪污,係在第二審第一次判決時即採此見解,以迄更四審皆同,檢察官對於先前四次(即上訴、更一、更二、更三)之認定、判斷,悉無異見,未有上訴,竟突然對於第五次之判決有爭執,顯然態度丕變,況此屬單純之事實爭議,非許憑為法律審之適法上訴理由;至於顏清標等三人纏訟多年,受極大之經濟、心理負擔,乃客觀、不爭之實情,無由檢察官依憑主觀爭議餘地,是應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 顏清標等三人上訴第三審,主要理由為:取具酒店發票、單據,報銷公帳,乃全國各級民意機關行之多年慣例,會計單位亦僅作形式審核,准予通過,伊等依例辦理,無貪污犯罪之主觀故意,況所報銷之宴飲,並非每次三人都參加,自宜分辨,不應全部共同負責,且縱然犯罪,量刑仍然過重,不能甘服;蔡文雄另謂所犯各罪,應僅論以連續犯一罪,豈能割裂論擬二罪云云。但喝花酒實屬私人娛樂,不能報稱公務,請領公款支應,乃普通常識,且議會之前後任會計主任及相關承辦人員供明在卷;而共同正犯之成立,祇以意思聯絡已足,不以全程參與為必要;量得之刑,悉在法律容許範圍之內,客觀上無顯然失當或濫權情形;蔡文雄所犯二種貪污,案情不同,論處二個貪污罪刑,並無不合。因認其等三人猶執陳詞,為單純事實爭辯,不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形式要件。 ******************************************************** 1. 這案子上沖下洗了10多年,還沒搞完。 2. 喝花酒報公帳是「全國各級民意機關行之多年慣例」,前面的四次訴訟都不認定是詐領公款...。 3. 接下來要怎麼演?會關嗎?老實說我也不知道。 ![]() ![]() ![]() 此文章於 2012-11-28 04:45 PM 被 菊草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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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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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喝花酒報公帳是「全國各級民意機關行之多年慣例」,前面的四次訴訟都不認定是詐領公款...。
------------------------------------------------------------------------ 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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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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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不是就因為別的案子被關過了嗎?
新聞媒體還造神吹捧他在獄中可以做幾下扶地挺身 出獄時還被報導的像是英雄歸來 會去拜那間媽祖廟的真懷疑頭腦有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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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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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讞了嗎?
還是不敢定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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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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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標哥還沒表示該怎麼定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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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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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叫做歷史共業 ![]() ![]() ![]() 歹戲拖棚,看看要搞到第幾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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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可以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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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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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代表三審定讞,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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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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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哥又要回牢裡減重了.......
誰叫你投贊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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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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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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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顏清標、張清堂各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請問關個三年對他整個組織的"惡行"有差嗎? 不要跟我說他身心靈會受到極大打擊之類的...三年後又是英雄般的出獄,而且他人在獄中還能遙控外面的派系、人馬愈搞愈大,都是已經發生過的事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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