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
被鳥人告妨害名譽侵權,一審原告之訴駁回
為了避免有網友因這類事情再被鳥人告上法院,小弟重申小弟是被鳥人告,鳥人姓鳥名人,任何影射猜測指稱鳥人還有其他姓名身份的說法,小弟將不承認也不否認,一旦有網友硬要指鳥人就是某某人,跟小弟都無關
這場官司總共開了4庭,前後歷時6個月,算是創下這類簡易案件的新紀錄 第一庭法官只問了原告何時發現事實,再問小弟對原告訴狀所寫有無異議,2造回答後法官再問系爭文字是否移除,小弟回答該文章已移除,法官就宣佈就休庭,各自離去 第二庭法官要原告陳述妨害名譽事實為何,等鳥人把他訴狀上那一長串唸完,法官立刻訓了鳥人一頓,你的起訴書對事因都是短短節錄幾個字,然後就點點點,這樣是剪貼拼裝證據,又問小弟如何舉證沒有妨害名譽事實,小弟回答如原告起訴書第幾頁第幾行所述,法官立刻回應這是你要自己準備而不是我去翻,立刻宣佈1個月後再開庭 第三庭法官先就原告提出3項要求(聯合報全版道歉啟事,移除系爭網頁,金錢賠償)問原告是否都必須執行,鳥人回答聯合報全版道歉啟事可以不要,法官問雙方是否願意和解,由被告在這個網站上公開道歉表示歉意就好,鳥人開始灰小弟用x棍形容他已經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而且以他鳥人崇高的社會地位,這2個字造成他重大的有形無形損失,一定要讓被告付出金錢損失才能收到懲罰效果,法官問鳥人就這個案子開價200k會不會太高,而且被告也不像是蓄意誹謗,只是討論中用這2個字形容,鳥人降價一半,法官就問由被告在這個網站上公開道歉並且提供一些金錢補償,不是賠償,雙方就此和解,一開始鳥人還要求依他的起訴書附件另案判決影本要求80k,法官問小弟10k和解願不願意,法官還強調他這個月就要調走,如果這庭雙方沒有和解,他也不會判決,交由下一位法官審判,結果就不一定有利於哪一方,這時鳥人願意接受10k價格,法官要小弟先離庭考慮一下,等下一場再進庭,小弟一進庭立刻回答交付判決,於是法官宣佈休庭 第四庭法官先問雙方是否有意見陳述,鳥人又開始唸他那篇起訴書,強調被告行為造成他多大的痛苦多大的損失,小弟等鳥人灰完立刻提出一份判決書影本,陳述鳥人第一次開庭時說他98年7月底發現小弟的po文,可是依這份判決書影本這一系列討論串鳥人在該年1月17日就已知曉並對台中鄭先生提出刑事訴訟,可見鳥人陳述不實,這時鳥人臉色大變,法官問小弟是對時效提出抗辯嗎,小弟答對時效跟事實提出抗辯,法官看完證據後說以這份判決書來說原告提告民事尚未超過2年追訴期,再對鳥人說,我看過你的其他案件也是有輸有贏(其實是輸多贏少),雙方還是和解,由被告在這個網站公開道歉並且提供一些金錢賠償,並問鳥人多少可以接受,鳥人答60k,法官就說這樣子未免太多,5,6k能不能接受,鳥人就說這樣子連成本都不夠,並以起訴書附件板橋陳小姐案子判決書說這件說我x棍都判30k了,法官立刻給他打槍,陳小姐這件案子可說是專篇論述批評鳥人行為,跟小弟只是討論中提到這2個字完全不同,判決要依全部事實而不是斷章取義,鳥人繼續灰這2個字就造成他很大的精神損害了,法官再問小弟能不能接受和解,小弟答在這個網站公開道歉沒問題,和解金額2k以下可以接受,於是法官問雙方既然沒有共識就要用判決的了,雙方都說沒問題,法官當場宣佈10月初宣判 上星期收到判決書,當然結果如預期中駁回原告之訴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
其實查司法院法學資料索引,近幾年鳥人告人的案子除了一件一審駁回二審判賠30k,一件一審判賠3k二審判賠25k,一件一審判賠50k,一件50k和解外,其他的都駁回,至於鳥人自己也是官司未了,4年前台北地檢署告鳥人誣告的案子,雖然隔年上訴高院判無罪,但是到了今年,檢察官還是持續上訴
鳥人的行徑為大多數人所不能接受,但是討論時請謹守分寸,由小弟的庭審過程不難發現鳥人真正的目的,畢竟大多數人不像小弟走法院像過自家門一樣頻繁,一旦官司纏身往往勞心費神 上民事法庭記的不要不到,畢竟民事不是刑事,法官的責任是依雙方陳述跟提交證據判決,即使唯一出庭一方所說的是鬼扯淡,依法法官也必須採用,前面那件一審判賠50k的就是因為人在國外,又未委託代理人出庭,法官只能依鳥人一方說辭審判,如果本人有事不能出庭,除了本人要向法院請假,最好能委託代理人出庭辯論或是事先提交答辯書,答辯書最少一式三份,可以事先交由法院文書科收件或開庭時當庭遞交,三份是法院一份,對造雙方各一份,格式可以上網找,舉證盡可能詳實,還有簡易庭每庭排定時間往往只有10分鐘,法官也沒那麼多時間聽雙方長篇大論,更何況一般人還是少進法院,當庭辯論常常不知所措,最好事先備妥答辯書,除了可以逐項分析舉證外,參考其他人的判決書,法官對雙方辯論內容的採用往往以答辯書跟起訴書內容為主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
小弟在第一庭開庭前就已做好功課,板橋陳小姐會在上訴敗訴主要就是高院認為陳小姐未能舉證x棍是形容好訟之人,所以小弟答辯書中逐條列舉各項以x棍形容好訟之人的新聞或是文章,讓鳥人必須除了辭海的解釋外另外找解釋反駁小弟,開庭時鳥人一直咬著小弟答辯書中的附件,強調連被告也同意x棍有貶損的意思,不過刑法中明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小弟當然火力全開反擊回去,相關例證司法院法學資料索引都找的到
第三庭鳥人願意接受10k和解,因為同一討論串另一位被告鄭先生也是被鳥人以同樣理由告侵權,但是在小弟第三庭開庭前,鳥人告鄭先生的上訴案被台中高院駁回,鄭先生連續2天多篇發言批評鳥人的行為,而且批評內容有部分是基於口耳相傳的論述而不是鄭先生手上每件皆握有實證,如此鳥人都敗訴了,小弟跟鄭先生是同一法院管轄區,鳥人大概也心知討不了好最好見好就收,只是小弟不是待宰羔羊,出門之前不會不作準備,所以才會要求交付判決,決戰到底 第四庭小弟並不指望可以用超過時效駁回原告之訴,因為同一案件刑事作為期間可以免計民事時效,小弟目的是揭開鳥人的真面目,為了有利訴訟可以做出哪些事,打擊鳥人在法官眼中的地位,因為鳥人當初告小弟刑事是99年初,以刑事來說這項證據可以證明鳥人對小弟提告刑事時已超過6個月法律時效,其實小弟還擔心鳥人真的答應小弟的和解金額,那小弟不就虛了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9
|
GJ.....
![]() ![]() ![]() 回個GJ....不曉得會不會跟臉書按"讚"一樣,也被告啊........ ![]()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39
|
2K車馬費都沒收到,的確白費功夫。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
|
司法不知何時才能制裁這鳥人
![]() 唉!都覺得司法是不公的,卻又第一反應希望能依靠司法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
小弟判決書中原告之訴駁回的理由:發表上述言論,然其既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之表達,且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非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不負損害賠償之責,跟其他被害人的判決書比較,多了[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以鳥人過去行徑應該會上訴,不過這是鳥人的權利,一旦上訴小弟當然奉陪到底,更何況小弟手上的證據可以證明鳥人慣常先提刑事訴訟之後再對同一案告民事,而且光小弟這案的第四庭庭審紀錄就是上訴再駁回的保證.讓鳥人再損失一筆裁判費
當初鳥人告板橋陳小姐陳小姐的案子在媒體鬧的沸沸洋洋,甚至高檢地檢大打筆仗,重點就在目前的中文文學工具書編作者實在是不願意花心力,只是拿前人的成果來剪貼,才給了鳥人可乘之機,以牛津字典來說,過幾年出新版不只收錄新詞,連舊辭新解也會一併編入,就找的到的判決書內容,法官判定需不需賠償的重點是有無蓄意惡意誹謗散播,如果只是討論時用詞稍嫌苛刻往往不會判賠 鳥人大概是年紀大了(近耳順之年),不想再像過去全省走透透,民事部分如果系爭網頁所有管理公司位於他家附近(台中),會要求民事審判管轄權移往系爭網頁所有管理公司所在縣市法院 昨天一邊翻四書一邊想,鳥人如此作為要如何教導下一代,剛好翻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或許這是孔夫子對小弟的開釋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
引用:
這句話意圖不就很明顯了......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
鵝最近也遇到一個好笑的case,就是有人自伺善玩法律手段,卻玩到挖洞讓自己跳
![]() 鵝住的社區有DVR,不過檯面上只有鵝會操作,所以每次由社區附近出車禍到社區內的教會遭小偷鵝都跑不掉當義工的份 ![]() 9月底時保全公司派駐的總幹事突然問鵝那個DVR的解析度和存檔時間,鵝回答說一台裝2顆500G錄16ch,320*240@10fps充其量存檔約30天吧,鵝就問他為啥問這個問題,他說因為7月底和住戶有糾紛,對方告他公然侮辱,檢察官要看帶子,鵝對他說7月底到9月底就算有錄到也早就屍骨無存了,所以也只能各說各話了,總幹事又問鵝可不可以反控誣告,鵝只能勸他說常常都會碰面,還是以和為貴,別鬧的太僵吧(鵝對總幹事和那位住戶都只算點頭之交,沒有特別的私交,他們之間有啥糾紛鵝也無從置喙就是了 ![]() 最近總幹事又找鵝幫忙copy DVR的存檔了,原來是那位住戶要告管委會和廠商在電梯更新工程期間沒有做好安全措施,導致他的家人受傷,鵝看了一下依時間順序是那位住戶先來到公佈欄前不知在看啥(廠商把一部份工程用品堆在公佈欄下方,但有用簡單的圍籬圍起來 ![]() ![]() ![]() 鵝問總幹事他只是來complain還是要提告,據總幹事說是要打官司,可是既然要打官司原告自己又不來保全證據(驗傷單的話應該早就開了 ![]() ![]() ![]()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此文章於 2011-11-07 04:01 PM 被 cmwang 編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