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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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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一人一信
		
	 真是受夠了 ! 請大家一人一人信 告訴總統府 國民黨中央黨部 全國各媒體 台灣不需要廉政署 也不需要道歉 鞠躬 我們需要一個強悍的總統 台灣需要的是一個真正的 "財產來源不明罪 " 我們不要一個"無罪推定"的假"財產來源不明罪 " 只要通過這個法案 我們願意接受 司法 警局 稅務 海關 人員的薪資調高 大家一人一信 ,灌暴總統府 總統府信箱: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222&Step=Write 國民黨 主席/秘書長信箱 http://www.kmt.org.tw/hc.aspx?id=49 | |||||||
|  2010-07-18, 11:04 AM
			
			
	#1 |   |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71
					
				 | 立法院豬公不是常說:無罪推定不是保障人權的的普世價值嗎,只有集權國家才會不甩無罪推定   | ||
|  2010-07-18, 11:43 AM
			
			
	#2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大鵰村 
					文章: 12
					
				 | 只要有利益交換的地方 就有賄賂 即使有"財產來源不明罪" 賄賂還是無所不在 只換個方式呈現 公正清廉這四個字 就留在電視劇裡吧 我也從以前的熱血青年,變得對社會漠不關心 誰教的?!是這個社會      | 
|  2010-07-18, 12:41 PM
			
			
	#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 請先灌爆你當地選出來的立委服務處的信箱 | 
|  2010-07-18, 01:03 PM
			
			
	#4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6
					
				 |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 職權特性: 1、「貪污調查局」不必向法院索取逮捕文件,可逕行逮捕涉嫌貪污人員。 2、「貪污調查局」獲得總檢察長之授權命令,得派調查員赴有關銀行, 調查 涉嫌貪污人員或其配偶,或合理推知之受託人、保管人之銀行帳 目、持有股份、其他帳目或保險箱,並有權要求任何人舉發或提供調查 員所需之事實狀況、帳目、文書或物品。 凡不舉發犯罪事實或不提供帳目、文書或物品給調查人員者,即觸 犯「貪污防止法」之罪。 3 被告對其所有金錢、資源或財產與其為人所知之所得來源不相稱, 未能提出合理圓滿之說明,或對其在特定期間內所獲金錢、資源或財 產之添加物,未能提出合理圓滿之說明時,法院即得以其事實採信證人 在審理或詢問中所作之證言,證明該賄賂已被接受、獲得、同意接受或 決定取得,據以認定判刑。 4 一般刑事犯罪案件,舉證責任由控方負擔,惟貪污案件之舉證責任,由 被控人員負擔。 5、任何人向公務員行賄,公務員縱未收賄,亦須向上級報告,否則應處以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6、公務員接受任何外界餽贈,均須呈報。如確屬紀念物品而無金錢價值, 准予收領。倘當局認為所贈之禮品具有金錢價值者,即予估價,受贈者 可照價收購,否則歸公。故公務員接受餽贈,縱禮品之價格不高,若有 隱瞞不報之事實,即足以構成罪嫌。 7、公務員接受與業務有關人士之邀宴,須先向上級請示,然後決定可否參加。 8、公務員就職前,須先申報財產。此外公務員無論涉及公務與否,均不得向 人借錢,如遇困難,可聲請社會事務部救助,違者應受懲戒。 | 
|  2010-07-19, 05:13 PM
			
			
	#5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18
					
				 | 法官貪污是不是要判個死刑...... 重點是要抄家......凡是A錢的政府官員,都要抄家 A多一點被抓到也是充公.......再送一個死刑!!            | 
|  2010-07-19, 05:42 PM
			
			
	#6 |   |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 無罪推定在此處限縮我覺得是可以的, 因為大筆財產進出,若是循正常管道,本來就該有紀錄可查, 看是股利,分紅,薪水,買賣,贈與,遺產,匯款都有對應的文件或銀行資金紀錄. 如果是刑事案件,要證明自己不在場相對的困難,也沒有到處都有攝影機紀錄. | 
|  2010-07-19, 05:43 PM
			
			
	#7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12
					
				 | 一人一信 再發一次消費卷      | 
|  2010-07-19, 05:54 PM
			
			
	#8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您的住址: 紐開普市 
					文章: 1,545
					
				 | 我覺得plm2767你踩線了 06梯的可以做的事比08梯以後的多了 保重 | 
|  2010-07-19, 06:04 PM
			
			
	#9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 引用: 
 你一定是假阿宅 竟然如此的正經  | |
|  2010-07-19, 07:05 PM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