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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H@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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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785
挖塞!未經允許將CD轉錄Mp3將可處五年徒刑!!(台灣)

http://www.theinquirer.net/04040205.htm


Boo.....shit..........
連自己買的Cd也不行摟~
     
      
舊 2002-04-07, 12:0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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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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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943
Re: 挖塞!未經允許將CD轉錄Mp3將可處五年徒刑!!(台灣)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NEWH@ND=
http://www.theinquirer.net/04040205.htm


Boo.....shit..........
連自己買的Cd也不行摟~:mad:


不要給"它"們知道就行了...

沒記錯的話,沒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播放CD,也屬違法,為啥許多店家都一直在播放???
反正不要太過份,沒人會抓....
 
舊 2002-04-07, 01:56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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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Club離線中  
kok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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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梅龍鎮
文章: 159
我記得有一個案例 即是百貨公司撥放某唱片公司的唱片
後來這個CASE百貨公司獲致敗訴 只因為唱片已經有規定是個人或家庭使用
而百貨公司屬於得而使大眾週知的公共場合
我不記得是不是台灣的CASE 只是如果轉錄CD都變成犯罪合法化
那其實罪大惡極的應該是一些唱片行 不僅是唱片可以公開撥放
我還在某些知名的唱片行 看到燒錄過的CD 放在試聽區

而且說難聽點兒的 自己轉錄CD作為儲存用 根本對商業利益無所影響
除非轉錄的CD檔案有被複製或是傳送到有體物上 使該物體對於整體商業利益
產生損害 這樣才是算有罪吧(我是以現行法例來說明的)

我想要人家不盜版 除了作詞作曲要用心盡力外 更應考慮市場上的需求
我注意到他們的訴求是七年前100億為什麼現在變成只有50億?
代表著的只是唱片維持七年前的高壓片率 卻無法呈現七年都是如此的好聽水準
再來 唱片公司被兼併 這也是整體經濟不景氣 還有大體制的唱片公司蠶食的結果
現在變得全部的過錯都在盜版上面?! 個人不十分茍同
雖然盜版本來就是不合法的....但是這似乎象徵著購買盜版也是消費者全部的過錯
我想大概就跟指諭一樣吧 七年前沒有根治
今天反而要求一個重病的人回復到七年前的完好無缺?
__________________
CHIHIRO ONITSUKA SUGAR HIGH
舊 2002-04-07, 03:4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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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ora離線中  
gozill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彰化的一條街裡
文章: 280
架可怖喔!以後轉錄真的要偷偷來了,搞一堆有的沒有的,夜市的盜版為何都不去抓
4月4日反盜版遊行過後,就有謀電視台去夜市偷拍賣盜版的情形,還是有很多盜版的攤販阿
__________________
凡事放輕鬆
舊 2002-04-07, 04:51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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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zilla離線中  
Tirpitz
Master Member
 
Tirpitz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1,637
那我改聽ogg或是atrac3好了.....
__________________
Un Jedi ne doit connaitre ni la colere, ni la haine, ni l'amour.
Someday I will be the most powerful Jedi ever~!!

Jedi Code
there is no emotion;there is the peace
there is no ignorance;there is the knowledge
there is no passion;there is the serenity
there is no death;there is the Force
舊 2002-04-08, 04:32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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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rpitz離線中  
pagan200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笑情山鄉
文章: 25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kora
我記得有一個案例 即是百貨公司撥放某唱片公司的唱片
後來這個CASE百貨公司獲致敗訴 只因為唱片已經有規定是個人或家庭使用
而百貨公司屬於得而使大眾週知的公共場合


這一點 也太誇張了吧!?
猶記得好幾年前去美國 Las Vegas 時
一家大飯店(凱薩宮) 就在它們的游泳池播那時 Belinda Carlisle 的最新專輯 "A Woman & A Man"
難不成 這個條文 只有在台灣有!?
舊 2002-04-10, 12:47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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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an2000離線中  
kevin8765
Junior Member
 
kevin876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糕餅熊
文章: 909
百貨公司案例實在太誇張了...我個人以為不得公開播放,應該以該商品為訴求目標圖利為限,百貨公司播放音樂純粹是給予消費者一個較愉快的購物空間,並不是在賣唱片,所以這間唱片公司抓得沒道理,還是該唱片公司營運不佳準備倒閉,只好派人四處查訪以獲得和解賠償金以便周轉?
到底是哪家唱片公司?以後最好別替他們公司作免費宣傳了!
舊 2002-04-10, 02:20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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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8765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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