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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sing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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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120
重要的法律小常識 ”一造辯論判決”

> 我無意告訴你台新銀行有何不好,但請了解什麼是
> ”一造辯論判決”,這個很重要。
> 第一銀行也是這樣,要小心哦。
> 有跟台新銀行往來者要注意囉!
>
>
89.5.5下午我到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揚股,第三法庭)開庭,
> 由於時間未到我便在法庭內旁聽。
> 我前一個案子原告為台新銀行向消費者追償金額,
>
> 審理中我發現台新銀行追償的手段真是太卑鄙了,
>
> 特向大家揭露其惡行。
> 台新案被告由一位老太太到庭。
> 老太太向法官表示,承認其子確有向台新借款,
> 惟款項均由老太太代繳,最近因手頭較緊,
>
> 所以無力償還,但並無意賴帳,只是希望可以分期付款,
> 所以曾與台新聯絡並說明要分期還款,
> 希望台新可以把訴訟案撤回,
> 結果台新銀人告訴他,
> 5/5下午的庭老太太可以不用出庭了。
> 老太太原以為沒事了,
> 可是別人告訴她訴訟撤回會接到法院的通知,
> 但她一直沒收到,所以不太放心,
>
> 5/5上午她又打電話給台新,小姐仍叫她不用去開庭,
> 但她還是決定來看看。
> 法官覺得很疑惑,
> 遂問台新代理人本件是要當庭和解或是撤回?
> 台新代理人答都沒有,
> 法官遂再問你們既然沒有要和解也不撤回,
> 為什麼叫被告不用出庭呢?
> 台新代理人說被告不出庭
> 台新就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 (註:在被告受法院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時,
>
>
即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亦即法院完全依照原告之主張裁判,
>
> 可迅速取得勝訴判決)。
> 法官當場動氣並跟台新代理人說:
> 「你們台新怎麼可以這樣呢?
> 人家要跟你們和解,你們不答應也就算了,
> 還故意叫人家不要來,然後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 你們這樣不可以,我現在對你們台新的印象很不好,
> 怎麼可以這樣呢?回去告訴你們主管,
>
> 再這樣,以後你們台新的案子到簡易庭我們都會特別注意。
>
> 你們這樣是利用懂訴訟程序來欺負別人,
> 訴訟本來就要雙方都到庭解決,我都不嫌麻煩,
> 你們嫌什麼麻煩,下次不可以這樣了」。
> 以上的事是我在高雄簡易庭親眼目賭,
> 跟台新打交道的人可千萬要小心囉!
> 唉..不只台新吧...
> 任何一家銀行都知道這樣...
> 我們家就是如此...被莫名其妙背了200多萬...
> 原因就在銀行叫我們不要出庭....
> 那家銀行就是..第一銀行...(董事長黃天鄰吧!!)
>
> 我們就是沒出庭..結果....
>
>
> 現在200萬可能還到最後變1000萬了...
> 我姐在東海大學...當初沒出庭...
> 後來我姐被法院申告結果每月薪水被扣1/3....
> 根本還不完....因為還不夠利息(被扣的部分)...
> 所以變成永久貸款....
>
> 這...當初是銀行百般叫我們不要出庭的....被耍了...
> 現在看到這封信..又能如何...
> 我姐已經被扣2年了...有翻案機會嗎?
> 都是銀行...好恨~~~~~~
> 欺負我們這種不懂法律的人..............
>
> 轉出去......告訴大家第一銀也做這種事.........>_<
     
      
舊 2002-03-09, 03:5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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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singwang離線中  
Sp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550
我也來轉貼一下台新銀行的解釋~~
不過我看不太懂就是了......在研究看看~~



---------------------------------------------------------------------
與台新銀行往來者請放100個心

台新銀行目前已有130萬名信用卡會員,每位會員都是我們最尊重、最寶貴的資產,台新銀行信用卡提供您便利的消費方式和多樣優惠購物選擇同時也可享受到這月消費下月付款的優惠禮遇,只要您的繳款正常,台新銀行信用卡無疑是您生活理財的最佳工具。如果您忘記按期繳款,因為信用卡是一種無擔保信用貸款,我們有義務提醒您以免耽誤您的權益,如果還是無法繳款,萬不得已才會進行訴訟程序,因為我們知道訴訟對於會員或是台新銀行都是相當耗費時間和成本的!本件案件就是一例,我們嘗試過與該會員協議,會員只要依約繳納5,000元,即可撤回告訴也不用出庭。但到開庭日(89.5.5)為止還是很遺憾的沒有收到該會員任何繳款,會員之母親不是當事人也未受其委任,台新銀行自然沒有要求會員之母親不到庭之必要,及造成「一造辯論判決」方式取得勝訴之意。我們相信這是一個溝通上有誤差的例子,也絕對不會影響其他會員之權益!


以下為更詳細之說明:

合法催收之程序:
本行就逾期繳付信用卡帳款之案件,均先以電話催收之方式,提醒客戶其應按時繳款之義務,倘會員未繳款達一定期間以上,本行始採取法律程序以取回帳款,俾減少因會員欠繳款項而造成銀行之損失。為顧及會員之資力,於訴訟程序中,倘會員有意繳款,本行均先與會員達成協議,以分期方式繳付積欠帳款,倘該會員確實遵約繳款,本行亦會撤回相關法律程序,並告知會員免到庭說明,本行將會逕行陳報承審法官雙方已和解之事;然倘會員未依協議內容繳款,因會員已違反協議在先,本行自無法撤回訴訟,本案即為一例。

會員未依約繳款且未到庭:
本行之訴訟代理人先前雖曾與會員協議,若其先繳付新台幣5,000元,本行可撤回對會員之訴,倘訴訟撤回後會員則無庸開庭;然會員並未依該協議繳付任何金額,因此本行未撤回對該名會員之訴。而於89.05.05開庭時,因會員並未到庭,亦無委任他人代為訴訟(會員之母並未受其委任,依法無法代為訴訟上之陳述)之情形下,本行之訴訟代理人根本無法對其主張,只得就會員未依協議繳付款項之事對承審法官作一說明,該法官僅當庭責令雙方再試行和解;於該庭結束後,其母亦對本行訴訟代理人就兒子未遵守還款協議之事表達歉意。本行訴訟代理人於此期間仍不斷嚐試聯繫會員,惟並無所獲,其亦未繳付任何款項,然本行努力尋求雙方和解之意,可見一斑,而絕無任何涉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言詞或以此方式取得勝訴之意。

網路上之指摘,應屬訊息發佈人因對此案件不明瞭而生之誤解,在此除特為澄清外,尚須特別感謝諸多會員對台新銀行的關心,我們會持續不斷努力地提供更好的服務予每一位會員。

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
服務電話:080-023-123

文章提供處:台新銀行電子報

以上資訊若有版權,請來信告知,必馬上拿掉!
 
舊 2002-03-09, 05:30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ring離線中  
atsai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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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漫遊台灣
文章: 739
我想請問一下
若不想再使用任一銀行的信用卡
正確的處理步驟為何?

只要把信用卡剪掉就好了嗎?
或者要通知該銀行
再把剪掉的信用卡寄回呢?

我們這裡好像有不少在金融界工作的
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囉
__________________

just jump
舊 2002-03-09, 05:4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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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sai離線中  
P&W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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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tsai
我想請問一下
若不想再使用任一銀行的信用卡
正確的處理步驟為何?

只要把信用卡剪掉就好了嗎?
或者要通知該銀行
再把剪掉的信用卡寄回呢?

我們這裡好像有不少在金融界工作的
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囉


一定要通知該銀行停卡,至於卡剪或剪完寄回這就看銀行的做法了,我之前退中國信託剪完寄回去,大眾是直間剪完丟掉,對了最好少辦信用卡,或是不要用循環利息,看過身邊太多例子,哪幾家我就不要講了,本土及外商都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2-03-09, 07:14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W離線中  
atsai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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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漫遊台灣
文章: 73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W


一定要通知該銀行停卡,至於卡剪或剪完寄回這就看銀行的做法了,我之前退中國信託剪完寄回去,大眾是直間剪完丟掉,對了最好少辦信用卡,或是不要用循環利息,看過身邊太多例子,哪幾家我就不要講了,本土及外商都一樣


謝啦!
自己會注意的
__________________

just jump
舊 2002-03-09, 07:51 P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tsai離線中  
firepikachu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
原轉貼文章似有誤導之嫌,蓋一造辯論判決者,係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基於其他一造之辯論而為判決,並非謂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即應本於其不到場之效果,而為該不到場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故一造辯論判決未必均對該不到場當事人生不利益之效果,亦即我國民事訴訟係採一造辯論主義而非缺席判決主義,法院仍須審酌兩造現有提出之資料,並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到場之一造仍須依其主張與陳述依法為必要之舉證,非概謂僅依到場一造之主張而逕於未到場之一造歸之不利而當然依其聲請為敗訴之判決,惟於實務上運作之情形,未到場之一造多半較不利而多居敗訴結果耳
__________________
別思考了,去感覺吧!
舊 2002-03-11, 06:17 P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irepikachu離線中  
moralman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70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irepikachu
原轉貼文章似有誤導之嫌,蓋一造辯論判決者,係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基於其他一造之辯論而為判決,並非謂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即應本於其不到場之效果,而為該不到場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故一造辯論判決未必均對該不到場當事人生不利益之效果,亦即我國民事訴訟係採一造辯論主義而非缺席判決主義,法院仍須審酌兩造現有提出之資料,並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到場之一造仍須依其主張與陳述依法為必要之舉證,非概謂僅依到場一造之主張而逕於未到場之一造歸之不利而當然依其聲請為敗訴之判決,惟於實務上運作之情形,未到場之一造多半較不利而多居敗訴結果耳

原轉貼文章中的註是有問題沒錯
但該文的重點應在指出台新之訴訟代理人
利用其熟悉法律知識之優勢地位
通知對造無須出庭以期獲得對其有利之判決
這也正是審判長"動氣"的緣由

至於台新的解釋是否符合事實
這一點我無法置喙
舊 2002-03-11, 09:34 P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oralman離線中  
Xcarlo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176
生兒子沒屁眼的(某些)職業<<<< 某些銀行家及律師>>>>>
舊 2002-03-12, 08:12 P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Xcarlos離線中  
P&W
Elite Member
 
P&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推一下~~

玩弄法律的例子,由政府到民間目前已經太多了,這社會風紀真的出現了嚴重的問題,如果政府不仔細思索其中問題的嚴重性,這塊土地將難以住下一般的民眾,亡國不過是遲早的事情~~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2-11-17, 11:38 A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W離線中  
msjakpo
訪客
 
文章: n/a
~"~
亡國?.....
舊 2002-11-17, 11:40 A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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