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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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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聘一問
...事情經過不詳述了
一年多前公司請了一位職員 但他的能力明顯不足 可是就是沒出什麼大包...(老闆也不敢把重要工作交給他) 大家都想趕他走,即使用罵的 用冷言冷語對他,他就是待的住 現在他的心態就賴著不走,反正沒人拿他有辦法 請問一家公司不能以能力不足為理由,解聘他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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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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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吊就大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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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用心的愛一個人~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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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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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拿出資遺費就行..... 不過看起來你們就是不想付這筆錢, 你們怎麼對他,就是你以後的借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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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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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這樣欺人太甚呢?你要活,別人也要活,大家都是混口飯吃的,別計較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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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8 您的住址: 自由的國家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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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用現實的角度去看, 而且合法就是這樣做 但日後你們也會受到這樣的對待 而更好的方法是: 適才適人適職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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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餓的說....補充營養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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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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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一切依照勞基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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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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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遣散費+1
但我不懂: "你們怎麼對他,就是你以後的借鏡" "但日後你們也會受到這樣的對待" 為什麼公司要聘請一個能力不足的人,公司不會因為某人能力不足而增加聘用的人數 結果就是其他人的工作壓力增加,這樣更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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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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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當然 勞工有重大過失可以直接開除.....請看第12條.) 基本上 要開除一個人. 要先把理由(證明)找好. 不然. 他可以去控告資方不當解雇的. 不過. 台灣的勞方就像狗一樣. 有拿到遣散費就謝天謝地了. 反正. 千萬別簽什麼自願離職書................. ![]() 此文章於 2008-07-25 10:49 AM 被 since20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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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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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出社會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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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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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工作十多年了.......... 見過太多只會要求薪水沒啥做事能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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