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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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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避不及撞死人 騎士無罪
難得看到這類事件有這種結果啊!
以前好像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決定結果了。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4065144.shtml 閃避不及撞死人 騎士無罪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7.10.23 03:19 am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楊朝鈞騎機車在台北縣撞死過馬路的婦人李何蓮花,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次事故鑑定結果也都認為他有疏失,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全案逆轉。法官認為是死者突然起意橫越馬路,被告根本無法閃避,昨天判他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十一月廿日傍晚。據調查,十九歲的楊朝鈞在北縣中和騎機車由南山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原在路邊行走的李何蓮花突然欲橫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造成她腹部重創,脾臟破裂,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相關現場事證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認定楊朝鈞涉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期間,楊朝鈞認為自己並沒有疏失。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朝鈞說他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朝鈞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2007/10/23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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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貓窩
文章: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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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開車、騎車、走路的方式真是超可怕,好像整條大馬路都是他(她)家裡的客廳一樣,要彎就彎,經常的時候都沒徵兆可尋,喵的,總有一天被你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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暈死的肉喵D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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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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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怕還有騎腳踏車的.還有媽媽三貼四貼載小朋友的超危險 還有老年人過馬路也是想過就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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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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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個良好判例能持續下去... 不長眼的人最好不要出現在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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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chum bucket
文章: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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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要出來給車撞
怪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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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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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生氣.....來給你秀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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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塔底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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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刑事無罪就代表民事也會被判勝訴然後不用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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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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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要賠償要有侵權行為
刑事無罪就沒有侵權,還可以要對方賠修車費 一般會自己賠點道義責任..畢竟人已往生..比較不會不安 此文章於 2007-10-23 08:13 AM 被 Dragon 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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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貓窩
文章: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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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喔∼!! ![]() ![]() 才不要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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暈死的肉喵D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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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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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相信耶
以前就覺得有些女人不必看後視鏡或轉頭看就直接轉彎,真的很勇 反倒是男人還比較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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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因事實傷感情 莫因謊言得安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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