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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58
[轉帖]請辦~限定繼承~不能只辦拋棄繼承

剛剛看到轉貼的文章,
發現限定繼承似乎對於有債務困擾的人,對家屬比較有保障的方法。
請參考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限定繼承,確保繼承人權益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tNode=96&mp=001

該內容看起來,該限定繼承應該有兩個優點,
1.當負債大於財產時,債權人僅可以主張原有財產部分,超過部分不可以向繼承歸屬人索取。
2.可確保當財產大於負債時,繼承歸屬人可獲得扣除負債後的財產。

有錯請指正

---------------------------------------------------------------------
以下為轉帖:
Subject: 請辦~限定繼承~不能只辦拋棄繼承





親人往生,請辦 限定繼承, 以免遭 往生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 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
他的遺書上還寫到: 「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
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 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
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 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
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
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
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
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
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 發生繼承的效力,

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

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 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

對親人施暴; 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 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 成為

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 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

信用卡後, 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

生前沒欠人錢, 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

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 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 「拋棄繼承」 , 只有 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
沒有辦理的人 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如兒女、孫子女)、

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
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 ,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
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
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
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 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
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
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
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

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
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
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 常常提醒死者家屬: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一人辦 「限定繼承」, 對全部繼承人 都生 「限定繼承」之效力,
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

有人提醒家屬去辦 限定繼承, 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

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
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 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 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 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 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
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 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

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
或許您的一念善心, 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
感恩您!阿彌陀佛!













繼承分為普通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三種。


普通繼承,係指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所以可能會有父債子償情形發生。

 

拋棄繼承,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繼承人通通不要,所以會有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財產,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

所以被繼承人財產權歸國庫,繼承人難免有所遺憾。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

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限定繼承,可謂

綜合前述兩者之優點,彌補兩者之缺失。且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看完上面三種繼承方式解說後,大家是不是發現「限定繼承」對繼承人最有利呢?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了解唷!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一)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1.原則上,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

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2.務必記得是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而非以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二)二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1•如果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則從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算。


二、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簿冊,易言之,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因限定繼承最重要的

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償其債務,所以必須有明確之財產紀錄以利於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了解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二)呈報法院:
1•此處「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法院。
2•繼承人除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外,還須同時開具前述之財產清冊。




(三)公示催告:
1•法院接受限定繼承呈報後,法院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收到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依裁定內容

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是其他相類似之傳播工具。
2•公示催告後,會有申報權利期間,依民法地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該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須於前開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如未申報者,則只能就分剩的遺產部分請求清償。




(四)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債權及遺贈之受償順序如下:
a、有優先權之債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這類債權即使未於前開規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也不影響

其權利。但就特定遺產不足清償其債權時,則不足額部分就變成普通債權。
b、普通債權:先清償優先債權後,接著就是普通債權啦!普通債權分配係以債權之金額比例。
c、遺贈:清償前述之優先及普通債權後,如仍有剩餘,才輪到遺贈部分。
d、未於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且為繼承人所不知者:這是最後一批清償的對象。
完成上開程序後,限定繼承即完成,繼承人也可以放心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
     
      

此文章於 2007-08-08 01:43 AM 被 nawtequalizer 編輯.
舊 2007-08-08, 01:41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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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wtequalizer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也就是說,辦理限定繼承是[就算不賺,也不會賠]?
那,其他兩種,是要坑不懂的繼承人嗎?
 
舊 2007-08-08, 02:05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eferee_c離線中  
chlang
Master Member
 
chl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這.... 如果說要真正為民眾著想的話.

設定成 "自動成為限定繼承, 除非有特地申請要求"

這樣不是比較好嗎 ?
舊 2007-08-08, 02:05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lang離線中  
nawtequaliz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58
引用:
作者chlang
這.... 如果說要真正為民眾著想的話.

設定成 "自動成為限定繼承, 除非有特地申請要求"

這樣不是比較好嗎 ?


轉帖文章末有提到:
引用: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 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 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 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所以,還是得等立法院變更才行
舊 2007-08-08, 02:13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awtequalizer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referee_c
也就是說,辦理限定繼承是[就算不賺,也不會賠]?
那,其他兩種,是要坑不懂的繼承人嗎?


限定繼承的問題在於麻煩跟時限短。

限定繼承是繼承開始時起算三個月內辦理,意思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後,不管繼承人知不知情,都必須在三個月內辦理。

換句話說,如果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超過三個月,就不能辦。

另外限定繼承需要開列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也就是繼承人需要了解被繼承人的財務情形,否則萬一漏列,被法院認為是故意隱瞞,就不能主張對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清償。

相對來講,拋棄繼承就比較簡單,它是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換句話說,繼承人什麼時候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就什麼時候起算。

另外繼承人僅需向法院書面聲請,並對得繼承之人告知即可,對於不了解被繼承人財務狀況的,比較方便。

總之,兩種各有各的好,至於不改成直接以限定繼承,恐怕還是在遺產清冊開列問題上有困難。

此文章於 2007-08-08 02:36 A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07-08-08, 02:35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  
我不想註冊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9
引用:
作者惡蟲
限定繼承的問題在於麻煩跟時限短。

限定繼承是繼承開始時起算三個月內辦理,意思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後,不管繼承人知不知情,都必須在三個月內辦理。

換句話說,如果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超過三個月,就不能辦。

另外限定繼承需要開列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也就是繼承人需要了解被繼承人的財務情形,否則萬一漏列,被法院認為是故意隱瞞,照樣不能辦理。

相對來講,拋棄繼承就比較簡單,它是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換句話說,繼承人什麼時候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就什麼時候起算。

另外繼承人僅需向法院書面聲請,並對得繼承之人告知即可,對於不了解被繼承人財務狀況的,比較方便。

總之,兩種各有各的好,至於不改成直接以限定繼承,恐怕還是在遺產清冊開列問題上有困難。

這個有漏洞...."如果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
換句話說...沒有死亡證明書...期限會有爭議...
舊 2007-08-08, 02:37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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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註冊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我不想註冊
這個有漏洞...."如果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
換句話說...沒有死亡證明書...期限會有爭議...


一般來講都會有不是?
舊 2007-08-08, 02:41 A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  
我不想註冊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9
引用:
作者惡蟲
一般來講都會有不是?

不一定呦...我有接過延了好幾個月的...
城市裡面就會是你說的情況...
有些是"深山"的...那個比較棘手...
鑑定加上往返..確認..等手續..煩到爆...媽的..
舊 2007-08-08, 02:46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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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註冊離線中  
chlang
Master Member
 
chl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引用:
作者惡蟲
另外限定繼承需要開列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也就是繼承人需要了解被繼承人的財務情形,否則萬一漏列,被法院認為是故意隱瞞,就不能主張對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清償。



感覺上似乎是刁難 ^^;

可能會辦理限定繼承的條件下 = 需要 "開列被繼承人遺產清冊" => 我大概可以知道會不會被債務拖累了. (也就是說大概也差不多可以確定要繼承還是拋棄了)


如果不清楚的話, 才是最需要辦理限定繼承才對.

但是這個條件就會讓他變成 "被法院認為是故意隱瞞,就不能主張對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清償"
舊 2007-08-08, 02:55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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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ng離線中  
我不想註冊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9
引用:
作者chlang
感覺上似乎是刁難 ^^;

可能會辦理限定繼承的條件下 = 需要 "開列被繼承人遺產清冊" => 我大概可以知道會不會被債務拖累了. (也就是說大概也差不多可以確定要繼承還是拋棄了)


如果不清楚的話, 才是最需要辦理限定繼承才對.

但是這個條件就會讓他變成 "被法院認為是故意隱瞞,就不能主張對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清償"

不一定...之前有判例...
有時候是"被隱瞞"的狀況..換句話說..
亡者有秘密是不為人知的..另外..
有些是你說的.."故意"...



事情如果要處理..不是一定處理圓滿.有時候...加深是一個效果...
它可以形成一個假象..簡單舉例..........

某員工常常遲到..董事長看卡片...9:30...保證是遲到.
加深了.遲到4小時.請假(特休等).
下班原本是5點30分..特意拖延到6點等.
實際是.爬不起來.乾脆請4小時繼續睡.....下班晚點走.
董事長看到的是.年輕人事情多請假多.
但是下班了.還會負責到事情有段落....
舊 2007-08-08, 03:05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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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註冊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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