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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u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歹年冬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t...0557390458.html

一片門簾,可能逆轉官司。
台北市一名書店老闆,遭鄰居指控,將她拉進房門反鎖後,性侵害得逞。但檢方調查發現,案發地沒有門只有一片門簾,與控訴不符,因此書店老闆獲判不起訴。不過他說,2年多來鄰居都對他指指點點,視為性侵嫌犯,飽受誤解相當感慨。 拉開房間的布門簾,顏姓男子說,這就是對面鄰居指控,他涉嫌多次性侵的案發地。遭指控者顏先生:「她說他把我抓到裡面去,房門把我反鎖,我跑不掉,我們的政府機關幾乎都相信了,把你全身脫得光光的照相,然後把你採DNA去存底。」

氣憤難平,因為開設的書店狹窄,房間根本沒有門只有一片門簾,加上女子身上沒有外傷,與指控的供詞不符,檢方因此不起訴處分,但他的生活,已經和性侵害嫌犯劃上等號。遭指控者顏先生:「原來我這裡有養小狗,有個小姐每天都來看,事情一爆發之後,外面圍了一堆人,從此第二天就不來了。」

鄰居異樣眼光,在巷弄內加裝監視器防備,還告誡女性不要接近他。2年多來飽受誤解,顏姓男子決定反提出誣告,但檢方認為,女子疑似是身心障礙患者,因此誣告不成立。

只是為什麼要無故指控鄰居性侵害,女子也沒應門。讓這起案件,依舊成為鄰居的爭議話題。

==============================
現在是怎麼回事,瘋人這麼多,還不能告她是誣告
     
      
__________________
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舊 2007-04-22, 01:1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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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ua離線中  
晶晶
Advance Member
 
晶晶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96
最近朋友的朋友也發生一件事:

朋友的朋友是日本咩(以下簡稱"日"),最近去台灣唸書
因為她受不了樓上鄰居總是在半夜喧嘩,所以寫了張紙條請管理員去跟鄰居講
可是她不小心搞錯房號,"日"知道後也趕緊去道歉過了

結果樓上那位鄰居不肯罷休,要告"日"毀謗名譽
搞得"日"的爸爸還要趕過來幫女兒處理訴訟的事
連帶的"日"對台灣的印象就變差了,還問我朋友"台灣人怎麼會這樣 "
我朋友只好安慰她說,她只是遇到瘋子了

我聽到這故事也只能說,真的是歹年冬
 
舊 2007-04-22, 01:3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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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離線中  
306
*停權中*
 
30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歡迎來到真世界..........

這種無故指控性侵害是無知無理女性最大也是最強的武器......

只是原告因身心障礙患者而誣告不成~~

是不是也是一種歧視~~~

因為既然身心障礙患者能有權提出告訴~~

也必須要對他的言語行為而負責~~

只是說等定讞之後實際執行判決時對身心障礙患者可以有所減免才是合理~~~
舊 2007-04-22, 01:50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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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離線中  
jia3ji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58
歡迎來到呆丸,政客嚎汶、犯罪者的天堂
舊 2007-04-22, 01:56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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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3jia離線中  
fenris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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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
引用:
作者306
因為既然身心障礙患者能有權提出告訴~~

也必須要對他的言語行為而負責~~

只是說等定讞之後實際執行判決時對身心障礙患者可以有所減免才是合理~~~

印象中性侵害是公訴罪,有錯請指正
不過我好奇一件事,既然誣告不成立
那身心障礙患者的証詞為什麼會有法律效力???
舊 2007-04-22, 02:04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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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ris離線中  
briian
Major Member
 
briia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34
我看還是每天不出戶,當宅男好了... 外面的世界真可怕呀∼
舊 2007-04-22, 02:28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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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ian離線中  
306
*停權中*
 
30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引用:
作者fenris
印象中性侵害是公訴罪,有錯請指正
不過我好奇一件事,既然誣告不成立
那身心障礙患者的証詞為什麼會有法律效力???


確實是公訴罪~~

因為文中說"遭鄰居指控,將她拉進房門反鎖後,性侵害得逞"~~顯然是鄰居提出告訴~~

我想說的是~~身心障礙者也是人~~既然有權行使了法律權利~~也必須要有承擔法律的責任~

法律是法律~判刑是判刑~~在對錯分別的時候不能因是否有身心障礙的身份而決定是否接不接受審判~~或是被反控這樣的法律責任~~到是刑責的執行上可因是身心障礙者而給予最大的方便~~

不然這樣的話身心障礙者會被當成攻擊的跳板(由其是心理方面的)~~~

說不定有鬼的是那位鄰居~~~
舊 2007-04-22, 08:34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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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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