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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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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個法律的小故事
是不是法律方面有個 小故事
當兩個人遇到船難, 在海上只有一個木板可以抓.. 但木板太小無法承受兩個人的重量 這時候,如果殺死對方,不犯法... 這叫什麼 底格尼底斯之版 (名稱我忘了,還是叫什麼? 麻煩指正) 是不是有這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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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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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單純的緊急避難 故事 有聽過啦 只是名子不是很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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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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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尼底斯之板
十個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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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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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是 卡爾尼底斯之板 那是我記錯了 ![]() 所以在 世界大戰這部片裡面 阿湯哥 為了生存 保護他女兒.. 在地下室裡面 幹掉另一個人不犯法 在這之前的情節裡面, 阿湯哥搶別人的車...也不犯法 他的車被人搶了...那一些人也沒犯法 是這樣嗎? 因為緊急避難?? 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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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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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故事歸故事,法律歸法律... 如果"殺死",.....表示不是自然死亡 如果"殺不死",.....反而被對方殺死... 比較符合正當防衛 在耕讀園互開,......算不算"緊急避難"? 此文章於 2005-12-16 03:05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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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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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這個吧:
緊急避難: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的行為,在必要程度內,不負賠償之責。例如在船難時,在大海中僅剩一根浮木,該浮木僅足承載一人, 為避免自己生命遭受危險,在互奪浮木時,將另一人擊傷,自己一人抓緊浮木逃生,對於另一人因傷而在大海中溺斃,可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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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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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還有道理...... 損害賠償........>是民法.不是刑責 ![]() 此文章於 2005-12-16 03:10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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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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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認為阿湯哥為了保護女兒那一段應該符合緊急避難 搶人家車或車被搶了, 甚至開槍搶車那段應該就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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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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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廿四條之規定
是指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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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森林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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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的是,兩人只有一人存活,這樣不是死無對證,活的人怎麼說都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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