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cum_wahah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462
有e-mail要如何報復呢

最近信箱一值收到莫名其妙的信件
每次都無緣無故幹譙一堆
該不會是我的仇人吧..= =''
可是我也沒有招惹他
要怎麼去報復他呢
蠻想寄垃圾信件去轟炸他
不過萬一他有阻擋不就沒效了
各位給偶一點意見吧
不是我想亂來的啦...~"~
     
      
舊 2005-05-31, 12:40 P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um_wahaha離線中  
mrrun
Major Member
 
mrr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Iraq
文章: 286
阿彌陀佛

讓老納來消除施主心中的暴戾之氣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5-05-31, 12:47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rrun離線中  
cum_wahah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462
也不是多有暴戾之氣
只是每次不緣無故被幹僑
真的很度濫而已
舊 2005-05-31, 04:32 P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um_wahaha離線中  
godworld
Major Member
 
godworl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15
PO錯 ~刪~~~~~~~~~~~~~~~~~

此文章於 2005-06-01 12:00 AM 被 godworld 編輯.
舊 2005-05-31, 11:58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odworld離線中  
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灌爆前請三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舊 2005-06-01, 01:52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arksnow離線中  
38alex
Basic Member
 
38ale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19
引用:
作者darksnow
灌爆前請三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網路世界其實也跟現實中的相符..

差別就在於是否有用心去體會
__________________
哪一牌子的掃把最爛?

就是火鳥...因為燃燒吧(爛掃把)!燃燒吧(爛掃把)!火鳥....
舊 2005-06-01, 02:02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38alex離線中  
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引用:
作者38alex
網路世界其實也跟現實中的相符..

差別就在於是否有用心去體會


給你個建議,沒事不要亂用 tu,
不然引我文章又給個tu.......實在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舊 2005-06-01, 02:28 A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arksnow離線中  
老柏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180
那我收到炸彈不就罵錯人了,因為我是問候比爾他家然後自此之後死都不用outlook

此文章於 2005-06-01 02:31 AM 被 老柏 編輯.
舊 2005-06-01, 02:30 A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老柏離線中  
neuser
Advance Member
 
neus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I-Lan City
文章: 464
去沒監視器的網咖
寄垃圾信.
塞暴對方信箱.
舊 2005-06-01, 10:23 A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euser離線中  
aug0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引用:
作者darksnow
灌爆前請三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要用這幾條
一個字...難...
舊 2005-06-01, 10:31 A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ug0123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44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