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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tw-->i-lan
文章: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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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才隔一天而已,因零件配置問題,需更換商品,配件.軟體.盒子.全都都在,只有靜電袋
上的透明膠帶拆了而已,居然跟我收商品價值的%10的費用,說是要送回廠商從新包裝的費用,若是我把盒子或配件弄破損的話我還能接受,但這明顯是阻擾消費者換貨的行為,想讓消費者知難而退,在其他商家都還沒遇過這樣的,但還是忍痛換了它 雖然有看過各位大大們慘痛的經驗,可時間久了還是給他忘了,現在讓大家再回憶一下, 只能說下次不能太早去光華。 消基會不是規定商品購買七天內可換(商品保存良好的話),商家可以額外收費嗎? 忘了走前把盒子也一起帶走~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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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無止盡的文件地獄~~
文章: 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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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經典"的故事在板上流傳已久了.... 建議下次買東西前先來板上看看吧~~ 這次就當花錢買教訓囉~~~ 另外,消保法規定的七日無條件退換貨,是針對特種購物,如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直銷等等的行為.... 一般商家店面是不在此規範之內。 此文章於 2005-05-24 11:48 PM 被 瘋狂火星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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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樹林家樂福對面
文章: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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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名的黑店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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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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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典的故事再PCDVD上已經是經點的故事了~
上PCDVD還被京典騙....這就真的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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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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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火星大說的對
開放性賣場是不適用於七天無條件退換貨的(除非新品不良或銷售員介紹錯誤) 去各地的小黃屋技支台找找應該會有看到消保會的釋疑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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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圖不爆非君子 推倒無悔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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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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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上pcdvd
明知經典事蹟 但是上回問了三.四家只為張IDE擴充卡 結果只有它有賣 口也乾了腿也酸了 還是跟它買了 那時買回來只求神明保佑一切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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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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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瑟的網購部份,非產品暇疵而退貨也要收10%,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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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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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典=經典大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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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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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述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網頁所言 原文網址:http://stlc.iii.org.tw/netlaw/eclaw/86qa/ec86qa1.html 請見 Q6:網路交易是否屬郵購買賣? Q7:消費者惡意引用消保法第19條要求7日內退貨時,業者有何方法保護自己? A6:消保法所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86年時認為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屬消保法所謂之郵購買賣。 若是利用網路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契約,再將商品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送達消費者手中,此與消保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規定相符,可以認為是該法所稱之郵購買賣。但若是提供服務,或是不需遞送者,是否屬消保法郵購買賣所要規範之交易型態,則尚有疑問。但就郵購買賣要求出賣人必須提供詳細的出賣人名稱、地址等資訊而言,以網路商店虛擬之特質,與傳統店舖交易相比,似乎在網路交易時更有提供詳細資訊之必要。但就數位化商品有時容許試聽、試用者而言,消保法郵購買賣章節規定之七日內退貨權利,似乎又不盡合理。甚至有人主張不是買賣契約而是承攬契約或授權契約即不受拘束。唯,如此一來,消費者之權益保障將大幅減少,對於網路商機之發展不見得有利。總歸而言,若是屬於以網路成立買賣而將實體商品遞交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則應受消保法郵購買賣章節之拘束,至於其他的網路交易型態是否屬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之對象,尚有待司法實務的檢驗與認定。 A7:消保法第19條係規定在郵購買賣的情形,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而不需負擔費用,其立法目的在於郵購買賣不似店舖買賣,消費者可能未看到實體商品,而單憑郵購目錄或電視購物頻道之內容即決定購買,而實體商品可能與目錄或電視上所展示之圖片、動畫...等有所出入,為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消保法乃賦予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貨之權利。此種權利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同,即使物沒有瑕疵,消費者仍可解約退款。唯參酌消保法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並非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唯一目的,若是一味傾向消費者導致業者不願參與市場,則國民消費品質必將下降,亦非消保法當初立法時所願見到之結果。因此在消費者濫用該等權利時,應准業者有拒絕與該消費者進行其他交易之地位。業者亦可考慮民法第148條及第219條所揭諸之誠信原則,請求法院從公平誠信原則上,調整消保法原有規定之效果,並針對惡意之消費者考慮個案之公平合理性(例如惡意之消費者須付某程度之使用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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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圖不爆非君子 推倒無悔大丈夫
此文章於 2005-05-25 09:10 AM 被 國道四號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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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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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郵購或訪問買賣, 而東西沒有問題的話, 消費者根本沒有權利要求進行退貨或換貨, 也就是說, 在京典購買並非郵購或訪問買賣, 如果因為個人因素要換貨或退貨的話, 廠商根本不必理消費者, 因為消費者根本沒有要求換貨或退貨的權利, 除非店家有允諾可以免費退換貨, 要不然認命吧...別把消費者權利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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