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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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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店販賣成人書刊就是犯法!? 這次真的被惹火了..
(部分轉載修改自學長姊文章)
今天聽到學姊在社團提到一件令人又難過又火大的事情.. 一家和我們學校社團(漫畫社)密切合作許多次的書店, 老闆娘的媽媽被警察帶走了 帶走是好聽, 事實上, 應該可以說被抓走 依照學姊轉述, 當天老闆娘不在, 只有媽媽看店, 來了一個便衣警察 "走進18禁區"買了一本"貼18禁的書", 翻開後因為發現裡面有H畫面, 就說 販賣猥褻品犯法, 把老闆娘媽媽帶走了... .... 搞什麼? 出版法都定說你要貼18x了, 老闆娘把這些東西放到18x區 有什麼不對? 然後18x的書有猥褻畫面? .... 這不是廢話, 不然為啥要 貼貼紙啊.. 而且, 就我所知的法律, 我不認為警察能夠去直接定人罪, 連檢察官都不 行, 只有法官能夠做出這樣的事情... 但是大概會因為刑法陳列猥褻品被罰吧, 怪了, 那我們要出版法幹啥子的? 令人生氣且難過, 雖然我們的政府已經雙重標準很大了.. P.S. 那家書店是合成書局, 在台北地下街附近, 和我們社團有許多次合作的經驗, 老闆娘還有媽媽都是奉公守法的好人, 去了幾次也頗客氣的... 真搞不懂為什麼會被這樣贓到.. ========================================================== 莫名其妙..X光華那些不說, 光是那堆情趣用品店怎麼辦? 通通都犯法等著接罰單? 難道今天隨便一個想搶績功的無聊警察到書店裡拿一本PLAYBOY就能開罰了? 反正受委屈也不會出聲的老百姓最好壓榨? 這是什麼鬼情況... 話說有沒有人知道要怎樣幫老闆娘的? 就法律途徑或是靠關係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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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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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就是警察賺績效的好方法
還有更賤的你沒有看過 問題出在書本有沒有露第三點 若是一般新聞局核可的 問題應該還不大 怕就怕是那種黑市流通的 也就很難救他了 會怎樣我也不知道 第一要看查扣的證物內容還有數量 另外就是筆錄之類的 第二就要看能不能遇到好檢座了 若遇到好檢座 可能偵查庭就會緩起訴甚至不起訴 不過也要看前者情節而定 若是遇到那種法家思想 認為重罰才能治世的 我也不敢保證會怎樣了 若書店媽媽還有點錢 可以請個律師保平安 這種案件難度不高 金額方面應該也不會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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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Taiwan
文章: 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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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回到警備總部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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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卡美, 號鳥, 請多指教 ![]() 音響也可省省玩 , 一萬塊買七零年代 Rotel Marantz Luxman 三美聲 我的 Canon 中三元 , Bronica Mamyia Pentax 中片福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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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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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種書,不是膠裝嗎.
那以可以直接翻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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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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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出版法已經廢止,前陣子吵的火熱的分級制度也只能開罰單而已,真正在作怪的是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直接把人帶走看是強制拘提還是傳喚,如果是前者的話就有些過當。有些警察會引用現行犯的規定逮捕,個人覺得也是有失妥當。 但是無論如何,在刑法235正式刪除前,所有成人限制級刊物都有觸法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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