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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文山區
文章: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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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又一個令人咋舌的判決
轉自蘋果
============================================================ 並無佔為己有意圖 法官審理認為,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動產」,但鍾騎走機車九十分鐘後停回原處,顯見他只是暫時借用,而無佔為己有的意圖,因此不構成竊盜罪。 至於檢察官還針對鍾偷騎機車消耗汽油也涉嫌竊取汽油,法官則認為,偷騎機車消耗汽油是使用機車必然發生的結果,也不構成竊盜罪。 ============================================================ 昏倒 那法官是不是陳孟吉轉世投胎的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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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Taiwan
文章: 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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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人類越來越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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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卡美, 號鳥, 請多指教 ![]() 音響也可省省玩 , 一萬塊買七零年代 Rotel Marantz Luxman 三美聲 我的 Canon 中三元 , Bronica Mamyia Pentax 中片福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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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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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太好笑了,法官是白痴不成
換他車被偷開走,不知他會怎麼判 ps那天我看節目,過失殺人在台灣不過6個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甚至可判緩刑,只要證明你不是要至對方於死地 例如把人打到重傷,再對他說"我明天再來打你"(留對方活口的意圖) 後來被打的人還是死掉,這樣也只可構成過失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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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想回火星去
文章: 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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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以後沒錢用的人就可以先到銀行〞借點錢〞, 九十分鐘後還回原處就不算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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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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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這樣沒錯,因為刑法在構成要件上的判斷是比較嚴格的,不過要在你被捉到之前放回去,不然很難證明只是借用而不是想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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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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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並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白癡
出現詭異的判決有時是條文立的不好(有漏洞) 有時是智障記者斷章取義的結果(以此為多) 所以在看過判決全文前我絕不對個案作評論 以之前的蘇建和案為例 歷經數十位法官都判決有罪 聲援人權團體的民眾中 不知道有幾位是看過完整判決全文的 只憑報章雜誌報導去判斷對錯 你真的覺得記者的水準能值得你相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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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chum bucket
文章: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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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沒殺人怎麼會扯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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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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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偷油吧!
偷油也是偷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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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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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油的損耗是民事上的問題,算了,我還是不要跳進來,潛水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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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鄉民看熱鬧的地方
文章: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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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解釋(可以ㄠ~)的空間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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