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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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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臉書反查IP?
		
	 朋友的臉書上被人傳了一些騷擾訊息 雖然是想報警處理 不過臉書的隱私政策是不提供IP 所以警方無法從臉書那邊取得IP 縱然臉書願意給IP 台灣的法律規定可能也讓警方無法請電信商提供此IP的地址 不過聽說警方有時還是能讓電信商提供就是了 那我朋友能把他自己的電腦和手機交給警方 讓警方先用鑑識工具從封包裡找出對方IP 再碰碰運氣看警察和電信商願不願意再進一步幫忙找地址 不過我想這有一個問題 就是對方用臉書或是臉書的messenger傳來的訊息 封包裡面存的是對方的IP還是臉書公司的IP? 以前聽說封包裡面還有對方的GPS位置,但是我記得後來臉書被抗議此一功能侵犯用戶隱私 不知道現在這功能是否還在? | |||||||
|  2017-11-08, 11:39 AM
			
			
	#1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 你報案後,警察申請公文去臉書,臉書必須配合辦案,這已經是刑事案件,這裡不是美國.....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
|  2017-11-08, 11:48 AM
			
			
	#2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 引用: 
 這是你自己想的吧 向PTT調IP都不一定會給你了 還臉書 而且臉書總公司在美國 一般小案警察會申請公文去臉書  | |
|  2017-11-08, 12:28 PM
			
			
	#3 |   |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60
					
				 | 引用: 
 如果只有騷擾沒有恐嚇, 是民事案件吧? | |
|  2017-11-08, 12:55 PM
			
			
	#4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 洪旻郁律師 法律小教室 2015年9月11日 · Q3:如果FB臉書帳號非本人真實姓名或是PTT帳號非本人真實姓名,可以查ID找出那個罵人的人嗎? A:FB臉書和PTT分別為大眾最喜愛用的網站之一,而FB因為非台灣公司,因此必須靠美國總部配合警察調查才有辦法查詢個人資料,然而FB臉書僅協查警方的案件為犯罪六大類,分別是殺人、擄人勒贖 毒品 妨害電腦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違反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為主,其餘案件,無法調取相關資料,因此如果是公然侮辱的案件,而在FB上,只知道某暱稱不知對方真實身分,恐怕無法提告(因為無法查到被告是誰),台灣無法從美國FB總部直接取得個人資料,所以FB上要提告罵人者,必須先確定對方身分才有辦法告下去。但是PTT不同,PTT是台灣網站,所以PTT上的ID是網路警察可以查詢到罵人者的真實身分。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542431822572333 | 
|  2017-11-08, 01:29 PM
			
			
	#5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 引用: 
 結論八成對 但寫這種內容居然能考上律師 ㄏㄏ 須先確定對方身分才有辦法告下去?? 被陌生人電話詐欺的,難道都不能告 PTT是台灣網站,所以PTT上的ID是網路警察可以查詢到罵人者的真實身分?? ID註冊資料在站方 網路警察可以向PTT查,但如果沒有法規依據,站方不一定要給 之前在PTT看到文章,站方部分管理員認為公然侮辱除罪化 所以不一定提供使用者資料給警察 後來不知道政策有沒有變 此文章於 2017-11-08 01:48 PM 被 起司 編輯. | |
|  2017-11-08, 01:47 PM
			
			
	#6 |   | 
|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 通保法第11-1條都規定了非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下至警方上至檢察官都不能任意調閱使用者的個資 | 
|  2017-11-08, 02:30 PM
			
			
	#7 |   | 
|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5
					
				 | 引用: 
 其實這裡有法律漏洞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8389/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要三年以上刑期之罪,才能調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 司法警察官:調通信紀錄需要檢察官許可。但調「通信使用者資料」則是「沒有限制」。 這不是玩文字遊戲,法務部也確實回應過: 對於此項疑慮,法務部回函警政署表示,既然新增訂的通保法只規定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應該經過檢察官許可,則依照文義解釋,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就不需要有這個程序,也就是可以和修法之前一樣直接發函向電信公司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 ====================== 所以不要以為網路上亂罵人就沒事,對方還是可以告的! | |
|  2017-11-08, 02:56 PM
			
			
	#8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 引用: 
 所以想必您也是律師或司法官等級了 可否請益一下 被不知人名詐欺的, 要如何告? 或者, 詐欺被害人, 應該做的程序為何? | |
|  2017-11-08, 03:00 PM
			
			
	#9 |   | 
|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5
					
				 | 引用: 
 只是騷擾而已,封鎖就好了。 之前我就遇過,因為在某處討論一些事有爭執,有一個白目被我電,他就腦羞成怒,一直騷擾我。那個白自是軍公教退休,移民美國,自以為我動不到他,所以無所顧忌。 我是動不到他,但那又怎樣?我還是可以封鎖他。      | |
|  2017-11-08, 03:02 PM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