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22
					
				 | 
				
				博愛座之業者責任
		
	 最近又開始吵博愛座 吵來吵去都是檢討消費者這邊 怎麼沒人檢討業者? 1. 未盡事先告知之責任 不是每個人都趕時間或只有唯一選擇 往往上車後才發現沒座位 早知道就等下班車 或換路線或換他種交通工具 問題是來不及了 2. 業者應負之社會責任 如果讓座是消費者應有道德 讓有需要的人有位子坐不是業者應負社會責任嗎? 看不出業者有啥積極作為 | |||||||
|  2016-08-29, 03:47 PM
			
			
	#1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 引用: 
 有誰可以翻譯一下? | |||
|  2016-08-29, 04:07 PM
			
			
	#2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 引用: 
 您要不要先去看看大眾運輸工具有關博愛座設置的相關法規? 參考: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其中有關博愛座設置的規定: 引用: 
 也就是博愛座是設在不對號的客車廂或船艙內, 那既然已知要搭的是不對號入座的車船, 就應該知道會有坐不到座位的可能性, 這樣是要業者負什麼責任? | ||
|  2016-08-29, 04:24 PM
			
			
	#3 |   | 
|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 引用: 
 就有個搞不請楚狀況的人看到新聞後就跟著起鬨,但是自己在轟啥自己都沒搞清楚,就這樣    | |
|  2016-08-29, 04:26 PM
			
			
	#4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 不對主題回, 只針對"博愛座"回 事實上, 真的有讓座行為老實說也不是因為愛. 說博愛也真的很矯情. 還不如叫優先席, 感恩席, 禮讓席, 關懷席 之類的. | 
|  2016-08-29, 04:48 PM
			
			
	#5 |   | 
|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 引用: 
 日本叫優先席,就是老弱婦孺優先的意思 台灣叫博愛座,是因為推廣禮義廉恥、四維八德之類的國民禮儀才這樣叫的 不過叫啥不重要,那個位置設來做什麼的了解就好,沒有非讓坐不可這種事 在名子上爭論其實沒有意義   | |
|  2016-08-29, 04:55 PM
			
			
	#6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 引用: 
 TRA (or 北捷?) 的「博愛座」貼紙就翻為 Priority Seat .... 沒啥好爭議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此文章於 2016-08-29 05:04 PM 被 strong 編輯. | |
|  2016-08-29, 04:58 PM
			
			
	#7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22
					
				 | 引用: 
 誠如你所言 應該知道會有坐不到座位的可能性 既然業者不必負責 消費者為何要讓座? 賺錢的都沒責任 花錢的反而有事 真是太美好了 | |
|  2016-08-29, 07:20 PM
			
			
	#8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22
					
				 | 引用: 
 這不確定性目前是由消費者來承擔 以公車為例 消費者上車刷卡後 發現沒有位子 可以退錢下車嗎? 當然不行 但為何上車前司機不先告知沒有座位 讓消費者有選擇搭或不搭的機會? | |
|  2016-08-29, 07:35 PM
			
			
	#9 |   | 
|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89
					
				 | |
|  2016-08-29, 07:55 PM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