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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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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台南or台北
文章: 398
呵呵~你可以打死牠,但是不能夾牠

渣渣團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60630/897954/



基市1名胡姓男子,遭人檢舉用捕獸鋏抓到1隻老鼠,胡男還與小女孩在騎樓上
,拉著老鼠逛大街,老鼠痛苦的吱吱叫;基市動保所接到民眾檢舉,約談胡男
到案說明;這份約談通知書在line上瘋傳,民眾議論紛紛,老鼠是有害動物,抓
老鼠怎麼會觸法挨罰。基市動保所長陳瑞濱表示,前年3月間確實接到民眾檢舉
,有人在騎樓上虐鼠,檢舉人還提供拍攝的影片,不過,影片上並未拍到捕獸鋏
夾住老鼠,以及虐鼠行為;胡男則全盤否認所有指控,因無證據,動保所調查後
請回。陳瑞濱說,因為捕獸鋏過於殘忍,動保法從2011年起全面禁用捕獸鋏,
老 鼠 雖 然 是 有害的動物,民眾可以打死牠,但不能使用捕獸鋏,而且也禁止有凌虐
行為,這是道德與良心問題;而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民眾要使用捕獸鋏可提出
申請,經核准後才可使用,但目前全國尚無人提出申請,違反此項法令,可處以
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此文章於 2016-06-30 08:15 PM 被 bass1. 編輯.
舊 2016-06-30, 08:1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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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s1.離線中  
o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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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0
最大的問題在於
捕獸鋏跟捕鼠夾
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東西
 
舊 2016-06-30, 08:22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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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in.離線中  
al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988
還好我在河邊釣魚沒人看到
舊 2016-06-30, 08:25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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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離線中  
YC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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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424
有被老鼠危害過才會了解,整個晚上撞擊家中玻璃,到處亂咬,根本不怕人,

最後舖滿黏鼠板,過了好幾天才消停,這哪個白癡去告的?
舊 2016-06-30, 08:25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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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Cheng離線中  
MPEP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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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64
在我國中畢業前 我家這邊的人抓到老鼠都是放火燒死他
每次聽到有誰家要燒老鼠 都一堆小孩跑去看得津津有味
舊 2016-06-30, 08:27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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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EP離線中  
小薪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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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425
這判決....
還不錯啊XDDD

有人說虐鼠不算虐待動物
虐貓/狗就是虐待動物
唔嗯....

喔對了
我不是動保的
所以我不會跳出來說不應該吃貓狗
__________________
小薪的GMail:
小薪的LINE:
小薪是公的不是母的

此文章於 2016-06-30 08:30 PM 被 小薪 編輯.
舊 2016-06-30, 08:28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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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薪離線中  
hoba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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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很難理解嗎?就是要殺就給它一個痛快,不可以虐待動物...

這是對其他物種生命的一種尊重.
舊 2016-06-30, 09:0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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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solosby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引用: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14-1 條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
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對啦,獸夾真的不能隨便亂用
可是阿,14-1條寫的重點是捕捉
也幸好有這捕捉2字,不然以後連跟清潔隊拿老鼠藥都不行了
6條寫的是傷害,打死、殺死到底算不算傷害?算吧...

引用: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 他物質。 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業者。 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 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十三、展演動物:以提供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 十四、展演動物業: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 者。


裡面把沒定義到的歸到其他動物...

有關於動物的定義如下(wiki)
引用:
動物是多細胞真核生命體中的一大類群,統稱為動物界。動物身體的基本形態會隨著其發育而變得固定,通常是在其胚胎發育時,但也有些動物會在其生命中有變態的過程。 絕大多數動物都是能夠自發且獨立地移動的探索者,只有極少數的動物是固定在一點無法移動。 珊瑚是其中一種無法移動的「動物」,但由於牠們能夠伸出觸手來捕食的關係,所以也被歸類為動物。亞里士多德最初稱這種生物為「zoophyta」,意思是介乎動物與植物之間的生物。十世紀時,波斯學者比魯尼曾提議將牠們歸類為動物,但一直到十八世紀牠們才被正式併入動物界。 絕大多數動物都是依賴其他生命體作為其營養來源的消費者(生物),只有極少數是屬於以已死亡的生命體(有機體)作為營養來源(例如蚯蚓)的清除者。 動物有著各種行為,這些行為包括探索世界和對刺激作出反應。動物行為學是研究動物行為的科學,較著名的行為理論為康納德·洛倫茨提出的本能理論。


所以...以後釣魚不能用蚯蚓喔,被錄影會被罰錢
像我在路上看到小強爬出來都會去把它踩死,但小強其實很難一踩斃命
所以以後我也不能踩了,不然被錄影會被罰錢

其實最後應該就是告訴社會大眾:你要玩可以、不要在大庭廣眾之下玩

此文章於 2016-06-30 09:24 PM 被 solosbye 編輯.
舊 2016-06-30, 09:15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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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sbye離線中  
WACOM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3
文章: 59
不覺得台灣老闆多數都是在虐待(勞工)動物
也不見有人出來抗議

所以有付錢愛怎麼虐待動物,就怎麼虐待動物
丟兩塊錢給貓狗鼠
舊 2016-06-30, 09:36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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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COM離線中  
BMG
Junior Member
 
BM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檢舉的人是有病
這麼有愛心以後抓到的老鼠就丟到他家
舊 2016-06-30, 09:45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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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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