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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n Ama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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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60
消防員救援引閃燃燙傷人 判國賠412萬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50626/636324/

林姓清潔工5年前在新北市林口一家工業公司清洗油槽,不慎摔落4.8公尺深的油槽,因氧氣不足昏迷,新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泰山分隊獲報前往救援,不料消防員用電動切割器切割油槽時產生火花,不慎碰觸殘油引發閃燃,導致林男臉、胸及手腳受到2至3度燙傷,還有一名消防員遭灼傷,事後林男怒對消防員提告求償,高院認定消防員有過失,今逆轉改判新北市消防局須賠林男醫療費、慰撫金等共412萬元。仍可上訴。

刑事部分檢方認定消防員無過失不起訴,民事部分林男原本求償754萬元,一審認定消防員無過失免賠,但高院查出林男遭閃燃燙傷後,消防員隨即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將林吊掛救出油槽,法官因此認定除了電動切割外,消防員還有其他適當的救援方法,當時若先採吊掛救援,林男可能不會被燙傷,因此改判新北市消防局國賠412萬元。

****************************************************************

以後消防員要救火救人..先尋求法棺現場指導.在法棺未到達現場前.不得實施救援!

警察在追查通緝犯時.先要求疑犯不得跑太快.並穿上警局提供之防彈衣始可開跑..

     
      
舊 2015-06-26, 07:3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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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n Amarth離線中  
Amon Amarth
Major Member
 
Amon Amart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60
這篇敘述比較清楚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26/526348.htm

新北市林姓工人2010年受僱到林口區一間工廠清洗油槽,因昏迷墜落10公尺深的槽底,當時2名消防隊員到場搶救,以電鋸切割油孔,不料火花引發閃燃,林男全身受第2至3度燒燙傷等,事後控告消防業務過失,一審法院原認為沒過失免賠,高院後逆轉認定有過失,改判消防局賠償林男醫療費、撫慰金共412萬元。

林姓男子2010年10月間受僱到新北市林口區一間工廠清洗油槽,因空氣不流通,油氣揮發,他當場缺氧昏迷,不慎墜落10 公尺深的槽底,新北市消防局獲報後派出2名消防員到場搶救,因油槽洩油孔較小,工人體型壯碩,消防員曾嘗試人人工揹負失敗觀察現場及工人狀況後,評估也無法用吊掛、拖拉等方式救人,為盡速救援,改採用切割油孔方式

沒想到,當時消防員以電鋸切割時產生火花,引燃油槽殘存的柴油,引發閃燃,林姓工人根本無法閃避,臉部及胸、四肢受第2至3度燒燙傷,及第1度吸入性灼傷,他事後控告2名消防員涉嫌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刑事部分,檢方認為2人已盡注意義務,處分不起訴免賠;民事部分,林男請求國賠754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消防員沒有過失,判敗訴免賠,但高院後查出他燙傷後,消防員便使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將人吊掛救出,也就是說,除了電動切車外,並不是沒有其他適當救援方法,若當時採用吊掛方式,林男可能不會受傷。

因此,高院認定新北市消防局有過失,造成林男身心痛苦,判處賠償醫療費、慰撫金等4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舊 2015-06-26, 07:44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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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n Amarth離線中  
asdfgz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92
埃 ....... 又是這種離譜判決
舊 2015-06-26, 07:56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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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z離線中  
聳鐵人
*停權中*
 
聳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406
矛盾點在這

消防員評估也無法用吊掛

但高院後查出他燙傷後,消防員便使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將人吊掛救出,也就是說,除了電動切車外,並不是沒有其他適當救援方法,若當時採用吊掛方式,林男可能不會受傷。
舊 2015-06-26, 07:59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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聳鐵人離線中  
MPEP
*停權中*
 
MPEP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64
這有點像....

患者家屬: [醫生,我爸吃麻糬噎住啦,快救救他]
醫生: [沒問題,我現在就踹他老二,讓他把麻糬吐出來]

五分鐘後....

護士: [醫生,病患翻白眼休克了]
醫生: [快,改用哈姆立克法救他]

五天後

醫生: [恭喜你出院了,記得以後吃麻糬要配溫開水,你老二好像整組壞了了我也順便割掉了]
舊 2015-06-26, 08:19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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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EP離線中  
聳鐵人
*停權中*
 
聳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406
不,其實這比較像葵花寶典的劇情

翻開第一頁,欲練神功,必先自宮

練完翻到最後一頁,不必自宮也可練功

舊 2015-06-26, 08:21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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聳鐵人離線中  
emh0130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asdfgz
埃 ....... 又是這種離譜判決

埃 ....... 又是這種連內容都懶得看反正先砲再說的
舊 2015-06-26, 08:2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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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h01304離線中  
maskedrider555
Master Member
 
maskedrider55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事情都已經發生了, 傷者提告的部份也算正常...

只是救人的真的吃力不討好, 會不會因此讓原本有意願加入消防隊的人卻步?

另外...

為何事情發生前評估無法吊掛, 受傷後反而能吊掛救出? orz
舊 2015-06-26, 08:3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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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kedrider555離線中  
雷神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6
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為何事情發生前評估無法吊掛, 受傷後反而能吊掛救出? orz

人又不是神

消防員不會故意搞人
一開始判斷用切得比較好
切出意外燒起來了
->那當然要換方法
現場能用的大概就那幾種,不然怎麼辦

此文章於 2015-06-26 08:45 PM 被 雷神 編輯.
舊 2015-06-26, 08:41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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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神離線中  
scm577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0
= =
其實最終問題都不在那,重點是..............................清洗油槽怎麼沒先排除殘氣 跟使用排氣設施
有用的話,也不用人去救了吧!

明明是那老闆的錯,現在要消防員去揹.....
舊 2015-06-26, 08:49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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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577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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