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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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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歹泥也素老站友一鍋了,竟還會犯下人身攻擊這樣滴大錯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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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秘密
文章: 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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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指行為很白痴,不是指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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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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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開立發票,可向台北市國稅局檢舉。
2.舉證責任分配,本件應屬民事案件(債務不履行),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証之責任。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 此限。]例如商家主張新品無瑕疵交付,應就新品無瑕疵部分負 舉證責任,並非您全包證據之舉証責任。 3.建議專業問題應詢問專業人士較妥,可上一些法律專業網站詢問 ,或利用法院、律師公會或大學內法律系之免費法律扶助,相信 會有更多收穫。 4.建議向消保官或消費者基金會申訴、調解。 5.祝福您的問題能滿意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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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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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W兄:盡量不要用這種情緒性語詞,很容易造成誤會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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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秘密
文章: 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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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呵,不知道你有沒有聽過一句話,要殺死惡魔前自己得先變成惡魔 ,此外,我對那些有很多分身的人感到不齒,我是不知道誰啦,我自己本身只有這個帳號,別無分號,不知道一堆人搞一堆分身要幹麻?不敢用本尊開幹嗎??感覺很孬..... ,那看我這個2001年註冊的老帳號還不是四處開幹......被停就算了,也不會再註冊了,PCDVD已經....唉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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