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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引用:
作者rainwens
這是因為這個案子我們肯定不是婦人做的
若是今天換成我們肯定某A撞死人,但證人只記車號沒記清顏色,
然後法官判無罪......我們可能又會說法官恐龍

這要看你所謂的"肯定"是由什麼來肯定了

如果行車記錄器或路口監視器拍到事故過程與車子車牌

那證據效力當然會比目擊者說詞還來的大
     
      

此文章於 2017-07-14 03:15 PM 被 DWEOOT105 編輯.
舊 2017-07-14, 03:12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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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OOT105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引用:
作者rainwens
這是因為這個案子我們肯定不是婦人做的
若是今天換成我們肯定某A撞死人,但證人只記車號沒記清顏色,
然後法官判無罪......我們可能又會說法官恐龍

你太簡化了

某A有沒有不在場證明,這個才是重點

你舉這個例子是在混淆視聽
 
舊 2017-07-14, 03:12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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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要盡量多方查證, 小心求證; 很多人工作都戰戰兢兢就怕誤解造成別人的傷害.

車牌, 時間, 兩地間的距離, 電信訊號, 應該還有很多科學方面可以輔助的地方~

但這就是我上面舉例的, 要不就想推掉不要麻煩, 要不就是早有定論在來找條文或..

更深(黑)的我不曉得該怎麼講.

說真的, 要不要交給pepper處理? 凡舉公務類型的, 前置作業交給"客觀"的.

最後"一群人再一起以客觀的資料來審核結果."
舊 2017-07-14, 03:14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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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Jo Jo Chin
*停權中*
 
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rainwens
這是因為這個案子我們肯定不是婦人做的
若是今天換成我們肯定某A撞死人,但證人只記車號沒記清顏色,
然後法官判無罪......我們可能又會說法官恐龍


所以只要用不完整的證明就可以判刑嗎?

重點是要找真犯人而不是抓替死鬼

但是警察跟法官好像只是想交差了事...
舊 2017-07-14, 03:17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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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離線中  
goodpig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169
引用:
作者rainwens
這是因為這個案子我們肯定不是婦人做的
若是今天換成我們肯定某A撞死人,但證人只記車號沒記清顏色,
然後法官判無罪......我們可能又會說法官恐龍

你的比喻不太恰當

該婦人一審是無罪的,因為有兩位證人提供她的不在場證明

你舉這個例子完全不對等
__________________
「原本我以為從三島由紀夫以後,日本再也沒有天才,但這個叫YOSHIKI的男人和他的音樂打破了我原本所抱持的觀念。」
By XJAPAN YOSHIKI 時代
舊 2017-07-14, 03:17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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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pig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說真的, 離題一下, 這麼多年我一直在推動HMI全紀錄+連網就是因此.

以科學的"客觀"數據多方面收集比對, 最後才由操作技師/研發設計師多人審核.

一開始就找其中一邊問為什麼機械會有問題, 根本就是問: "你有什麼理由把責任推給另一方."

我坦白說, 說不定法官一開始看到這婦人的面像就覺得可能是罪犯了勒~

當然這種大不道的說法可能會得罪人, 但人們之所以為人, 就是私心的第一眼印象啊!
舊 2017-07-14, 03:18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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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5
引用:
作者DWEOOT105
這要看你所謂的"肯定"是由什麼來肯定了
如果行車記錄器或路口監視器拍到事故過程與車子車牌
那證據效力當然會比目擊者說詞還來的大

有時候會有那種沒辦法當證據的肯定,或是事後才有新事證來肯定。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所以只要用不完整的證明就可以判刑嗎?
重點是要找真犯人而不是抓替死鬼
但是警察跟法官好像只是想交差了事...

當然不行,但實務上100%充分的證明又不容易存在
有時候我們就變成需要用90%、80%甚至更不明確的證明來決定這個人是否有罪。

引用:
作者goodpig
你的比喻不太恰當
該婦人一審是無罪的,因為有兩位證人提供她的不在場證明
你舉這個例子完全不對等

因為二審這個不在場證明被推翻了,姑且不論被推翻的合不合理

引用:
作者sclee
你太簡化了
某A有沒有不在場證明,這個才是重點
你舉這個例子是在混淆視聽

如果某A沒有呢?又如果該婦人好死不死沒有不在場證明呢?
兩位證人記了同樣車號卻看錯顏色,該判有罪還是無罪?
舊 2017-07-14, 04:09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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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Jo Jo Chin
*停權中*
 
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rainwens
有時候會有那種沒辦法當證據的肯定,或是事後才有新事證來肯定。


當然不行,但實務上100%充分的證明又不容易存在
有時候我們就變成需要用90%、80%甚至更不明確的證明來決定這個人是否有罪。


因為二審這個不在場證明被推翻了,姑且不論被推翻的合不合理


如果某A沒有呢?又如果該婦人好死不死沒有不在場證明呢?
兩位證人記了同樣車號卻看錯顏色,該判有罪還是無罪?


所以有才會有冤獄的發生

然後再用人民的納稅錢國賠
舊 2017-07-14, 04:12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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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離線中  
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惡蟲
你很想證明可以,所以你設計了一種狀況,讓通聯出現一種在短時間內交替使用二基地台的情況。

但是問題是,現實狀況中,有出現你設計的這種情況的通聯紀錄嗎??

在本案中,被告張婦的通聯是有呈現像你設計的這種情形嗎??

如果沒有,當前後通聯基地台不一時,你能知道使用者其實沒有離開嗎?


況且退一萬步而言,即使真的出現這種情形,也無法直接認定就是基地台重疊,依然必須去函詢電信公司確認才行,而不是只靠通聯紀錄就可以判定的。

你很用力的揮掌,但可惜始終打在空處。


再讓我笑兩聲 哈哈哈~~

你沒看過通聯出現短時間內交替使用二基地台的情況,還敢說通聯紀錄已經看到不想看

1. 在訊號容易飄的地方 (例如兩基地台訊號外緣交界處)
2. 連續打幾通電話

有這兩個條件,通聯就可能出現短時間交替使用二基地台

這兩個條件是有多困難? 困難到現實中很難出現?

你的臉皮厚,臉不會痛,但我手會痠
本篇不再回你了
舊 2017-07-14, 04:19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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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5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所以有才會有冤獄的發生

然後再用人民的納稅錢國賠

其實這有點無奈,要求太過嚴謹的證據,會放掉很多犯罪的人,
但一旦用有點不充分的證據來判罪,隨著不充分的程度越高,
被冤枉的人就可能越多.......世界上就是會有那種特別塞的人
舊 2017-07-14, 04:22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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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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