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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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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病態的愛貓狗人士都該死!!!
有病就該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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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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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載帽子 打破窗可就不會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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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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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狗也只是私人財產,不等於人命,同等於物品,不然下次看到車內有蟑螂,請你來破窗救牠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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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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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用啦 我剛剛把他們舉出來所謂警察有權力破窗的法條一一解釋為什麼警察不能破窗 留言馬上被刪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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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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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狗也有服兵役的義務了!!!
對了,還有繳納所得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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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沙掌 兩日練成;收費六百 ![]() 鐵布衫 五日練成;收費八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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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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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們的留言版很奇怪,剛發佈的時候可以看的到,不過重新整理又不見了! 過一段時間又出現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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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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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腦殘沒藥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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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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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並不是當警察,做什麼事都可以,都可用公權力當理由。 警察的"公權力"是由"法律"來賦予的, 如果法律沒規定,警察就沒有這個權力,做了一樣要負責。 所以現在就要看法律有沒有規定警察可以做這件事,來決定警察大人們有沒有錯。 在下目前查到的法條,比較接近的只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 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D008014526 但這邊只說能進入,並沒有說可以用破壞的方式進入。 可以破壞的法條,看了一下只有"消防法"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 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 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D012000119 但這邊指的是消防人員,而且情況為火災。 在下只找到這些,其他跟緊急救難有關的法條就要請教其他懂法律的網友了~ 警察雖然有公權力,但卻比一般民眾更沒有犯法的資格, 一旦犯法就有可能丟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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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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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懷疑, 縱使車內是小孩, 他們還是一樣的袖手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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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彼之道, 還治彼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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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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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自家的貓狗, 是他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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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彼之道, 還治彼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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