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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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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死刑
還有甚麼好說的 定罪 槍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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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我也不知道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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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立國都是只有流血才行的~~ 不知是指什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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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多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痴 樹不要皮必死無疑,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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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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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江山易改,本性難移,遏止犯罪,唯一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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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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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初犯不該死刑也不該鞭刑,累犯才該,並且如果無死刑只有鞭刑的話,就鞭完後無期徒刑。
就我看來,在台灣男人是劣勢族群。性侵只針對男對女而非女對男。 而老婆告老公性侵,女友告男友性侵的這些非常怪異的例子,難道也要鞭刑死刑? 那如像之前男的把到一個女的一夜情結果隔天起床女方不見人就告那個男的的新聞又如何? 在台灣性侵一詞已經被濫用到一個境界。 所有媒體報導的性侵都要鞭刑死刑?還是有特例?要如何界定?有特例或界定難保腦殘媒體不會拿來亂寫,然後 PCDVD 上就一堆白痴跟著起鬨(當然不是指捷運這個案例) 另外,閹掉又如何?或許這邊一些人沒看過不少性侵報告,其實很多性侵害並無發生真正交媾的... 此文章於 2007-03-20 12:46 AM 被 A級黑豬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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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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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刑法對性侵的認定: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不要以為讓他沒了生殖器就太平了 再說不只男對女,女對男,女對女或男對男照樣可以性侵 想表演加藤鷹的指技也可能造成性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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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白色巨塔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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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意!!光閹是沒用的! 最重要是斷除*****的念頭!所以我建議以下方法: 鞭刑前放***給他看!在他有點爽的時候,開始鞭,這樣以後他有***念的時候, 就會記得鞭的痛苦!!而且累犯要累加鞭刑次數,譬如說犯兩次,就每個月執行一次鞭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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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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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台灣保護那種人太過了,國外是刑犯都關在一起,強暴犯通常活不了多久....因為被所有人唾棄,把強暴犯關在重刑犯處,讓他們也被強姦一下吧
那種人對被害人的傷害其實是一輩子的,不知道那些不贊成用重法的人在想啥,你女兒或老婆也被他們來一發如何? 小偷台灣也罰太輕了,被偷過的人都會害怕吧?不敢出遠門,對人會有戒心,台灣卻把他們關關就出來,在監獄裡出來後他們早就更厲害啦,而且他們和同業學習時,吃住都好人繳稅打包,他們出來也不怕,因為得手40次才被抓一次,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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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遊戲:一群無法當兵,不知戰爭為何物,穿不下軍服的胖子和戴不好鋼盔的猴子在玩Cosplay兼扮家家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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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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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直接死刑 比較快
把強暴犯留在世上 只是作亂 到處都是偽善者 什麼維護人權.... 要是那些偽善者 自己媽媽 妹妹 姐姐 女朋友 老婆 被性侵 我看牠們還會不會講人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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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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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鞭
而且要開放家屬親友參與用刑.... 鞭刑就是利用切身之痛無法從腦海輕易抹除之來嚇阻犯罪者.... 但是的確 不會百分百的有效 但是起碼能改善不少.... 最有效就是死刑 殺雞警猴兼斬草除根且最不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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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名檔的意義是方便找到自己的文章 此文章於 2007-03-20 02:57 AM 被 GT5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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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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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次遭狼爪 十年暗夜驚恐 【聯合報/陳智菡/研究生(台北市)】 2007.03.20 03:26 am 劍潭捷運站附近一女大學生的嘶喊,劃破了夜空,也戳破台灣假釋制度的虛偽荒謬。 一個犯案累累的林世煌加上一名同夥,有計畫地在台北縣市尋找落單的夜歸女子下手性侵。他滿滿的前科紀錄令人怵目驚心,在假釋期間仍不斷犯案,甚至在社會上正因捷運性侵案鬧得沸沸揚揚之際再伸魔爪。我們不禁要問,這樣一個常業性慣犯,是如何逃過司法的制裁,縱虎歸山? 台灣的假釋制度之寬鬆,令人咋舌;陳進興是一例、林世煌是一例。假釋的條件之一,應是在確認矯治的成效後,才予以縱放,同時還必須嚴格追蹤其行蹤,一來確保罪犯的生活步入常軌、二來也才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但反觀台灣,法官不敢用刑、假釋條件寬鬆、罪犯出獄後,國家也未能提供充分的就業輔導與社會的支持,根本無法真正阻斷出獄人再犯罪之動機。如此一來,犯罪率非但無從降低,妳我的身邊,反而有更多的狼群貼身流竄。 猶記得當我還是高中生時,在一次放學回家的途中,遇到一名騎機車的男子向我問路,我熱心和他比手畫腳好幾分鐘、指出方向。不料,當我轉身離去時,他竟騎車從我身邊加速經過,回報我的是一陣上下其手… 我還記得,那時的我已經心思紊亂,頭腦彷若遭受重擊的一片空白。我淚如雨下,身體不斷發抖;快到家時我稍稍放心,但卻看到那惡狼停車在巷口,朝我大吼一聲:「小姐,對不起喔!」多麼囂張! 我急奔回家,鎖上門,但我感覺不到安全,我的身體還是不聽使喚的不停顫抖… 十年前那不到一分鐘的暴力,不曾褪去。從輔大到政大,在學期間分別發生了「輔大之狼」與「政大之狼」等事件。那段時間只要晚上獨自在校園行走,內心總是惴惴不安。事實上,直至今日,每當有機車在我身旁呼嘯而過,我都會不寒而慄。我不敢想像,「她」,在這樣一個天使墜落的城市,如何重生? 政府給了我們什麼?給了一堆口號、給了我們「大溫暖」計畫?溫暖?這些口號遠離了我們真實的生活,變成一種口頭的遊戲。 許多人談人權、談文明、談人類的進化;但若司法對罪犯的寬容與縱放,是所謂進步文明的象徵,那麼在我看來,台灣的進步乃至於人權或是所謂文明,其實也不過是人類價值稜鏡內的假象。在這裡,文明的善是虛偽的善;文明之甜美的糖衣裡,埋藏著絞殺生命的毒藥。 治亂世需用重典,請立法破除這無止境的暴力的循環,別讓台灣的女兒在暗夜裡不停驚恐地顫抖。 【2007/03/20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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