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
引用:
老實說也許假沒差個這幾天或幾個小時啦........其他地方問題更大啦!!!! 主要根源是.......幾乎所有公司視勞基法於無物啦!!!! 政府....勞工.....公司....都知道違法加班....員工"自動"加班免錢.........So what? 沒人理你呀.......股東會上就算大力讚揚自己的員工"自動"免錢加班....也沒什大不了的呀..... 若政府有誠意就應該配套修法.....若公司違反勞基法最低要罰款營業額的10%以上.....公司越大罰越多....會痛才會在意呀......當你主動要免費加班時...它就會想盡辦法阻止不讓你加班....甚至搞不好還會叫警衛把你給趕出去,下班後就把刷卡權限取消哩!! 若真沒辦法它該給的加班費就會主動補足給你啦! 什麼公司被罰會倒??? 不要違法不就不會被罰了不是嗎??? 就好像強姦,竟然判的比殺人奪命還重.....啊你不去強姦不就沒事了嘛!!!! 重罰有沒有嚇阻效果....相信是有的!!!!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
引用:
看一下修正內容: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第24條,它上面只有說加倍發給,但並沒有同步廢止函釋,所以月薪者,仍只需加給一倍 加重處罰哩?沒有看到修正條文有這個修法,仍然是重罰6萬結案..... 此文章於 2016-10-06 04:40 PM 被 跳海人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
引用:
這串討論 有人說勞工自願甘願為奴 有人說慣老闆.讓他倒一倒好了 講白了.可能都是已經跳出輪迴圈的人才會這樣說 願意當奴.至少還有一口飯吃 連奴都沒得當時.可能就是無業遊民 有房的更慘.連低收入戶都申請不了 更不用提做的工作.可能勞動條件很差 甚至可能勞工本身已無優勢可以選擇.不管學歷.年紀還是體力 說慣老闆倒一倒好了的人.可以以為當老闆絕對都是賺錢.苛刻勞工 但是很多老闆的處境其實比勞工好不到哪 不是只想當老闆. 大環境影響下.台灣很多產業變成<協力廠商>.難聽點就是幫同業代工! 賺取代工費用.然後再支付給員工 員工領的是上個月薪水.老闆拿個可能是60-120天的票 還要負擔其他雜務支出.銀行利息. 是啊~你可以不接.問題是你這家公司有條件不接? 當然可以收一收.但是下面員工可能不容易找到工作.甚至連老闆自己可能都淪落到沒人願意聘請. 問題又變成輪迴......... 去年遇到一家做機車零件的小企業社 老闆.老闆娘做了快30年 錢有拿去買房.養兒女沒錯. 但大部分資產是在模具 去年初老闆娘無預警中風~這下企業社會計&接單&品管工作沒人可以接(也沒有多餘薪水聘請多功能員工) 老闆向來只做負責工廠加工方面.對於會計一竅不通.弄到差點倒閉. 還好撐了1年.老闆娘逐漸復原.只有單手還有中風後遺症...目前業務慢慢恢復穩定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
引用:
資本投資的獲利風險,原本就是投資者要自行承擔,而不是轉嫁到勞工身上 老闆賺大錢時,會想到要大幅回歸到勞工身上嗎?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平行世界
文章: 657
|
引用:
多數沒有 但老闆不賺錢 一定先找勞工動刀 我偶爾想 我若是當老闆會.... 結論還是當員工罷了....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66
|
不曉得當初支持她週休二日的人有沒有被捅了一刀的感覺,她的一例一休硬凹成週休二日,
當政治人物臉皮也要夠厚才行,現在需要的是慣老闆的錢不是選票,人家現在選上了不然你是要怎樣? 你也吹不破她拉不長她,原本的七天假日也要搶回去,我看星期日改名稱叫二日,這樣就週休二日了. ![]() ![]()
__________________
斷點 房間 善變 一廂情願 如果我變成回憶 誰會記得我 因為愛上你 My Girl Lost In Your Eyes Beauty And The Beast (Everything I Do) I Do It For You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
引用:
所以問題還是回歸到勞檢與罰則, 跟一例一休關係大嗎? 怎麼2016年前僅一例, 沒有人靠盃公司會先減薪再算加班?
__________________
![]() 10年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
引用:
不,休息日上班是領1+1.33,超過兩個小時後是領1+1.66 前面的1是假設慣老闆把休息日算進月薪裡,但即使如此, 還是要「另外」算上1.33~1.66的加班費。 你要搭配修正第36條一起看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 為落實週休二日,但並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僅一日屬例假,另一日則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計入延長工時總數。另明定依本法實施彈性工時者,其例假及休息日之配套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24條+36條的總合:意思是就是「一休日」被叫來上班,從第一個小時開始就計入延長工時,然後延長工時的加班費是再多給1.33~1.66。 所以不只你說的再另外給1倍的加班費。 另外,處罰、勞檢不落實,人民請用力幹譙,因為這部份不做,法怎麼訂都沒用。
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此文章於 2016-10-06 05:17 PM 被 shadow2013 編輯.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135
|
引用:
![]() [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 公司叫你休息日來上班,基本上就公司違法。後面也不用談1.33跟1.66了吧。 假設:七日應有之二日 其中這兩日就是休與例,依法必須要休假(整天),這兩條互相箝制,如何休息日來上班? 這是我目前較大的疑問。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
引用:
請注意看修正條文: 四、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所以不是用1.33和1.66去計算,目前針對月薪加倍加給的解釋函是加發1倍薪即可,所以囉.... 另外,法不嚴,愈大型的公司愈不怕罰,說要人頭加罰的講的很好聽,現在哩? 此文章於 2016-10-06 05:29 PM 被 跳海人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