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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三重
文章: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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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事實證明這只是廢話
臨死怕死個人認為再自然不過,跟死刑遏阻犯罪根本是兩碼事 但我必須聲明,我反廢死,因為犯下某些罪行的人就是該死,該以死為自己的罪行負責 不過死刑的執行與遏止犯罪,個人認為不能說沒有,但關連真的不大! 此文章於 2015-06-02 09:57 PM 被 adigo6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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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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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叫不見棺材不掉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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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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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爛的例子..... 抽菸不一定死...... 但以前除了爭議案例外.... 死刑都會槍決..... 像為了吃牢飯殺人現在已出現2個例子有模仿現象..... 未來不排除繼續模仿的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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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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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英雄偶像 ![]() ![]() 此文章於 2015-06-03 08:43 AM 被 我部悍將刘刕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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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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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沒有要廢除死刑或幫犯人辯護的意思 只是如果要100%確認人證、物證俱在,才能判處死刑避免再有人枉死的話 那這次的女童割喉案的龔姓嫌犯就不太可能判處死刑了 原因很簡單 此案跟捷運事件有一點很大的不同 就是行兇時沒有目擊證人,受害者死亡無法指認兇手,也沒有監視器錄到行兇過程 警方公佈的行兇過程幾乎都是由犯人的自白書去還原的 所以問題就是,你怎麼知道犯人說的都是實話呢? 既然不可能保證犯人說的都是實話,沒有目擊者跟影像 那就沒有所謂的100%的人證、物證俱在了 因此 如果要100%確認人證、物證俱在,才能判處死刑的話 那很多重大犯罪都不能判處死刑了 包括這次的割喉案在內 那麼判死刑究竟需要多少證據才行呢? 值的再討論討論 此文章於 2015-06-03 09:10 AM 被 暴君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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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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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這次事件最關鍵的部分, 兇手自行承認殺人, 然而過程無人證物證可以佐證. 到底有沒有一起行兇的共犯, 甚至於龔嫌只是頂罪? 目前偵辦應該都不會朝向這方面去懷疑或主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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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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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新店溪邊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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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以廢死,而且我能提出配套方案,我的方案就是在南太平洋找一個小島,把所有死刑無期徒刑犯人丟到那小島上去終身監禁,生活一切事務由犯人自行處理國家不負責供應,並在周圍部屬軍隊,把任何想逃離的犯人當活動人形靶射擊,擊斃五人義務役提早退伍,志願役晉升一級
此文章於 2015-06-03 10:35 AM 被 JG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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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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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一段讓我想到警察故事成龍抓到那個犯人後, 律師在法庭替犯人辯護的話. 大意是, 律師指警察有一段大概十幾秒的時間沒有看到犯人, 所以不能確定犯人就是他老闆. 其實是他追錯人, 他老闆在這十幾秒的時間上車後被錯認, 於是就被當庭釋放. 沒別的意思, 看看宋士傑就知道, 要凹的話, 話都隨他講. 這東西很爭議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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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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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澳洲當初好像就是被當成那個島,只不過這個島有點給他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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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世間的變化,我該收起快樂的心,是時候把慈悲的心拿出來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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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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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這個叫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可以拿這句話去google一下意思,有時真的不是對方律師太奸巧,是真的客觀條件上,不是有十足證據就能鐵定如何如何,搞得不好,你提出的證據正是敗訴的原因 ![]() 此文章於 2015-06-03 03:12 PM 被 coolcliff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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