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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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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天氣這麼熱,有點懶...不過雷禪大
您這樣解釋有點斷章取義阿
妨礙名譽這部分總則應該就有說明是怎樣限縮了
首先
引用: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真實,並不是指事實上的真實,這個部分採開放性的限縮
因為考量實際上的狀況,行為人不可能對自己所述的每一句話每一件事
都考究其事實真偽,故只要行為人"有所本而信其為真"
就不構成誹謗罪的前提

事主確實有前往該餐廳消費,也提供了餐點的照片為證
基於她個人的主觀意見對餐點提出負面評價,這並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今天事主沒有前往餐廳消費也沒有照片而指謫
餐廳毫無理由的就是爛就是難吃,這樣才會構成誹謗罪

不是今天店家隨便上網估到有人說自己東西或是服務不好
就可以上網告死部落客,尤其消費經驗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店家要告還得先證明部落客的言論是出於惡意(同業相忌或是有利益關係)
只要消費者沒有用不理性或是不禮貌的字眼,
不是隨便要告就告的成....
如果是這樣,美食網站如愛評網,還有其他汽車旅館網站大概都直接倒光了
只准報好不能報壞,那還有什麼公信力可言?

沒有必要這樣嚇自己也嚇別人
     
      
舊 2010-07-22, 05:02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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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千島雷禪
New Member
 
千島雷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
引用:
作者Jeff1987
關於你一直認為"明明在店裡吃得很開心,還拍很多精美照片,看起來吃的很高興"
卻又"事後批評店裡東西難吃"且"不當下向店家反應品質"

舉你自己說的話好了!
消費者不會願意為了這點小事去打官司跑警局(不管輸贏)
同樣用在消費者身上
難吃的店怎麼改還是難吃阿= =他們出餐的方式都是固定的
況且這類型店家也不會有所謂的"不好吃免費"
當然消費者也懶得當下反應(或者說反應後也沒差)
裝潢拍的高興這不跟難吃牴觸阿= =
只要是有經驗的法官都能理解消費者的心態的
並不會有你文章所說的矛盾而對消費者不利
非常簡單的心態問題

當然你提醒大家關於法律上毀謗罪的問題也是不錯啦!
只是你一在的著重於幫店家製造理由對消費者產生不利
有點過度嚇人XD
所以回你文的才會一直反駁你

不然基於好心提醒的原則!你的說法並沒有錯
只是在兩造關係之下~你只是單...


其實能不能吃到免費,和個人的談判能力是有關係的
多數店家都會巴結寫食記的部落客(只要你真的有在寫),做為一個優秀的食記人
應該要多善用自己的優勢,拗一些飲食或旅遊的優惠回來
同樣是寫食記和遊記,有人就可以好吃好玩,花不了多少錢,還有可能被電視台相中
有人就寫得吃力不討好,花錢花時間最後換來被鬧版和被告
這中間差在哪裡,我想人人心中都有把尺

說實在的,我並不喜歡提醒別人這樣的問題,因為大多數人不會領情,結果搞得好像是你要去告他一樣,實在很令人無言
並不是我不強調部落格作者可以主張的利益
而是她部落格的寫法,真的是把自己往火坑裡丟
第一、她的文字太過情緒化,卻有缺少有力的証據支持她的觀點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你看她貼的都是什麼?!你可以從貼圖看出東西哪裡難吃?顧客哪裡不滿意嗎?光看照片的話,明明就是在推薦這家餐廳的食記嘛(拍桌)
像這類的訴訟,攻防無非就是圍繞在是否針對事實
但這種照片明顯和言論不一致的情況
根本就是在做球給告訴人!我還能說什麼?
而且正是因為這個部落格把靶子豎得太明了,所以我才忍不住敲一下
不然你以為我吃飽太閒,拿法律去嚇那些跟我利益無關的當事人?
 
舊 2010-07-22, 05:12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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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雷禪
New Member
 
千島雷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天氣這麼熱,有點懶...不過雷禪大
您這樣解釋有點斷章取義阿
妨礙名譽這部分總則應該就有說明是怎樣限縮了
首先

所謂的真實,並不是指事實上的真實,這個部分採開放性的限縮
因為考量實際上的狀況,行為人不可能對自己所述的每一句話每一件事
都考究其事實真偽,故只要行為人"有所本而信其為真"
就不構成誹謗罪的前提

事主確實有前往該餐廳消費,也提供了餐點的照片為證
基於她個人的主觀意見對餐點提出負面評價,這並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今天事主沒有前往餐廳消費也沒有照片而指謫
餐廳毫無理由的就是爛就是難吃,這樣才會構成誹謗罪

不是今天店家隨便上網估到有人說自己東西或是服務不好
就可以上網告死部落客,尤其消費經驗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店家要告還得先證明部落客的言論是出於惡意(同業相忌或是有利益關係)
只要消費者沒有用不理性或是不禮貌的字眼,
不是隨便要告就告的成...


R大…以上您說的我都同意,不過問題是…作者貼的照片,適足以証明東西看起來很好吃…

如果是這樣的話,要怎麼判定呢…

如果今天她貼的照片,東西看起來很噁爛、或服務態度差,甚至來吃的那位部落客吃得很痛苦,可以看得出來的話,那我完全沒有話講,這樣就算店家提告,勝訴也十分不易

但……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說這一篇食記很危險的原因

此文章於 2010-07-22 05:26 PM 被 千島雷禪 編輯.
舊 2010-07-22, 05:25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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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雷禪離線中  
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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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千島雷禪
R大…以上您說的我都同意,不過問題是…作者貼的照片,適足以証明東西看起來很好吃…

如果是這樣的話,要怎麼判定呢…

如果今天她貼的照片,東西看起來很噁爛、或服務態度差,甚至來吃的那位部落客吃得很痛苦,可以看得出來的話,那我完全沒有話講,這樣就算店家提告,勝訴也十分不易

但……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說這一篇食記很危險的原因

CASE BY CASE,好不好吃這是個人主觀
我所謂的貼了照片重點不是在於食物看起來好吃與否
而是部落客有在該餐廳消費用餐此一事實為真

她的言論基於上述事實而給予評價就不會有問題
只要她今天不是說這間餐廳的東西像X(自填)之類這樣
明顯是侮蔑或是貶損的用語,部落客愛怎麼寫都是她的自由
這是受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要見樹不見林,看法條只看構成要件的字面,前提跟但書背後有更深的法理要理解
不然你認知的法律條文在現實世界會窒礙難行
舊 2010-07-22, 05:49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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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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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BTW,我不喜歡另外假設狀況(那會沒完沒了)
單純就這個CASE來說,好不好吃我不知道
但所謂的豬排應該是由"整塊的豬肉構成的肉排"
但在照片裡面我沒看到常識及經驗中所認識的豬排,
那一盤比較像在路邊鐵板99快炒常見的鐵板豬肉片吧?
讓我知道所謂的豬排是長的這個樣子,就算再美味
我還是認為他是鐵板豬肉片,連吃都不想吃,因為我花錢點的是豬排
你就要送一份豬排上來,而不是鐵板豬肉片
舊 2010-07-22, 05:57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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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Happy_Cat
其實我反而喜歡看一般人部落格,因為真實。「達人或專家」反而容意收錢做****,國內外食評皆如此。

至於那位一直犯「恐嚇罪」的網友,就別理他了,現在商家付錢請人在網路發言的情況很常見,像錄音帶一樣一直重覆的人根本不用理。


不收錢就沒偏見?

建議照照鏡子。
舊 2010-07-22, 06:40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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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學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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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0
2XX這種餐我不會去吃,價位跟期望餐飲不相符。
po文正妹講的是他去這家店感覺,並有po照片為證,認不認同他的看法是你家的事。

這串有一位講很多法律啥的,小心不要隨之起舞。
舊 2010-07-22, 06:56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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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BTW,我不喜歡另外假設狀況(那會沒完沒了)
單純就這個CASE來說,好不好吃我不知道
但所謂的豬排應該是由"整塊的豬肉構成的肉排"
但在照片裡面我沒看到常識及經驗中所認識的豬排,
那一盤比較像在路邊鐵板99快炒常見的鐵板豬肉片吧?
讓我知道所謂的豬排是長的這個樣子,就算再美味
我還是認為他是鐵板豬肉片,連吃都不想吃,因為我花錢點的是豬排
你就要送一份豬排上來,而不是鐵板豬肉片


菜名很重要,菜單中有薄片豬里肌,也有酥炸豬排。

看圖片應該是煎薄片豬里肌~~~不像酥豬排啊?

如果確定點的是豬排,未免太薄了,也沒有酥炸?
舊 2010-07-22, 06:58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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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Major Member
 
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千島雷禪
這麼嚴肅的問題你可以在三審都敗訴以後去聲請大法官釋憲
現在好像是到六六三號還是六六五號
如果你能再增加一條那一定很有成就感
這種事情就要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就像我之前講過的,如果你覺得不好吃那就應該當場客訴
如果店家不為消費者利益之保障,那麼將事實公佈於眾才算有理由
你現場不投訴還笑咪咪地到處照相,照得那麼高興,店家以為你吃得很滿意,回家又上部落格婊店家,這是怎樣?
這種背後捅刀的行為無論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完全站不住腳

我 google 一下食記被告,只看到店家"揚言"要告,不管他有沒有要告,提告本來就是人民的權益,但提告到勝訴那可是天差地遠,你找個勝訴的案例出來看看,才能說服人

會告人就比較厲害?大不了告他毀謗,大家同是被告和告訴人,地位就平等了

還有法條不要只看一半

刑法第311條的阻卻違法(毀謗罪)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舊 2010-07-22, 07:13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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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離線中  
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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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千島雷禪
但這種照片明顯和言論不一致的情況


抱歉喔...

依照小弟非專家、拍照技術普普、也沒啥太多思考背後法律問題的前提下,單就看該部落格版主拍出來的照片,帶給小弟的感覺就已經是 " 普普通通" 的感覺了。

小弟個人覺得,該部落格版主的照片&言論給我的觀感是一致的!
舊 2010-07-22, 07:16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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