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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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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這麼熱,有點懶...不過雷禪大
您這樣解釋有點斷章取義阿 妨礙名譽這部分總則應該就有說明是怎樣限縮了 首先 引用:
所謂的真實,並不是指事實上的真實,這個部分採開放性的限縮 因為考量實際上的狀況,行為人不可能對自己所述的每一句話每一件事 都考究其事實真偽,故只要行為人"有所本而信其為真" 就不構成誹謗罪的前提 事主確實有前往該餐廳消費,也提供了餐點的照片為證 基於她個人的主觀意見對餐點提出負面評價,這並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今天事主沒有前往餐廳消費也沒有照片而指謫 餐廳毫無理由的就是爛就是難吃,這樣才會構成誹謗罪 不是今天店家隨便上網估到有人說自己東西或是服務不好 就可以上網告死部落客,尤其消費經驗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店家要告還得先證明部落客的言論是出於惡意(同業相忌或是有利益關係) 只要消費者沒有用不理性或是不禮貌的字眼, 不是隨便要告就告的成.... 如果是這樣,美食網站如愛評網,還有其他汽車旅館網站大概都直接倒光了 只准報好不能報壞,那還有什麼公信力可言? 沒有必要這樣嚇自己也嚇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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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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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能不能吃到免費,和個人的談判能力是有關係的 多數店家都會巴結寫食記的部落客(只要你真的有在寫),做為一個優秀的食記人 應該要多善用自己的優勢,拗一些飲食或旅遊的優惠回來 同樣是寫食記和遊記,有人就可以好吃好玩,花不了多少錢,還有可能被電視台相中 有人就寫得吃力不討好,花錢花時間最後換來被鬧版和被告 這中間差在哪裡,我想人人心中都有把尺 說實在的,我並不喜歡提醒別人這樣的問題,因為大多數人不會領情,結果搞得好像是你要去告他一樣,實在很令人無言 並不是我不強調部落格作者可以主張的利益 而是她部落格的寫法,真的是把自己往火坑裡丟 第一、她的文字太過情緒化,卻有缺少有力的証據支持她的觀點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你看她貼的都是什麼?!你可以從貼圖看出東西哪裡難吃?顧客哪裡不滿意嗎?光看照片的話,明明就是在推薦這家餐廳的食記嘛(拍桌) 像這類的訴訟,攻防無非就是圍繞在是否針對事實 但這種照片明顯和言論不一致的情況 根本就是在做球給告訴人!我還能說什麼? 而且正是因為這個部落格把靶子豎得太明了,所以我才忍不住敲一下 不然你以為我吃飽太閒,拿法律去嚇那些跟我利益無關的當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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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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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大…以上您說的我都同意,不過問題是…作者貼的照片,適足以証明東西看起來很好吃… 如果是這樣的話,要怎麼判定呢… 如果今天她貼的照片,東西看起來很噁爛、或服務態度差,甚至來吃的那位部落客吃得很痛苦,可以看得出來的話,那我完全沒有話講,這樣就算店家提告,勝訴也十分不易 但……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說這一篇食記很危險的原因 ![]() 此文章於 2010-07-22 05:26 PM 被 千島雷禪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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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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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CASE BY CASE,好不好吃這是個人主觀 我所謂的貼了照片重點不是在於食物看起來好吃與否 而是部落客有在該餐廳消費用餐此一事實為真 她的言論基於上述事實而給予評價就不會有問題 只要她今天不是說這間餐廳的東西像X(自填)之類這樣 明顯是侮蔑或是貶損的用語,部落客愛怎麼寫都是她的自由 這是受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要見樹不見林,看法條只看構成要件的字面,前提跟但書背後有更深的法理要理解 不然你認知的法律條文在現實世界會窒礙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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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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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我不喜歡另外假設狀況(那會沒完沒了)
單純就這個CASE來說,好不好吃我不知道 但所謂的豬排應該是由"整塊的豬肉構成的肉排" 但在照片裡面我沒看到常識及經驗中所認識的豬排, 那一盤比較像在路邊鐵板99快炒常見的鐵板豬肉片吧? 讓我知道所謂的豬排是長的這個樣子,就算再美味 我還是認為他是鐵板豬肉片,連吃都不想吃,因為我花錢點的是豬排 你就要送一份豬排上來,而不是鐵板豬肉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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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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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收錢就沒偏見? 建議照照鏡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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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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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這種餐我不會去吃,價位跟期望餐飲不相符。
po文正妹講的是他去這家店感覺,並有po照片為證,認不認同他的看法是你家的事。 這串有一位講很多法律啥的,小心不要隨之起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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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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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菜名很重要,菜單中有薄片豬里肌,也有酥炸豬排。 看圖片應該是煎薄片豬里肌~~~不像酥豬排啊? 如果確定點的是豬排,未免太薄了,也沒有酥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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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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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 google 一下食記被告,只看到店家"揚言"要告,不管他有沒有要告,提告本來就是人民的權益,但提告到勝訴那可是天差地遠,你找個勝訴的案例出來看看,才能說服人 會告人就比較厲害?大不了告他毀謗,大家同是被告和告訴人,地位就平等了 還有法條不要只看一半 刑法第311條的阻卻違法(毀謗罪)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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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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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喔... 依照小弟非專家、拍照技術普普、也沒啥太多思考背後法律問題的前提下,單就看該部落格版主拍出來的照片,帶給小弟的感覺就已經是 " 普普通通" 的感覺了。 小弟個人覺得,該部落格版主的照片&言論給我的觀感是一致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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