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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en_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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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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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9-07-21 11:31 AM 被 jasen_10 編輯.
舊 2009-07-21, 11:29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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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en_10離線中  
EA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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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q67
我跟大家保證

如果哪天房客燒炭死在自己家裡了

那些現在大呼弱勢.法律正義的人

還是會去要賠償的啦~~~
只是現在在這邊跟你嘴砲喇賽很開心而已.

正解∼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09-07-21, 11:38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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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本串
是白痴法官應援團報到處?
舊 2009-07-21, 12:05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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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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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jasen_10
我沒反對第 1148 條的精神(也了解)

本案最大異議是「加害人」的雙親
顯然沒有多餘的財力賠償湯尼陳279萬

法官
到底有無心證去考量這一對老爸媽情況?就算有限定繼承的機制
難保以後不會出現這種情形:自殺者留下一妻二兒,及一棟巿值三百萬的房子(自住)無法拋棄繼承;被法官判須賠償受害屋主279萬,由於房子被法院拍賣清償,一妻二兒就此居無定所......

請問
這種判決不算對弱者開刀嗎?
符合正義嗎?


那麼請問屋主所受損害求償無門,是否符合正義呢?

難保以後不會出現這種情形:某獨居肢障老人擁有2棟房子,靠出租所得維持生活,但陸續有人在房間內自殺,造成房產難以出租或變賣,老人晚景淒涼...

法官:正義判決不用賠償
鄉民:對弱者開刀

這類假設是假設不完的...
舊 2009-07-21, 12:32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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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drasil
那麼請問屋主所受損害求償無門,是否符合正義呢?

難保以後不會出現這種情形:某獨居肢障老人擁有2棟房子,靠出租所得維持生活,但陸續有人在房間內自殺,造成房產難以出租或變賣,老人晚景淒涼...

法官:正義判決不用賠償
鄉民:對弱者開刀

這類假設是假設不完的...


你漏掉一段:法官到底有無心證去考量這一對老爸媽情況......
還有出租公晚景淒涼和孤兒寡母流浪街頭
誰的比率高?

<凶宅>
是一時租出不去(賣)
或是永遠租出不去(賣)
總有個比率原則吧

假設是假設不完的
所以這個判例不合正義
舊 2009-07-21, 12:53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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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en_10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drasil
.....
這類假設是假設不完的...


你不必和那個自我中心的人認真啦,
你看看他的簽名檔就知道了,
他只是一個自以為正義的青蛙...
既然覺的這裡的人都"無邏輯的鄉愿是非",可是又愛在這裡混,不正是自掌嘴的最高境界嗎..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09-07-21, 01:14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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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jasen_10
你漏掉一段:法官到底有無心證去考量這一對老爸媽情況......
還有出租公晚景淒涼和孤兒寡母流浪街頭
誰的比率高?

<凶宅>
是一時租出不去(賣)
或是永遠租出不去(賣)
總有個比率原則吧

假設是假設不完的
所以這個判例不合正義


沒聽說過這個原則,總覺得未來也不會有這種原則出現...

而且討論到現在,還是不知道這裡所謂的「正義」到底有什麼標準。

如果「正義」只是某個人心中抽象模糊的不具體想法,並且用以作為某種最高指導原則的話,恐怕才是導致和稀泥執法方式的無邏輯鄉愿是非。
舊 2009-07-21, 02:09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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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nbrenh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
自殺不見得就是錯的,
生命是自己的,為何不能自殺?

而所謂凶宅,只是社會風俗的不文明而已,
造成房價下跌應該向社會大眾的無知索價才是,
自殺的人與其父母沒錯。
舊 2009-07-21, 02:23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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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renhu離線中  
nbrenh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
引用:
作者sutl
自殺也是殺人的一種,只是對象是自己而已。

自殺者死亡是生前的殺人動作所造成的,所以屬於生前行為。(死人沒辦法自殺)

至於賠償,應該是向殺人者追討。

但自殺者已死亡,所以是向繼承人追討,這時就是繼承問題了。



自殺與殺人根本不同。

如果依照你的邏輯,
我可以摸我自己身體的任何一個部位,
所以我如果跑去摸我辦公室女孩的身體是否也一樣沒罪?

還是我不能摸其他女孩的身體,
所以我摸我自己的身體也有罪!!!?

生命是我自己的,我當然可以有自主權。
舊 2009-07-21, 02:28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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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renhu離線中  
nbrenh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
引用:
作者drasil
那麼請問屋主所受損害求償無門,是否符合正義呢?

難保以後不會出現這種情形:某獨居肢障老人擁有2棟房子,靠出租所得維持生活,但陸續有人在房間內自殺,造成房產難以出租或變賣,老人晚景淒涼...

法官:正義判決不用賠償
鄉民:對弱者開刀

這類假設是假設不完的...



如果是我的話,
我會自認倒楣承受損失,
並且出錢好好安葬那位自殺的死者,
甚至幫他寫祭文的詩詞,
並且好好安慰他的親人,

而且祝福他的靈魂能夠得到救贖而安歇。
舊 2009-07-21, 02:34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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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renhu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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