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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ioushen
就是因為如此 , 在法律條文上的意圖xx , 更是恐怖 .
否則就不需要那麼多人 , 花了數十年的時間 , 流血流汗的要刪除掉這個 "意圖"

因為"意圖"不需要太強而有力的證據 , 只要你隨便說過一句話 , 一張圖片 ,
甚至一個檢舉 , 加上法官的心證 , 你就會被處理 . 如果沒有 "意圖" , 那
就需要蒐集更完整的證據來證明你真的有這種行為才能判刑 .

舉個白話的例子
如果你買了一把菜刀 , 回家的路上經過銀行 , 如果有一條法律叫做意圖行搶 ,
那你很可能當場被抓起來 , 甚至被判刑 . 問題是你根本沒有行搶的意思 , 卻被
法官的心證認定為有罪 .


唉!對法律的誤解越來越深......

第 325 條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8 條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發現沒有,不論是搶奪或是強盜,都以主觀犯意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要素,是不是跟你的想像有點出入?

如果帶刀在銀行門口被捕,究竟是想搶奪或是強盜,要看其他證據是否足以顯示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如果是想搶奪,因為尚未著手,所以是搶奪預備,又搶奪罪不罰預備,所以不能論以搶奪罪。

如果是想強盜,同樣因為未著手所以是強盜預備,但是強盜罪有處罰預備犯,所以會成立328條第五項的預備強盜罪。

如果沒有其他足以顯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證據,那麼依照罪疑唯輕與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就不能對行為人做出有罪判決。除非行為人攜帶的刀械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物,自該依該條例論處。
     
      
舊 2006-08-15, 10:26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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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lioushen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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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呵呵 ...
你真是會惡意扭曲我的話 !!

你看好
第 325 條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8 條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法律條文規定的 , 是有所行為 , 已經動手了 , 而我所強調的 , 是只有思想 , 或者是惡意的栽贓 ..明明我舉的例子 , 是指有買菜刀經過銀行 , 如果只有 "意圖" 就能定罪 , 而不需實際行為 .
否則請你告訴我 , 為何刑法 100 條的意圖要取消 ??

上面舉的屈肇康的例子 , 請問你 , 他是否有行為了 ?
是否可以回答 58# 這篇 .. ?

你這種惡意扭曲他人文義的行為 , 真是不足取 .
 

此文章於 2006-08-15 10:48 AM 被 lioushen 編輯.
舊 2006-08-15, 10:45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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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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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聰明如你

1. 意圖搶奪他人之動產 ,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定看得出這兩種的差別
所以 , 別再惡意扭曲我的文義喔 !

此文章於 2006-08-15 10:59 AM 被 lioushen 編輯.
舊 2006-08-15, 10:56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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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ioushen
呵呵 ...
你真是會惡意扭曲我的話 !!

你看好
第 325 條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8 條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法律條文規定的 , 是有所行為 , 已經動手了 , 而我所強調的 , 是只有思想 , 或者是惡意的栽贓 ..明明我舉的例子 , 是指有買菜刀經過銀行 , 如果只有 "意圖" 就能定罪 , 而不需實際行為 .
否則請你告訴我 , 為何刑法 100 條的意圖要取消 ??

上面舉的屈肇康的例子 , 請問你 , 他是否有行為了 ?
是否可以回答 58# 這篇 .. ?

你這種惡意扭曲他人文義的行為 , 真是不足取 .


我後半段分析的部份你有沒有看?
如果沒有,你這樣無端指控,是否更不足取?

不同罪名,有不同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已著手,必須個別判斷。

例如說某人說:「想殺死XXX!」這樣的言論,是殺人陰謀犯,但是殺人罪不罰陰謀犯,因此並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說的是「XXX是搶別人老公的狐狸精!」此時,雖然同樣是以言論方式為之,卻已經足以成立毀謗罪了。

同樣的,煽惑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為之,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實已經達成行為著手之地步了。
舊 2006-08-15, 11:07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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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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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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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886
引用:
作者惡蟲
唉!對法律的誤解越來越深......




開文就直指我對於法律誤解 , 後來才解釋一堆想要扭轉




惡蟲兄啊 , 請問屈肇康說的是什麼 ... ??
他說 : 「想拿槍往xxx腦門插下去」。
或者是說 : 我們一起拿槍往xxx腦門插下去 ??

相信聰明的你 , 也瞭解這個差別的 ..

引用:
作者惡蟲
同樣的,煽惑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為之,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實已經達成行為著手之地步了。

所以啊 , 屈肇康是說自己的心情 , 還是煽惑他人 ??
舊 2006-08-15, 11:19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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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ioushen


惡蟲兄啊 , 請問屈肇康說的是什麼 ... ??
他說 : 「想拿槍往xxx腦門插下去」。
或者是說 : 我們一起拿槍往xxx腦門插下去 ??



他只有講這一句嗎?

此文章於 2006-08-15 12:08 P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06-08-15, 12:06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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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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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那就等日後法院公開了 ...
舊 2006-08-15, 12:52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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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pingu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引用:
作者lioushen
舉個白話的例子
如果你買了一把菜刀 , 回家的路上經過銀行 , 如果有一條法律叫做意圖行搶 ,
那你很可能當場被抓起來 , 甚至被判刑 . 問題是你根本沒有行搶的意思 , 卻被
法官的心證認定為有罪 .

這個例子有點扯了,假如走進銀行把刀子拿出來,講有意圖還說的過去,若是經過,銀行每天都有這麼多人經過,有誰被抓
__________________
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舊 2006-08-15, 03:03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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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ua離線中  
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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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你現在覺得有點扯 , 呵呵 , 早期爭議的條文 , 你沒經歷過 ...
我舉這樣的例子 , 就是要說明 "意圖" 的恐怖 !

不過如果上面我和惡蟲兄的對話你看的懂的話 , 應該就不會有後面這些話了
舊 2006-08-15, 03:36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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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離線中  
sibak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引用:
作者gimmyyu
刑法第 100 條之所以的可怕,是因為『意圖』叛亂被擴大解釋了,已至於有很多文字獄以及一些莫須有的罪形。


你也幫幫忙現在都民國幾百年了,還在幫那群豬腦講話,時代到底是有沒有進步呀?

老子四十好幾,當年的都會有一兩個老師對學生"洗腦"思想無罪,現在反而是看不到幾個老師會這樣教學生,真是今夕何夕?

意圖是要有證據,不是打打嘴砲就是意圖,要說打嘴砲是恐嚇威脅還比較可能成立.
舊 2006-08-15, 07:13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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