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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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對法律的誤解越來越深...... 第 325 條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8 條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發現沒有,不論是搶奪或是強盜,都以主觀犯意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要素,是不是跟你的想像有點出入? 如果帶刀在銀行門口被捕,究竟是想搶奪或是強盜,要看其他證據是否足以顯示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如果是想搶奪,因為尚未著手,所以是搶奪預備,又搶奪罪不罰預備,所以不能論以搶奪罪。 如果是想強盜,同樣因為未著手所以是強盜預備,但是強盜罪有處罰預備犯,所以會成立328條第五項的預備強盜罪。 如果沒有其他足以顯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證據,那麼依照罪疑唯輕與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就不能對行為人做出有罪判決。除非行為人攜帶的刀械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物,自該依該條例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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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5, 10:26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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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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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
你真是會惡意扭曲我的話 !! 你看好 第 325 條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8 條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 法律條文規定的 , 是有所行為 , 已經動手了 , 而我所強調的 , 是只有思想 , 或者是惡意的栽贓 ..明明我舉的例子 , 是指有買菜刀經過銀行 , 如果只有 "意圖" 就能定罪 , 而不需實際行為 . 否則請你告訴我 , 為何刑法 100 條的意圖要取消 ?? 上面舉的屈肇康的例子 , 請問你 , 他是否有行為了 ? 是否可以回答 58# 這篇 .. ? 你這種惡意扭曲他人文義的行為 , 真是不足取 . 此文章於 2006-08-15 10:48 AM 被 lioushe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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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5, 10:45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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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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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如你
1. 意圖搶奪他人之動產 ,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定看得出這兩種的差別 所以 , 別再惡意扭曲我的文義喔 ! 此文章於 2006-08-15 10:59 AM 被 lioushen 編輯. |
2006-08-15, 10:56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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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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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後半段分析的部份你有沒有看? 如果沒有,你這樣無端指控,是否更不足取? 不同罪名,有不同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已著手,必須個別判斷。 例如說某人說:「想殺死XXX!」這樣的言論,是殺人陰謀犯,但是殺人罪不罰陰謀犯,因此並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說的是「XXX是搶別人老公的狐狸精!」此時,雖然同樣是以言論方式為之,卻已經足以成立毀謗罪了。 同樣的,煽惑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為之,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實已經達成行為著手之地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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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5, 11:07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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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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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開文就直指我對於法律誤解 , 後來才解釋一堆想要扭轉 惡蟲兄啊 , 請問屈肇康說的是什麼 ... ?? 他說 : 「想拿槍往xxx腦門插下去」。 或者是說 : 我們一起拿槍往xxx腦門插下去 ?? 相信聰明的你 , 也瞭解這個差別的 .. 引用:
所以啊 , 屈肇康是說自己的心情 , 還是煽惑他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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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5, 11:19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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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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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只有講這一句嗎? 此文章於 2006-08-15 12:08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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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5, 12:06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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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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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等日後法院公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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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5, 12:52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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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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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例子有點扯了,假如走進銀行把刀子拿出來,講有意圖還說的過去,若是經過,銀行每天都有這麼多人經過,有誰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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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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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5, 03:03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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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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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覺得有點扯 , 呵呵 , 早期爭議的條文 , 你沒經歷過 ...
我舉這樣的例子 , 就是要說明 "意圖" 的恐怖 ! 不過如果上面我和惡蟲兄的對話你看的懂的話 , 應該就不會有後面這些話了 |
2006-08-15, 03:36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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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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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也幫幫忙現在都民國幾百年了,還在幫那群豬腦講話,時代到底是有沒有進步呀? 老子四十好幾,當年的都會有一兩個老師對學生"洗腦"思想無罪,現在反而是看不到幾個老師會這樣教學生,真是今夕何夕? 意圖是要有證據,不是打打嘴砲就是意圖,要說打嘴砲是恐嚇威脅還比較可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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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5, 07:13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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