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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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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錢當然不是無罪的證據 但是可以賠錢換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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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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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都一堆罰責都是可易科罰金嗎?
有錢就免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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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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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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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賠錢換無罪,那就表示有罪了呀... 原本就無罪的話,還需要賠錢嗎? 本來就沒有罪刑跟賠錢擦掉罪刑是兩回事。 我講的是給法官錢換取從頭到尾都無罪,你不能這樣拿易科罰金打我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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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無德 , 政無能 , 法無衡 , 民無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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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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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罪..應該算是小事了.
我想大部份人不爽的不是有沒有罪, 而是有沒有"令人滿意的處份".. 不然舉個例子嘛..酒駕就罰 600NTD好嗎? 也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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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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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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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下面這個算不算~緩起訴 拿錢逃掉五年有期的詐欺罪 這個案例不等同判有罪緩判或是得易科罰金,是用錢換緩起訴,完全逃過進入法院審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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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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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 看起來已經離題了,不過還是用力轉回來一下..
論串至此可以發現一件事, 本島並不是真民主社會, 而是確確實實的資本社會, 民主只是方向和口號....假的.. 現實是,台灣是資本社會,看錢的......... 頂多好聽一點講"台灣正在追求民主", 可是. 只要還有人心裡認為"林北交的錢比較多,權力應該大一點". 那民主就..........繼續追求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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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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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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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很多人都說台灣民主
但 你去仔細看選罷法 不僅是限制年輕人的選舉權 還限制年輕人的被選舉權 我之所以要提出來講 實在是因為這些規定真的很不合理 限制20歲才有選舉權 不限制高齡沒有選舉權 限制參選立委跟議員要23歲 限制參選縣市長要30歲 限制參選總統要40歲 "就是不限制各公職多高齡就不能參選" 那 請問這樣的單方面年齡限制有何道理? 難道年輕人就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嗎? 難道老年人做的決定就一定是對的嗎? 在台灣說公平 但是 光一個 選罷法 就充滿著年齡歧視 如果說好人跟壞人都有公平的一票 那為何年輕人跟老人就不能有平等的選舉跟被選舉權 年輕人又不是生下來就被褫奪公權. 為何選罷法要剝奪他們的權力 還是選罷法本身就是違憲的東西? 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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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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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這樣子想..也行,
但 就你是否願意反思一下,你認為的合理才叫作合理嗎? 我以為啦,光是在本論串裡都看不到你的觀點能取得多數共識了.......... 雖然我也能認同為何"難道老年人做的決定就一定是對的嗎?", 甚至反過來説....如果90高齡腦子不清楚的傢伙如果他繳的稅比你多呢? 是否你就要認同他應該有比你更高的影響力決定權?!!! 我不能也不想去修正或者是企圖影響你的觀點或決定, 會發言只是覺得..恩. 我不認同你的觀點,然後做一點點簡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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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9-02-16 12:15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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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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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現有的選罷法本身來說
他並不是以金錢去衡量一個人的選舉權跟被選舉權 而是以"年齡" 我也不知道為啥討論到會變成用金錢去衡量 但 就現有的選罷法來說 這樣的年齡限制可能是有瑕疵的 我只是想知道為何選罷法會是這樣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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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or桃園
文章: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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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為什麼出生後住滿當地滿一年不能夠選該區域市長 為什麼要有年齡限制? -- 投票權中限制年齡在20歲是因為民法中規定你20歲後才能完全為自己負責(不會究責到你的監護人) 或是說20歲為民法上你被承認具有行為能力 要修法到18歲可以, 那就把民法中的成年改定義為18歲也行, 但是沒有道理有權利卻沒有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至於用金錢甚麼而定, 那你應該是弄錯了, 我個人提的是以有沒有繳到所得稅來定 用所得稅定義, 你要是繳得起所得稅, 當然是有能力為自己負責 至於某些後面偷換概念的網友, 得請他們來解釋為什麼會有那種繳一塊錢要投一票的想法 (至於我個人, 就算是被偷換成那概念我也不覺得我會是受害的那個) 再來有網友討論到用服兵役, 我也很贊成, 可能的話最好還取消替代役, 大家一起來服兵役 至於那票職業學生?(職業型高中學生, 還是職業型大學生等等)或是根本沒能力照顧自己的 老實說讓這些人決定其他人的命運還滿微妙的 目前民法中有訂"無行為能力者"不應該擁有選舉與被選權, 最明顯的案例應該是"禁治產" 如果無條件要降低年齡限制到18歲, 那乾脆就直接取消年齡限制, 讓只要住滿選舉地年限的都可以獲得投票權與被投票權還比較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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