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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kedrider555
Master Member
 
maskedrider55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引用:
作者orea2004
重點是如果家人有人酒駕被掛螢光車牌
那其他家人是不是就不能開那台車了?
一般民眾可不像這些公務員們家裡每人一台車耶。


沒辦法,算是另類的連坐法吧...

自己家人自己勸不了,也只能一起承擔他留下來的屎了...

不然就是改騎機車或晚上別開車出門...

螢光車牌不知道是跟車還是跟車主,如果是跟車主,過戶給家人應該可行...

跟車的話,賣掉換新車吧...

不過這種方法真的能解套的話,對其他用路人可能也是很危險...
     
      

此文章於 2017-12-05 09:01 AM 被 maskedrider555 編輯.
舊 2017-12-05, 08:58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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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kedrider555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我只曉得凡事要顧慮周全, 就什麼事情也做不了, 什麼人也管不了.

因為, 你開方便之門, 就會有人鑽空檔.
 
舊 2017-12-05, 08:59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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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tacowave
*停權中*
 
tacowa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orea2004
重點是如果家人有人酒駕被掛螢光車牌
那其他家人是不是就不能開那台車了?
一般民眾可不像這些公務員們家裡每人一台車耶。


賣掉...誰開的誰處理,親人真的躲不掉
難道討債上門的還管你幾等親內嗎
舊 2017-12-05, 09:00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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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owave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引用:
作者tacowave
賣掉...誰開的誰處理,親人真的躲不掉
難道討債上門的還管你幾等親內嗎


對啊~ 我以經驗告訴你, 親人不是不能處理, 而是看被逼到什麼程度.

當作有血緣的陌生人不要借車, 該分開就分開, 他都不尊重你了, 何必呢?
舊 2017-12-05, 09:08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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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4
不太懂,酒駕都已經用刑法規範,為什麼車輛不能視為犯罪工具,依刑法第 38 條處理,還要疊床架屋,規劃用一個行政罰的螢光車牌,更何況行政罰抵觸上位刑法,根本是無效法律。因為車的沒收了,螢光車牌要掛哪裡

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此文章於 2017-12-05 10:08 AM 被 小肥羊 編輯.
舊 2017-12-05, 10:05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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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Abcb
違法判決不是很多嗎?

以常上新聞的性侵害案件來說, 對未滿16歲之男女為****或猥褻者,無論對方是否自願,一律視為性侵害犯罪。

但是法官有多少起是用"看起來滿16歲"或"不知情"來判無罪的? 法律的規定是用誰的"看起來"還是有"不知者無罪"等等的無犯意免責條款?

目前的版本就算要立法通過, 可能也得先面對大法官釋憲來確認目前修法是否有侵害人權和違反比例原則等情事...

引用:
作者leeko
法律再怎麼規定,最後還是要看法官怎麼判:

男子酒駕6次 竟辯「並非短時間多次密集犯罪」
...

基本上
在法庭上,只要法官有"任意"解釋法條的權力
法官亂搞永遠無法解決
舊 2017-12-05, 10:11 A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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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小肥羊
聽總統的,現在立法院與司法院之間有矛盾,總統應該依法去協調兩院之間的爭議,到底是立法院的法條有漏洞,還是法官亂判。

現在總統是學法律的
學法律有一種很奇怪的現象,非常護短
舊 2017-12-05, 10:23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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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Part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79
引用:
作者nomad
現在總統是學法律的
學法律有一種很奇怪的現象,非常護短
你這種說法很怪,台灣民間累積對不少司法的不滿,所以長期有改革司法的聲浪,和前政權比較起來,現政權是屬於和原司法體系關聯少一點,更有心從事改革的那邊。所以現在如果有反對改革的批評,比較像會是來自既有利益方的那邊

不過司改還在進行中,還不確定會改成怎樣。進步人士通常比較在意人權相關,改革結果也不知道會不會符合台灣一般鄉民的胃口,遵循一般鄉民想要的方向就是了

此文章於 2017-12-05 10:29 AM 被 Parten 編輯.
舊 2017-12-05, 10:26 A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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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en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小肥羊
不太懂,酒駕都已經用刑法規範,為什麼車輛不能視為犯罪工具,依刑法第 38 條處理,還要疊床架屋,規劃用一個行政罰的螢光車牌,更何況行政罰抵觸上位刑法,根本是無效法律。因為車的沒收了,螢光車牌要掛哪裡

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警察應該只能做扣車,法棺才能做出沒收的判決 (如果有錯,請鞭小力一點..)

但扣車要負擔的保管成本太大,警察不一定會願意做
新聞

雖說如此,實際上酒駕當下就能做扣車,我支持只要酒駕就先扣車並吊銷駕照,無照駕駛者即需入監半年以上
舊 2017-12-05, 10:30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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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4
引用:
作者跳海人
警察應該只能做扣車,法棺才能做出沒收的判決 (如果有錯,請鞭小力一點..)

但扣車要負擔的保管成本太大,警察不一定會願意做
新聞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ml#.WiYDPVWWa70)

雖說如此,實際上酒駕當下就能做扣車,我支持只要酒駕就先扣車並吊銷駕照,無照駕駛者即需入監半年以上

現在一堆公務機關都有單一窗口,為什麼平均薪水最高的公務員"法官"不能有酒駕單一窗口。
這種無爭議案件,速審速決,五分鐘就可以裁定沒收結案。
SOP:酒駕立刻移送法院酒駕單一窗口
以上作法保證沒有保管成本太大問題,拍賣所得也保證足夠付法官、員警加班費、場地費以及拖吊費用。唯一缺點,民代會在法院續攤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舊 2017-12-05, 10:55 A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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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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