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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太陽系-地球-亞洲-中華民國
文章: 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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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老板沒良心的很多。
政府這次又幫老板在騙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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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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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坦白說, 要去那種公司上班, 不就自願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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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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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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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6*8=48 已經跟單週40小時矛盾了啊... 哪來滿足一週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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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弱弱的戰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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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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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多出來的只要給一倍薪就好了,所以在薪資結構中,只要把原來的薪資切割弄出一個名目叫超時津胋,超時津貼還可以在時數不足時減少給付,然後發封薪資結構調整公告,表面上加一點就好,只要一個月內沒人反對就可以視為默許.... 主要因為目前每天八小時的時間內(含休假日),是不列入每月加班時數去計算的,所以為什麼現在會吵例假和休假的主因在這裡 很多人不懂這塊,就被坑了,久而久之,就成為業界標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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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某處二樓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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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 這就是矛盾 合法玩勞基法的矛盾 ![]() 勞基法規定 第30條 單週工時40小時 每週上班工時不可超過48小時 第36條 每7天休1天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 算之。 把這些套在我上面說的 公司規定每日上班工時6小時40分鐘 每星期上班6天 完全合乎勞基法第30、36條規定 每天叫你延長1小時20分鐘(你可以說不想延長,但是......呵呵) 因為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每日工時是8小時計算 也就是說每天第9小時到第12小時才有加班費1.33和1.66 所以每天叫你延長的1小時20分鐘是不算加班費 頂多是換算時薪給你 如果是公司不守法這還有一說 但是這樣玩還能玩的合法,就表示法不夠周延 至於福利不好的公司為什麼有人甘願為奴 只能說 沒飯吃的人,搶都要搶來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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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於2013/1/2命喪鍘刀 ![]() ![]() ![]() x1013new於2013/7/3再次輪迴 ![]() ![]() ![]() x1013E於2014/4/9為學運(?)轉生了 ![]() ![]() ![]() 此文章於 2016-10-06 03:28 PM 被 x1013 PR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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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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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舊法確實可以利用不滿40小時來達到你說的漏洞。 但一例一休新法,為了改進這個漏洞,會把七天循環裡的第六天起的工時(不管當周滿不滿40小時), 強迫算進加班費計算裡,所以這個漏洞會補起來,但有沒有破解之道,目前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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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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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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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在意 所謂好了傷疤忘了疼 殊不知失業記錄還被人記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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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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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各公司的人事會不會依新法計算這些工時與加班費啊,我看很難吧... ![]() 我公司表定的上班時間是8小時40分,已經行之多年,多出"區區的"40分鐘當然不給加班費,但全公司經年累月累積起來就是很可觀的工時與產能,足夠老闆換新車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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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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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公司不守法,那法規訂的再周延也沒用。 重點是政府有沒有LP加強勞檢,和改善檢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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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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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下階層的人普遍競爭力不足,有固定薪水領往往已屬難得 再加上棒打出頭鳥的擔憂,只要歹徒有一把槍,就足以號令所有人不敢妄動 這些人在我國數量很多,沒辦法說句活該死好就撒手不管,會有問題 更別提我們自己恐怕也多少有去這類公司消費過,助長其存活率 另外剝削也是會有破窗效應的,一兩家公司阻止不了,就會出現一兩百家公司效法 可惜我也只能說說嘴而已,講完還是繼續過自己的日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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