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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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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法條就在六法全書上
要用哪一條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也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律師跟法官的攻防就在那本書中打轉 有時候判決不應當是法理情擺第一而是要看情理法! 一個兩歲半的幼兒被注射毒品+凌虐到體無完膚 幹!四個廢渣直接抓去砲刑還嫌浪費國家資源! 直接抓到凱道前讓民眾用亂石打死才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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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有多快我不知道...但是霹靂馬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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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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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不覺的法官這貨可以超然
最後還是必須回歸到人的判斷上 舉例來說 一般人最常遇到的交通事故 你遵守號誌,但對方違規 對方死亡,還留下了一對孤兒寡母無人照顧 好死不死又沒有監視器或記錄器拍到 這時法官可以引用信賴保護原則來保護你位守法的駕駛 也可以判你應注意未注意來同情死者家屬 法官只要選好要用的條文,要怎麼說自已是超然當然都ok 此文章於 2013-02-02 04:47 PM 被 暴君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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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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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是依告訴人提出的法條去審判是否相符 ![]() 而且同一個案件只能上訴一次(所以要上訴時要小心選擇成功率高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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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弱弱的戰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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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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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判,那就別當法官
![]() 要當廚師還嫌廚房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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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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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法律專家這麼多
很想請問一下 如果今天法官的小孩被落入歹徒手中 被拔趾甲, 燙傷口, 凌虐21天 但是沒有注射毒品, 歹徒也沒有要致法官小孩於死地 這樣可以判幾年? 人都弄死了只會判30年 所以寧虐21天讓幼童沒死 顯然要更輕的刑度, 對吧 淦∼那天這些法官的小孩就不要變成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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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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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因為法官依法審判,所以常常被鄉民罵到臭頭。 但是鄉民們永遠不會知道,法官依法審判,他們的權益才有保障。 鄉民們也不會發現,事實上很多次,鄉民的意見,其實是受到媒體操控的,如果再比較臺灣媒體的自由度,不難發現所謂的輿論是操控在少數人手中的。 那麼鄉民希望的是司法被少數人控制嗎? 引用:
王昊案與割喉案是不同的問題產生的,不應混為一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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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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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信賴保護原則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上,前提事實如果存在,是沒有無認識過失的責任的。 二者之間是有所區別的,只是差異極小,因為通常不可能透過媒體知道事實,所以不太可能判斷是否有無認識過失責任的,也請不要再隨媒體起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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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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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都是鍵盤法律專家 上法庭一定都會請律師的那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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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車 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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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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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二審是依法審判, 所以一審是隨便判判就對了⋯ 現在的司法根本就被”古董”控制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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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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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事訴訟法 看一下吧 ![]() 第3章就是在講自行迴避 還記得之前台南地院宿舍遭小偷,結果幾乎所有法官都得申請迴避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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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弱弱的戰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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