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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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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修法+1
鳥事太多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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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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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個人認為,或許您曾報過案,但是由於不了解警方接受報案的流程與相關法律,儘管報了案也被吃案,有了吃虧的經驗但也沒有想過是哪裡讓您吃了虧? 結果等同於,有了吃虧經驗卻也沒學到教訓,不好意思,說話重了點,但從您對於報案流程與告訴或非告訴乃論之間的差異似乎並沒有分清楚這點,即可看出 因此,底下也有朋友替我解釋,我就不多說了,免得讓您認為我是來藉此教訓您,但也期望您思考是不是您始終還是沒有理解這個報案的程序,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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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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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並不是不報警 而是給警察一個理由希望你不要報警 引用:
理論上是如此 可實際上會不會是 比較小的竊案 警察視你情況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再決定介入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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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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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竊盜公訴罪就很多吃案的,變成告訴乃論會不會吃案比例增加呢
找不到人,證據薄弱,就簽結、結案 會不會最後來這一套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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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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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在睡嗎??? 該醒一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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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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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瘋人島
文章: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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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
偷東西砍一根手指, 很難達成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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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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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訴罪」是個蠻奇怪的名詞,因為無論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的罪都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差別是前者要有人去提告檢察官才會偵辦,後者是檢警知情後就一定要偵辦調查。 如果改成不告可以取消訴訟的話,那跟現在檢察官可以依微罪不舉作不起訴處分差不多,這樣對減輕司法系統的負擔比較沒有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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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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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我也是司法人員 ...送到我這裡才不起訴,乾脆自己決定要不要告,免得白忙一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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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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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告訴乃論的直接被害人提出告訴可是訴訟條件啊 檢察官如果面對無得為告訴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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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為他人的幸福祈求 能為他人的不幸感到悲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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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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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是改成
抓到偷竊一律重判五年不得緩刑 併科10萬罰金 警察得分獎金1000 這樣抓賊的效率就出來了 不過檢察官會先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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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車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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