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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on5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0
引用:
作者krisca
是已改成一罪一罰
但法官的數學看起來都有問題
"法官改依1罪1罰,以陳男和林女2人共交往25星期,每星期發生2次性關係,依50次相**罪,每次判刑2月,應執行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ssueID/20111107



每一次4800
所以台中比高雄便宜
法官的數學會不會是有所本阿....
     
      
舊 2011-11-09, 05:37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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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on5離線中  
supermaxfight
Golden Member
 
supermaxfigh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58
引用:
作者盜鐵人
修法重罰酒駕 撞死人最重判7年
【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2011.11.08 02:57 pm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賴文莉條款」、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加重酒駕者罰責,未來酒後駕車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罰金;酒駕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
立法院在96年通過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提高罰金至15萬元。不過警政署資料顯示,修法後遭取締件數雖然降低,但移送法辦件數卻不增反減,可見只加重罰金無法產生遏止效果。

這是在說一堆超過0.55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11-11-09, 05:40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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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引用:
作者ExtremeTech
那麼有錢

為啥要開車?

開賓利阿
舊 2011-11-09, 05:43 PM #5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otee離線中  
AARON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432
台灣沒救了...

喝了酒,本來就不應該開車..這樣應該算是蓄意殺人吧...

唯一的辦法就是立法的人,或重要政治人物多撞死幾個...大家才會覺悟..
舊 2011-11-09, 07:47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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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N離線中  
dts0069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086
太輕了,修了一堆咬文嚼字的輕罰法則,實在是.....

違法在先至人於死,重傷,直接就該喪失"過失"這個保護傘了,直接以殺人罪,重傷害罪論處.反而修了一堆對加害人不痛不養的法律來保護.Orz
舊 2011-11-09, 07:57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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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s0069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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