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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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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
引用:
作者solosbye
不要說老闆信守承諾多不容易了
就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又有幾個?借幾千塊就開始裝傻了
我自己跟朋友有約,有時候都還會想睡覺爽約哩
把自己置換成老闆角色,公司倒閉又欠員工3500萬
能東山再起就已經是不簡單了,還願意付清欠款更是少有,能做到的有幾人
可能大家會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什麼好稱讚的
但事實上股份有限或者有限公司本來就是有限責任
自己的股東權益賠掉(公司清算)以後,就算還有負債也不關他的事情了
(除非他自己下去當連帶保人,這通常是對廠商的應付帳款)

所以不要再以為薪水沒拿到、老闆一定要"用私人資金"賠給你了好嗎?


恩~說得也是!!不管如何,還是要跟這間公司老闆說個"讚"囉!!
     
      
舊 2011-08-30, 09:47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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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20離線中  
kp44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引用:
作者solosbye
不要說老闆信守承諾多不容易了
就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又有幾個?借幾千塊就開始裝傻了
我自己跟朋友有約,有時候都還會想睡覺爽約哩
把自己置換成老闆角色,公司倒閉又欠員工3500萬
能東山再起就已經是不簡單了,還願意付清欠款更是少有,能做到的有幾人
可能大家會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什麼好稱讚的
但事實上股份有限或者有限公司本來就是有限責任
自己的股東權益賠掉(公司清算)以後,就算還有負債也不關他的事情了
(除非他自己下去當連帶保人,這通常是對廠商的應付帳款)

所以不要再以為薪水沒拿到、老闆一定要"用私人資金"賠給你了好嗎?

你好像忘了公司負責人的責任
老闆淘空公司是有法律責任的
有些老舊知道公司要倒了沒錢還要員工加班或繼續工作
 
舊 2011-08-30, 09:57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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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44離線中  
kp44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引用:
作者hwdopwrg
他在大陸還有廠,原公司倒閉後,他在原址用兒子名義

開了一間新公司繼續經營原來的品牌

他有錢在大陸繼續開工廠有錢用兒子名義開了一間新公司繼續經營原來的品牌
就是不肯付資遣費還等兩年才還
好像是回來捐錢沽名釣譽一樣
舊 2011-08-30, 10:03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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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44離線中  
kp44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引用:
作者marinese six
工商總會的黑名單

不會喔
以後倒閉時都會以這件事為利不發錢說我以後以定會還
我東山再起後還你們所以現在不發工資
舊 2011-08-30, 10:08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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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44離線中  
MrHermes
*停權中*
 
MrHerm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kp44
他有錢在大陸繼續開工廠有錢用兒子名義開了一間新公司繼續經營原來的品牌
就是不肯付資遣費還等兩年才還
好像是回來捐錢沽名釣譽一樣


他要是當時先付這3800 萬, 說不定就乾了, 一輩子就爬不起來了.

沽名釣譽至少也有還錢, 像孫X存這種人渣根本連人格都不要了還名譽.
舊 2011-08-30, 10:13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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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離線中  
kp44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引用:
作者MrHermes
他要是當時先付這3800 萬, 說不定就乾了, 一輩子就爬不起來了.

沽名釣譽至少也有還錢, 像孫X存這種人渣根本連人格都不要了還名譽.

那如果孫先生說我不是不還只是等我東山再起還你們
舊 2011-08-31, 12:59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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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44離線中  
willism
Master Member
 
willis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772
引用:
作者solosbye
可能大家會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什麼好稱讚的
但事實上股份有限或者有限公司本來就是有限責任
自己的股東權益賠掉(公司清算)以後,就算還有負債也不關他的事情了
(除非他自己下去當連帶保人,這通常是對廠商的應付帳款)

所以不要再以為薪水沒拿到、老闆一定要"用私人資金"賠給你了好嗎?

http://www.bli.gov.tw/print.aspx?a=nEPRIhbcAdk%3D
積欠工資受償優先順位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僱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資遣費是勞基法16、17條,懶得貼了
==========================================
破產是一回事,解散清算又是一回事

不過公司清算後,第一優先是債務人(含員工資遣費)...再來才是股東

此文章於 2011-08-31 01:25 AM 被 willism 編輯.
舊 2011-08-31, 01:22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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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sm離線中  
沒說過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引用:
作者kp44
他有錢在大陸繼續開工廠有錢用兒子名義開了一間新公司繼續經營原來的品牌
就是不肯付資遣費還等兩年才還
好像是回來捐錢沽名釣譽一樣


證明這年頭鄉民都很好騙
舊 2011-08-31, 01:52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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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說過離線中  
TheTruth
*停權中*
 
TheTrut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一次還三千多萬的行為也算了不起了

不要以為牽扯到龐大的自身利益時﹐天經地義的事情那麼容易做到
舊 2011-08-31, 02:19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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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Truth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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