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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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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說得也是!!不管如何,還是要跟這間公司老闆說個"讚"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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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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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好像忘了公司負責人的責任 老闆淘空公司是有法律責任的 有些老舊知道公司要倒了沒錢還要員工加班或繼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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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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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有錢在大陸繼續開工廠有錢用兒子名義開了一間新公司繼續經營原來的品牌 就是不肯付資遣費還等兩年才還 好像是回來捐錢沽名釣譽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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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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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會喔 以後倒閉時都會以這件事為利不發錢說我以後以定會還 我東山再起後還你們所以現在不發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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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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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要是當時先付這3800 萬, 說不定就乾了, 一輩子就爬不起來了. 沽名釣譽至少也有還錢, 像孫X存這種人渣根本連人格都不要了還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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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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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如果孫先生說我不是不還只是等我東山再起還你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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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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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bli.gov.tw/print.aspx?a=nEPRIhbcAdk%3D 積欠工資受償優先順位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僱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資遣費是勞基法16、17條,懶得貼了 ========================================== 破產是一回事,解散清算又是一回事 不過公司清算後,第一優先是債務人(含員工資遣費)...再來才是股東 此文章於 2011-08-31 01:25 AM 被 willis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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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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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證明這年頭鄉民都很好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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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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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還三千多萬的行為也算了不起了
不要以為牽扯到龐大的自身利益時﹐天經地義的事情那麼容易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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