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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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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講一氣 虧和你在講歷史的時候,你還會為袁崇煥、張居正叫屈 結果放到現在,你也是犯了殺袁崇煥、抄張居正的人一模一樣的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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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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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已經能百分之百確定某人有罪,應該就不用刑求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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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文章: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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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自己無關時, 會在旁一邊挖鼻孔一邊說:太講人權了, 還是專制點好
跟自己有關時, 卻又如喪考妣似的哭喊: xx不公, 台灣沒有人權 "太"講人權? 這樣吧, 看還有那個案子找不到兇手的, 找個月黑風高的夜晚去樓主家把樓主拖出來, 先刑求後逼供, 速審速槍決, 屆時我再問問樓主的父母對於"台灣是不是太講人權了?"的答案是什麼 我猜我到時候不敢去問, 怕被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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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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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是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啊,講個幾句就讓諸公口誅筆伐的,真是何苦來哉。
在法律上,我已經承認刑求是違法的了,這點沒有問題吧。 但在公眾的情感面上,如果德國那個綁票犯在嚴刑拷打之後,讓警方救出奄奄一息的小孩子,那將會是多麼美好的一件事啊,我相信那時的喝釆聲,絕對會壓倒性地蓋過非法的手段之爭議。 人都是有情感的,有些情感在很多時候不是單純就會被「制度」完全壓制的下去的,不然怎麼還那麼多知法犯法的人你說是吧。這個現象很奇怪嗎?我相信上面的預測不會太離譜失準,而且也無關是非對錯。 但令人洩氣的是--那傢伙早就撕票了,後面作了都是無用功,我們說也是白說。 當然,我們也希望執法的人盡量不要帶入個人的情感,不過訂定與執行法律的人或許偶而也該想一想--那種境界幾乎是不可能達到的。 附帶一提,抨擊我的朋友知道我在說哪件案子嗎?在前面幾頁,有空不妨去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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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1-08-08 01:49 AM 被 Crazynu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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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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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我一定產生了極大的誤會,以前的討論串中我還以為您一直維護當權者殺的好抄的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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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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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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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討論的刑求是指為了救出人質而刑求 不是刑求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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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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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 應該是刑完了就百分之百確認 樓上一些人跟站內贊成中華民國要有鞭刑的人一樣 反正鞭子又不會落在我身上 當然可以好整以暇,好發議論一番 最後再問一句....一定要給當權者這麼大的權力嗎? 誰能保證有如此權力的人不會濫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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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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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捧人也不是這樣隨便亂捧的 西方政治學講人民的權力及義務的一堆 他們講的是以法治國"在法律的框架下每個人享其權力 盡其義務"在個人的權力與公眾的利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況且你根本就曲解了天賦人權的原意 天賦人權的原意是"人的權利是與生俱來且平等的" 可不是說人權是至高無上 不可被剝奪或侵犯的 如果是為了國家及公眾的利益在法律上是可以限制人民的權力 如果真是你講得這樣那我很好奇你要怎麼解釋美國911後對其人民人權的一些侵犯動作 (如機場安檢) 此文章於 2011-08-08 04:58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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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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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我曲解了,而是天賦人權這東西一直做下去,結果就是變成人權不可被剝奪的 扭曲想法來了,不然你以為歐洲廢死的想法是怎麼來的,不就是那種人權是天賦的, 所以他們才覺得廢死是合理的,事實上台灣一些人支持廢死,一些也是因為天賦人 權思想而來的。 革命民權強調的也是人的權利都應平等,但這思想強調的是有差別待遇的,不是無 差別待遇的,意思是平等的人權是因法律而存在,事實上,美國不同於歐洲,雖然 美國思想裡也有天賦人權的思想,但它只限於最基礎的階段而已,事實上大多數的 美國人還是支持著類似革命民權思想的東西,所以美國的電視劇裡,刑求變成是一 種必要之惡的手段,而廢死刑在美國也不受支持,其原因就在這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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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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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Doolittle2/4313490
撕票遭刑求 歐洲法院判無罪 【聯合報╱歐洲特派員陳玉慧】 2010.06.30 02:31 am 最近歐洲人權法院判定德國法院違反人權,應開釋一名綁票殺人嫌犯並追究刑求此人的警察。消息傳來,人人錯愕:殺人犯無罪,反而司法機構有罪? 事情從8年前說起,當年9月,一名叫卡特芬的法律系學生,判架了11歲的富家小孩賈克布,向賈克布的父母勒索100萬歐元,家長立刻付贖,法蘭克福警察也隨即逮捕了卡特芬,並在他的住處起出絕大部份贖金。 法蘭克福警察局副局長達斯納當時認定,即然卡特芬綁架動機是為了錢,人質應該還活著。僅管卡特芬很快便承認人質已被撕票,但達斯納認為嫌犯是在拖延時間,為了趕緊將孩子救出來以免被餓死或涷死,達斯納決定刑求卡特芬,直到他說出孩子下落為止。 這個決定違反德國憲法第三章,也違反人權規章,但對達斯納而言,情況特殊,小孩可能性命危急,他不能拖延。 卡特芬當然說不出被他殘酷殺害的人質下落,甚至連賈克布死在那裡都不記得。所以警方的刑求毫無結果。法蘭克福法院後來宣判卡特芬無期徒刑,下令刑求他的達斯納也被判有罪,但不用坐牢。 本來這個綁架殺人案就此便會結束。但別忘了,卡特芬是法律系高材生,他聘請的律師也不是簡單人物,他們決定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控告德國司法機構違反人權,沒想到他們竟然贏了。 殺害孩童不管在哪個國家都是罪不可赦,而歐洲人權法院卻只在一件事上打轉,就是卡特芬遭到刑求證據確鑿。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刑求卡特芬的達斯納違反人權,該予處分,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也有錯,因為之前對達斯納的判決過輕,而涉嫌綁票殺人的卡特芬因遭刑求逼供才認罪,因此應無罪釋放。 到底誰有罪誰無罪?歐洲人權法院這項判決反而弄皺一池春水。 難道殺人犯卡特芬只因被刑求就無罪?達斯納因救人質心切刑求嫌犯,有沒有罪?而法蘭克福法院站在警察這邊,未對達斯納判刑,也有罪?很多人也質疑,被殺兒童和殺人犯的人權何者為重? 卡特芬的律師全力捍衛他的人權,將他從無期徒刑苦牢中救出來,這是一名人權律師嗎?他明明知道卡特芬殘酷殺害無辜孩童,還如此費力營救一名罪證確鑿的殺人犯,難道他只是名想藉此出名的律師? 這個案例已成為德國法律人最愛討論的話題,也是一堂活生生的人權課。 ================================================================================================= 關於Magnus Gäfgen的案子,我只找到兩篇繁體中文的報導,這是另一篇,作者是同一個人。不過她的報導有點問題,細節寫得不夠清楚,而且在報導中有許多作者自己的主觀見解。 法蘭克福警察局副局長Wolfgang Daschner須要被懲處,我能理解;政府須因執法人員的暴力行為而做出賠償,我也能理解。但令人不爽的是,Magnus Gäfgen這種殺害兒童的人渣在法律的框架裡機機歪歪的嘴臉。 Magnus Gäfgen的維基:http://de.wikipedia.org/wiki/Magnus_G%C3%A4fgen ps. 我找到的連結大部分是外文,所以看得不是很懂,不過Magnus Gäfgen目前應該是仍在監獄裡服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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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此文章於 2011-08-08 11:06 AM 被 LALALOV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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